普選爭議前的基礎說明

作者: 貞山

過去幾天嘗試用了不同的態度在網上、實際上跟不同的香港人就普選爭議進行交流,是時候回到正常的狀態去一抒己見。WELL…筆者這一介市民的意見固然不足一提,支持也好,反對也好,站在為了讓香港的政經民生得到更好的發展,筆者深信必須多思考及討論,以及以持平的態度盡可能熟知各方的條件及意見,然後進行集體熟議。筆者相信這樣比通過個別媒介給予的不完全資訊更能使市民充分掌握情況,並為我們及我們的下一代作出決定。

誠然,筆者無奈地認為,即使以下的拙見並無大錯,也難以為今天的對立局面提供解決之策,但筆者同時認為對立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為部分市民並沒有理解法制上的真意,做成誤解,流於人云亦云。為了讓讀者在資訊平等的平台上思考,以下的整理及分析理應有其作用。

一、「民主」多元
相信大家對民主一詞並不陌生,但其實大家所謂的民主是什麼,好像沒有得到充分的討論。一般市民正在爭取的民主,大概是要以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式選出所有立法會議會及特首。這個方法在憲制上的合法性留在下面再討論,這裡想思考的是一人一票及全民提名並非民主政治的唯一方式。

所謂的民主政制,民主政制的相反詞為絕對君主、寡頭(貴族)政治、軍人政治;即意指以「主權在民」、「人民授權」的精神下選出國家領袖,並要求以其為首的政府按照人民的意見執政,當中怎樣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的不同意願自是一個課題,留待文末再一同思考,在此暫且不論。

對政治學有點了解的人也知道,美國的選舉人制、英國、日本的立憲主義的議會內閣制、瑞典、荷蘭的比例代表制也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類型。只是在產生方法及形式上因各國的情況、文化不同下,為上述的「主權在民」,「人民授權」的精神為基礎作出合乎國情的民主政制類型。換言之,在各種民主政制之間雖然存在民主程度的高低,但都屬於民主政制。

二、一人一票與全民提名的問題點(1)直選萬能?
一人一票方式之外,最近被提起的是全民提名。全民提名指只要收集到一定認可數量的選民的支持,便可得到被提名權,自動成為候選人的選舉方法。本港主流的民主派系認為一人一票及全民投票所選出來的領袖最為民主及公平。固然這方法最能直接反映選民意願外,另一個主因是要繞過政黨及中央,亦即將他們的影響力排除在選舉上,讓市民在沒有政治背景的前提下,選出能代表自己的理想人物。

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法雖然看似美好,就算無視了實際的政治關係,也要考慮到這兩種方法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首先,這樣做的結果削弱了20多年來好不容易才見到雛型的政黨政治的代表性,同時,通過這方式選出來的人物有可能沒有政黨背景,也就是沒有政黨支持,最終這個孤家寡人在執政時該如何面對議會便成了一個政治難題。最壞的情況是出現同樣代表民意的議會與特首領導的政府因應立場及角色產生對立的情況。

其次,一人一票及全民提名,一般市民如何選出或提名出有力有能,又同時得到中央政府祝福的人當候選人也需要加以討論。很多時候市民實際上會支持他們較為知曉的政治人物、演藝明星、有力富商等,因為只有具備特殊能力及名聲的人才具備號召力,並且有實力去競選。這些沒有政黨背景的人物即使得到中央政府同意成為特首,面對議會時,跟同為民選的政黨之間也未必能合作愉快。

這並非筆者的悲觀或危言聳聽。理想上,我們是根據政黨、候選人的政綱、背景與選民是否較為一致而決定投票,也就是說首先我們不會認為議會及特首選舉會出現全民支持同一個政黨或同一個特首候選人,那麼代表不同意見、利益的政黨所組成的議會及同樣代表部分意見、利益的特首在政策上、立場上都會存在必然的對立,這就需要政府進行政治工作去遊說,但沒有政黨支援的特首沒有政治力量,最終要不向較大勢力的政黨靠攏,要不就聯合一些較弱少政黨抗衡較大勢力的政黨,結果就是出現更明顯的、不同利益間的對立,其根源就筆是特首沒有十足的政治實力,這樣的施政或許會更加不明及引發更多的不滿(特首、議員的操守人品暫且不論)。

舉例而言,例如政府希望壓抑樓價,讓市民更容易上車,於是推出相應的政策,但這明顯會影響擁有物業的市民及個別業界的利益,於是便會出現對立,沒有自己團隊的特首既然想辦法平衡利益,也要小心平息不滿。若然失敗最終便會反過來成為眾矢之的。

我們甚至無法肯定這樣選出來的特首究竟是否佔較多的支持,例如三個候選人的得票百分比是40對35及25(實際上的候選人數或許更多),這個選出的特首的認受性也不過是僅多於另外兩人一點點而已。因此,站在政治穩定的立場而言,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法雖然最為公平,但卻不一定同時帶來政通人和的政治。

三、一人一票與全民提名的問題點(2)
而對上述的問題,相信會有朋友認為:「沒事,數年後再選或支持其他人」。這就會派生出另一個問題。當一些有類似政見的市民以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式選出候選人,但這個候選人不幸敗選,其支持者又不支持勝出的當選人時,自然希望下次選舉時能確保自己的意見成為大多數。

然而,一般市民很難組織、結合較大的力量足以確保以上的目標,最終還是會偏向找類似的有力者,反過來說,有心的有力者利用自己的能力、財力及關係吸納選民,最終如沒有相關的選舉法加以限制的話,這些有力者便會排除了其他較為弱勢的候選人,並且壟斷了被提名權/被選權,市民的選擇也會受到限制。

另外,有人會反問說:「即使這樣,起碼是我們選的,不是北京硬推給我們的,我們寧願『自作自受』,也不要『被選擇』」。這裡筆者想讓大家回到《基本法》的條文去看。目前為止,筆者觀察到不少市民對選委會(今後的提委會)抱有極大的懷疑,甚至敵意。不少人對筆者說「不要被1200人代表」,支持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人甚至認為應無視提委會,自行決定方法。

首先筆者也認為應該擴大提委會的代表性,政府的諮詢文件及中央的白皮書中也已經提及其可能性。曾有人問筆者:「為什麼你支持擴大提委會的代表性,而不支持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取代提委會」,首先對於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筆者在前節已表達了憂慮及其短處(當然你有自由可以說筆者「危言聳聽」、「背叛民主」)。其次,站在《基本法》的規定下,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取代提委會之舉已不可行。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必須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以普選方式產生行政長官」,對於提委會的產生方法及構成,在早前的諮詢前已表明有變動的可行性。因此在法制條文上,提委會的構成員並非由中央政府指派,而是通過第一輪的選民一人一票選出代表,再組成最終的提委。這種形式下,首先提委不會是中央指派的橡皮圖章,第一輪的投票已然具備了一定的民意基礎,不能算是小圈子選舉。

四、自治與獨立之間的曖昧
這裡筆者想從憲法的角度分析要求一人一票直選特首的要求所產生的問題。筆者觀察到很多市民聲稱要向中央政府拿回民主及自由,但按照《基本法》原文部分,本身對於並沒有給予市民有完全直選的空間。至於所謂的「國際標準」,文首一早提到民主制度沒有一樣的標準,故本身所謂的「國際標準」沒有定義。但大致的共識是要在自由選擇、平等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當中並沒有包括人民的提名權。雖然有部分國家容許部分國民擁有提名權,但只限定「部分」認可的人士,以及這個權利必須由憲法賦予。換言之,國家的憲法沒有這個規定的話,提名行為是不合憲的違法行為。

按此道理,否定提委會的存在則等於要修改《基本法》,若真有大多數聲音要求改為進行一人一票或公民投票形式,那麼市民應該按合法程序,甚至包括法律容許範圍下的示威遊行去表達要求,而不應跳過這個法律程序。固然筆者相信部分團體及市民已深深地認定修改是現實不可能的,因為北京當局不會同意。但即使如此,如果市民無視了、架空了需要修改條文才能達到直接選舉的這個部分的話,那麼就是無視了法治精神,又如何有資格要求中央修改《基本法》呢?

其實回顧當初,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港人參與,有言論指這是北京當局避免被壓倒而設的。筆者認為這是不對的。首先就當時而言,英國方也沒有打算讓港人參與,而作為英國的殖民地,當時的課題只圍繞著繼續殖民地統治還是與其歸還,沒有「前途自決」的因素,因此香港人沒有參與前途談判的必然權利。換言之,給是人情,不給是道理。當初沒有獲得自主決定權,到目前為止也不會「自動」得到。這對本港一些人士而言,當然是不滿及憤慨的。同時也有一些人士表示接受及支持。

無論如何,《基本法》的推行是英國歸還管治權給中國的前提下制訂並得到聯合國許可頒布的合法法規。回歸以來部分市民對中央的不信任在不同因素下發酵,這也是現在問題的根結。如果這些市民不僅要求修改《基本法》,甚至不認同中央的存在及其給予的「高度自治」的程度權限,要求中央完全從香港政治中抽離的話,這在憲法的角度上等同違憲,也等於否定《基本法》從屬中國憲法下的性質及中央擁有對《基本法》的絕對解釋權。這即意味著否定中國政府對香港的主權,亦即意味獨立,而不是自治。

違憲及主張獨立都是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情。要求獨立,其激烈性相信不用多言,故以下只討論違憲行為。違憲行為例如隨意曲解憲法已經是一個動搖國家公信力的行為。最近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就該國行使「集體自衛權」一事就因為恣意曲解憲法而引起國內的法政人士不滿。按照上面所說,合法的程序應是通過申請改憲來達到目的,背後當然需要十分的根據及需要才行。因此,安倍晉三之舉正正是將憲法置於行政之下,影響深遠。

《基本法》雖然是中國憲法下的地方特別法規,但對香港而言就儼如憲法。日本的例子跟香港的情況固然不同,但現在要求越過《基本法》條文,進行直選特首,也就是等同上面到的改憲。

或許有讀者看到這裡覺得筆者誇大其詞,因為香港人只想到完全的自治,而非獨立,筆者以上之談實為歪曲爭取權利的人士,居心叵測,天理不容……首先,筆者希望別先把五毛交過來,容筆者解釋。國際間「自治」的共通定義是自治必須由上級國家權力給予及認可,不過因各國情況而有些差異,給予的自治程度多寡不一,但還是要由該自治體所屬的中央政府決定。

上面已提及,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即「高度自治權」以及基本法第20條所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中的「其他權力」都是由中央直接賦予,並要列於《基本法》內獲得合法性。因此,除非香港完全擺脫中央成為獨立政體,或者使中央容許香港成為美國、加拿大那樣的聯邦體制,否則香港的自治程度只能被動地讓中央來規定。

既然香港的權限已按照《基本法》有所規定,剩下來的問題就是看香港人接受還是反抗。筆者個人對於獨立及自治沒有既定立場,只要合乎法規及被認同,筆者都會尊重。且看市民是否明白自己的舉動正在一步一步向獨立之道。

看到這裡,筆者相信已有不少讀者對於筆者似乎支持中央立場而感到憤怒。若果是因為筆者的意見不合乎他們的理想及要求,筆者只能表示以上的內容只是按現行《基本法》條文去理解。同時,若果是因為筆者錯解條文的話,還望有識之士賜教。

最後我希望讀者忍耐良久讀完拙文後,可思考一下當前局勢,我等該如何自處。誠然本文無意要求讀者放棄要求中央政府改善國政及民主自由的訴求,但同時也應回到實際情況上思考。如真的感覺認為自己與中央不共戴天,不屑同處的話,請試著鼓動其他市民同意,爭取心中的理想烏托邦。若然不是,那為了香港的發展及仍在水深火熱的弱勢人士著想,解決當急的問題。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過:「如果糾纏於過去與現在,我們將失去未來」
孰輕孰重,請君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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