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標少札記

警察、公安、共狗


(取自BBC)

作者: 標少

寫一篇評論警察的文章,並不容易。雖然以往多次的社會事件,我寫過不少的文章,集中討論執法是否公正及辱警的問題。相對於佔領行動,以往的討論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7名警察涉嫌打人事件,對我最大的震撼,並非這7人有沒有打人,下埸會怎樣,被打的人是否抵打。OMG前天聽蔣麗芸在立法會的發言,words to the effect–點解咁多人唔畀人打,佢會畀人打?這種有權代表市民通過法案的代表,語不驚人死不休也罷,這種低智言論,法治何存?寫這篇當然不是為了批 評她,可批評她和鍾樹根之流的人的言行,俯拾即是,他們醜態百出,形象拙劣,香港有這種議員是香港的恥辱。對我最大的震撼是警察反彈情緒已到臨界點,萬一 政府管不著警察怎樣辦?

警察在近10多年的政治運動中,漸漸變成市民所不滿的政府,及所憎惡恐懼的共產政權的替身,他們變成公安、共狗,是任人辱罵而不能還口的活死人。還口就死 人,郁手就變犯人。辱警的人痛快,因為辱警不犯法。他們罵梁振英,梁振英聽而不聞。他們要衝向梁振英,警察擋住了。如果警察擋不住,這算是甚麽警察?菲律 賓救不到人質的警察!

警察和激進示威者之間的潛在矛盾應該是立場性的矛盾,因為警察要維持治安,激進者要擾亂公安,現在的矛盾卻變成政治性,因為示威訴求不得要領,就把警察視 為政敵來發泄,警察是政府,是共產黨的化身。激進示威者視警察為共產黨的工具、打手。假設是民主選舉,其實警察也只有一模一樣的社會功能,在殖民地時代也 同樣不涉政治,涉及政治的只有政治部,俗稱「邵氏」的SB(Special Branch)。

示威人士之所以能夠辱罵警察,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警察不敢打他們,警察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察,否則一個二個都躺在暗巷呻吟了,還有機會罵公安共狗?把怨氣 發泄到警察身上,某程度上是欺善怕惡,否則就北上過關去罵公安呼共狗了,見了SDU(飛虎隊), AP(機場特警)沒有人撩「隻揪」,就算敢都只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明知警察不會「揪」才夠膽挑釁。

香港這種非政黨政治,反對派沒有執政機會,永遠都是反對黨,從無後顧之憂,否則又怎會肆意攻擊警察,有機會執政就會有易位而處的考慮而不敢胡來。如果紀律 部隊真的出了問題而給人罵到一錢不值,應該做的是針對性的改革,而不是辱罵。一般會出現在警隊身上的問題是貪污和破案效率,甚少涉及政治立場。社會的穩 定,市民得以安居,專業及效率高的警察是必要的條件之一。把警察的功能集中於社會運動及防暴方面,可謂不務正業了。長期投放大量資源在社會運動裏,有很多 罪案的偵查會停滯了。犯罪的人會因為佔領堵路而怠工嗎?正常警務工作因佔領而停滯,受害的是社會大眾,衝擊堵路的人可以沾沾自喜嗎?

這些運動,參與者夾雜學生和其他滋事份子,有民主訴求,有對各種社會不滿的宣泄,也還有搗亂的動機,不論甚麽動機訴求,第一綫交鋒的是警察,而不是回應訴 求的官員,不是謀取豐厚利潤的地産商。與警察衝突,有些人會儍到憧憬是指壓按摩,恰到好處,身心舒暢,一定不會頭破血流,一定不會吃胡椒催眼淚,社會運動 涉及肢體接觸,不是請客送禮,相敬如賓。這佔領事件,換了是黑社會暴亂,警察還是這樣克制,社會大眾接受得來嗎?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比較不正確,我想指出, 就是因為這次主要是學生主導,所以警方的武力才用到最低了。

一定會有人把放87枚催淚彈和7個警察涉嫌打人拿出來反駁我。稍安無燥。先講7警打人,如果7警打人可以看成28000警員都打人,那麽只要幾個示威的人 是激進流氓,就可以把幾萬示威的人都看作流氓。這叫以偏概全。同理,只要大學生有幾個作奸犯科的,就可以説成全部都是賊了。我又再講張達明建議成立獨立委 員會調查7警打人事件,劉進圖被斬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也指控被警察毆打逼供,張達明卻不吭一聲,不高調要成立獨委員會來調查,是因為劉進圖是張達明的同學 所以這兩人就抵打?抑或不同被打的人就用不同標準來量度呢?

港大法律系楊艾文教授對於87枚催淚彈發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Was it Lawful for the Police to Use Tear Gas on Protestors in Hong Kong?), 楊教授主要針對使用催淚彈這層次的武器相對於當時示威者的威脅是否相稱。這是一個現場指揮官判斷當時環境及催淚彈發放目的的問題。楊教授分析時的大前提是 當時佔領是違法行為,發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而提出幾項過份使用武力的論據,其中最後一項講到87枚催淚彈發放後,人群很快再集結,足以證明放催淚彈成 效小,亦可以用較少侵犯性的方法替代(quick regathering of protesters (after momentary dispersal) – suggesting that the tear gas achieved very little and certainly nothing that less intrusive means could not have achieved)。這一論據明顯倒果為因,催淚彈發放後成效不大,也可 以是因為發放數量不足及沒有進一步武力驅散行動所致。我並非寫文來反駁楊教授,我只想指出使用甚麽級別的武力,怎様才算恰當,第一的考慮是案情事實 (facts in issue),其次是下命令的指揮官的目的(state of mind)。單看87枚的數量,不足以下任何定論。我想對上一次關於發放催淚彈數量的合法性討論是1994年白石船民中心暴亂那一次,500名船民吃了 500多枚催淚彈,prima facie excessive。

最後,我最擔心的是,警察近年在社會運動中累積的負面情緒,究竟對執法態度的影響有幾大。沒有一份工會是你努力執行職務會被辱罵,你怠惰去做也會被罵,甚 至你做那份工就注定被罵。做警察也是平常人一個,不論是在公務員體制中,或者芸芸紀律部隊中,是被人罵得最多,最被針對的一員,公道何在?17萬公務員都 由政府支薪,唯獨他們是共狗?

答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的讀者問

作者: 標少

在上一篇TL留言問我以下幾條問題:

想請教標少:

1)對CAPO/警監會有否看過其運作模式/往績是否公正?
2)若法律途徑查會否過嚴(但李志輝等人濫用私刑案仍成功起訴,應仍是合理?)
3)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否需要引用該法查「警黑合作」(或濫用私刑案)?
4)《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跟普通法庭處理案件有何不同?(傳召作證的權力似是特權法最大特權?)

這幾條問題是就著7名警察涉嫌暗巷毆打示威者事件而提出,我相信這件事最終會發展成刑事檢控,控罪會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事主曾健超就算之前向警察潑的液體是尿液也不會被檢控,不會成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第一條問題我覺得只有主觀的答案,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處事是否公正,我不懂得怎樣客觀量度。我只能講制度健全,頭頂還有監警會監察,過往也有警察打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提出檢控的。檢控與否,也有紀律聆訊跟尾。交給CAPO調查的好處是,它了解警察程序和運作。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問,因為不論是刑事調查抑或紀律聆訊,都是法律途徑,也是唯一的途徑,要維護法紀,這途徑沒有過嚴可言。況且,通過法律程序來處理,被指打人的警察,若被檢控,有沒有罪由法庭判,總好過傳媒和社會公審。我其實也想過怎樣盤問這證人,當然不會在此討論。如果這些警察被檢控,抗辯不易,但甚麽都有策略,也有抗辯的方法。

順帶一提,張達明説行政長官絕對有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這樣講有點無聊,有權和應否是兩回事,這件是普通的刑事案,毫無必要以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極其量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第三條我答不到,因為我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智慧,他們不見得有一定的凖則。使我噴飯的是,某議員提出這建議,讓我提我會用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查議員和黑社會的關係。用這法例來查警員打人一事更講不通,議員不能越俎代庖,去做刑事調查的工作。

第四條只能簡單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權力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權力很大,有權主動傳召證人,要求審閱文件,而法庭則屬仲裁性質(adversarial)。以傳召證人證供而言,法庭當然比立法會細。不過,立法會沒有司法權,違反這條例或證人不肯出席,都要由法庭處理。

辱警和撐警

作者: 標少

警民關係好不好,是近年的熱門話題。警察的形象肯定好過八十年代,不論在學歷,專業知識,禮貌和形象,都比以前好。如果以過去一年的調查數據來看,市民對警察的滿意程度又必定差了。最簡單的理由是,示威活動頻盈,警察奉命執法,無可避免與市民直接衝突,一方要堅持權利,一方要履行職責,雙方本身都沒有個人的利益衝突,卻變成制度上的敵人。加上政治團體之間的立埸、訴求及利益的矛盾,也把警察捲了進去,使他們兩面都不討好。辱警的人把警察視作公安,撐警的人並沒有提升警察的威信,他們的做法其實對警察多踹幾腳。

早兩天警察員佐級協會發聲明以「尋釁滋事」等字眼批評七一遊行示威者,是極不智的做法。這大陸慣用,香港人視為等同「莫須有」的詞語,只有缺乏公關技巧的人才會使用。要擺姿態,措辭強硬,也要懂得不要用惹起反感的詞彙,才可以搏取支持,否則便會帶來負面效果。而且,不要胡亂接受別人撐場,撐反變害,就不撐好過。愛字頭那班小丑,無疑比一般上街示威的人聽警察話,不會製造警民衝突,警察對他們就較友善,因為他們基本上都不辱警罵警,因此跟他們親近就大錯特錯了。警察公共關係科和警察協會,在這方面都有策略問題。

林慧思事件引發的撐警活動,到頭來警察真的增加了支持度嗎?抑或是有李偲嫣之流的介入而砸了鍋呢?李偲嫣又來搞撐警日,如果我是警察,我就效法孔夫子避開陽貨的做法,敬而逺之。這女子與其他小人都難養啊!
激進示威者的行動目的,本應是衝著制度來,但每次的結果,矛頭都指向警察,旁生枝節,又是策略上的謬誤。可是,這樣又可以受政治逼害的苦主身分跳出來,表述一番。香港實在瘋得可以。

黃毓民有掟杯又點?

黃毓民在立法會擲杯,他反問:「有掟又點?」我對這人為民請命的行為,一向都unimpressed,不管他是爛仔、黑社會,抑或是人民英雄,我可以告訴他,他可以被控普通襲擊罪,就是這樣簡單。所以他不要大義凜然。他的行為就是下面這件上訴案類似的案情,其中兩段這樣講:

2. The offences related to an incident in which the appellant threw rocks in the direction of two large dogs owned by a couple who eventually gave evidence in the case as PW3 and PW4. The dogs at the time of the incident were being walked on leashes by PW1 (the victim of the assault offence) who was employed by PW3 and PW4 as their domestic helper at that time.
3. The assault offence arose out of the throwing of rocks in the direction of the dogs by the appellant while they were being walked by PW1 having being found to have constituted an assault on PW1 in the sense that she, although not struck, was thereby put in fear of imminent violence. The criminal damage offence arose as a result of one of the thrown rocks having been found to have struck the nearby parked vehicle of PW2, who otherwise had no involvement in the case.
(HKSAR v Oh Eugene Jae-Hoon HCMA369/2002)
檢控依賴的是鹵莽(recklessness)元素,黃毓民的情況跟案情的犯案意念(mens rea)完全一様。至於某人是否黑社會,我不能亂講,我相信CIB開了file。甚麽叫CIB? 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即刑事情報科。這種檔案以前是用粉紅色皮的Confidential File。裏面紀錄日常與黑社會人物往來的資料和照片,如果無這個file,各位可以水杯掟我。

梁美芬志願軍的真正圖謀

梁﹕陳政制意見勿隨便浪費警力
梁美芬倡組志願軍處理群眾運動

【明報專訊】特首梁振英表示,市民在七一遊行的信息清楚,政府會重視。他認為之後的佔領行動「無必要」,又呼籲對政制有意見者不應「隨便浪費警力」。經民聯梁美芬昨建議警隊吸納退休警員,或組成民間「志願軍」處理群眾運動。不過有泛民議員批評,泛民與中央在政改討論上仍在「破冰」階段,形容建議是大搞「紅衛兵」,無助解決政改問題。

指佔領無必要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指出,若港府回應市民對普選的訴求,根本不會發生佔中事件。他又批評,警方在7月2日動用大量警力抬走和平集會的學聯成員,才是浪費警力。

梁振英昨回應警方人手問題上,港府會大力配合警方的需要,但他同時亦希望對社會問題,包括對政制問題有意見的人,不要隨便浪費警力。

經民聯梁美芬昨表示,近日不少警員向她說,希望把精力留在緝毒、除暴安良等範疇,而不是處理集會等事宜。她建議警隊吸納退休警員,或組成民間「志願軍」處理群眾運動。她事前沒有向保安局及警方討論建議,但她接觸到不少退休警員、輔警及民安隊成員也向她表示有意「幫手」,反應不俗,她會再約見有關部門跟進。

根據香港法例第197章《基要服務團條例》 ,特首可招募和維持基要服務團團員於被動員作現役服務時,在保持安寧、防止罪行、拘捕犯罪者及所有其他目的方面具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權力,和具有與警隊成員相同的特權、保障及豁免權。警隊中人認為,有關條例可行。

涂謹申﹕志願軍建議不可行

不過,民主黨涂謹申認為建議並不可行。他解釋,《基要服務團條例》在50年代成立。由於當年警力不足,故引用例授權新界村長等人拘捕疑犯,再交給警方處理,至少有數十年沒有再引用。他認為,目前警方已有千計輔警支援,政府亦沒理由另招「志願軍」,斥提議是耍小聰明。

過往港府曾透過《基要服務團條例》成立「醫療輔助隊」及「民衆安全服務隊」,不過之後政府已修訂法例,轉用《醫療輔助隊條例》、《民眾安全服務隊規例》規範有關團體的職務。

(4/7/2014)

再談施君龍餵狗一文的留言,已有法律界朋友質疑梁美芬志願軍建議的法理依據,大家不要被她矇蔽,她居心叵測,不要浪費時間去討論志願軍,及有可能立法賦予權力的根源條例,那全是幌子,掩眼法而已,梁美芬骨子裏另有圖謀,容我道來。

法例197章似乎講到可以成立服務團授以權力維持治安,拘捕罪犯,那只是條文表面字眼,毫無實際効力,請問除了警察、海關、入境處、廉署,甚或包括食環,有甚麽其他按197章附表指明的服務團有拘捕的權力?故此要設立志願軍就必須通過立法程序,立法賦予他們執法權力是開玩笑又無腦的想法,萬一金毛公仔佬參加志願軍,執勤時打人及胡亂拘捕,請問怎樣解決法律後果?這志願軍想法,只是法律無知的教授才想得出,講出口也不怕害羞!當然不怕,不是因為她慣了講白癡的話,而是她另有圖謀。
假設真的為成立志願軍而立法,在立法會拉布討論到拉柴也立不到法,就算不拉柴,未立到法已佔完中了,所以這是在實際執行的層面不可行的另一理由。
那麽梁美芬真的蠢到提出這餿主意嗎?當然不會。無可否認,你可以說她法律知識三流,但她政治投機一流。你可知她第一個學位是甚麽?中大政治行政糸。
講法律,她是豬,講政治,她扮豬。她提出志願軍的建議,其實是她的三部曲:一,警力不足以處理大規模佔中,故此建議——二,成立志願軍幫手維穩,但明知行不通,警察又處理不來,那怎甚麽辦——三,引用《基本法》第18條要求解放軍幫手囉!

吳亮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之二

(自標少札記)

上一篇文引發一些留言爭論在立法會抗爭的手法,我只能強調,我寫該文的著眼點在於吳亮星在處理投票議決的手法,而不是討論拉布是否有合理因由,或者拉布是對付不義的抗爭手段,我也不敢對何時剪布下甚麽定論。我的著眼點只是在於吳亮星閃電議決不當之處。

吳亮星閃電議決不當,並不表示拉布就理所當然,剪布就違反公義,不能夠把兩者混為一談。我以前寫過兩篇關於拉布的文章:拉布filibustering與剪布curtailing debate拉布上訴,法庭確認立法會主席有權剪布,在梁國雄司法覆核案,林文瀚法官判辭的其中幾段值得重溫:

54. There are provisions in the Rules which show it is not intended that the busines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should be thwarted by irrelevant and repetitious speeches or vexatious debates: Rules 36(5), 38 and 41(1), 45(1), 57(4). Given human ingenuity, written rules cannot deal with all the eventualities. History elsewhere demonstrates that measures like closure orders in the Parlia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were adopted to meet such crisis before the making of any standing orders to such effect[1]. Of course,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political landscape and circumstances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Historical developments elsewhere may not be applicable in Hong Kong.
55. As far as Hong Kong is concerned, in the context of our Basic Law, I do not see any room for suggesting that there is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ilibuster. In the exercise of his authority to preside over meeting under Article 72, the President has a constitutional duty to ensure that proper conduct of busines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is not derailed. How such duty is to be performed, how the power of the President is to be exercised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esident and the members as a whole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different political Parties in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re matters of politics.
56. The existence of powers to deal with irrelevant, repetitious or vexatious debates demonstrates that the right of a legislator to speak in meetings is not unchecked and therefore it is not possible to contend for an absolut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speak. It also demonstrates that rulings by the President (or a chairman) often have the effect of regulating the right to speak in meetings. It needs hardly be said that proceedings in the legislature would come to halt if every decision having the effect of curbing or regulating a legislator’s right to speak is liable to be challenged in court on the ground that it curtails the immediat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a legislator under Articles 73 or 75(2). Mr Lee’s constitutional argument cannot be right.
57. In light of my above conclusion on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s 73(1) and 75, I do not think the rules cited by Mr Lee can give rise to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filibuster.

58. As regards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Rules 34(6), 38 and 92, it follows from the principle of parliamentary privilege that these are matters fo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the President in the exercise of his authority under Article 72.

(Leung Kwok Hung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CAL 64/2012)

另外,我在拉布上訴一文粗畧講在民主西方社會對拉布的限制:

澳洲議會嚴格執行議員發言時間,故此無法拉布。就算在美國,參議院的議事規則(senate rule)可以投票方式來剪布,而眾議院則以限制辯論時間來防止拉布。香港有些人對個入權利用顯微鏡來放大,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造反有理,置公眾利益不顧。看到反梁振英便隨即附和的人,應該退一步想一想,究竟是insight,抑或是loss of sight。

別講國際標準那類說話,空空洞洞盲目以為民主國家就可以任由議員在議會拉布是純屬美麗的誤會。也不要跟我辯論香港的立法會不是民主選舉產生所以情況不同那類説話,我不是搞政治的,很多事情我都似懂非懂,寧願不懂,所以想不出答案來。

吳亮星違反自然公義原則

(作者:標少札記

吳亮星昨日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主持新界東北撥款的投票過程,乘議員離座爭拗之際,閃電投票通過撥款,褫奪了他們按鈕作電子投票的機會,做法醜陋不堪,是近年議會最不文明的手法。

我對立法會議員拉布的抗爭方式十分厭惡,我同意在適當時候可以剪布,否則政府運作受到嚴重阻礙,對社會影響巨大。當然,怎様抓平衡點不是我的智慧可以論述到的,也不是我這次要講的課題。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6條講表決方式,但沒有仔細講議員在埸但不在座位上時的投票方法,不論是有心阻撓投票進行,抑或其他原因,委員會主席在正式投票時應該展示自然公義原則(natural justice),即是彰顯公正,不存偏私。這次處理方法嚴重打擊立法會的公信力,委員會主席應該警告出席議員返回座位,進行電子投票,而不是快刀斬亂麻式乘機褫奪他們投票的機會。就算泛民議員有心拖延而離開座位,吳亮星可以決定不作電子投票,改用舉手投票(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8條所講unless the president or chairman otherwise directs),賦予泛民議員一切可行投票方法,如果他們不行使這種權利,就可能是他們的問題了。

在法庭審案,法官出庭時叫被告的名字他還未到,也不會即時發出拘捕令,習慣是在稍後再叫名兩次,叫了三次都未出現才會發拘捕令。這樣做是展示公平原則,被告可能有遲到的合理解釋理由,法官不會貿然決定。可能泛民議員全部有機會投票都不能扭轉結果,最重要的是程序上彰顯公正,吳亮聲的處理手法應該受譴責。泛民議員應該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官去矯正這種歪風。在座的梁美芬枉為法律教授,被人指責在這件事裏與吳亮聲眉來眼去,她強烈否認。就算她沒有跟吳取得任何默契,真正秉行公義的學者,對這種違反公義原則的程序不會置若罔聞。想做好律師,我看不到上她課的理由。看到香港這些可悲的發展,情何以堪!

再打法治幾巴掌

作者: 標少

人民日報這篇《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文章,是近期自國務院發表白皮書以來打擊一國兩制一連串攻勢的一部份,跟攻入立法會一樣,裏應外合。在裏面接應者有梁愛詩不在話下,連律師會會長那姓林的茂里也幫腔,就使我有些意外。不鳴則已,一鳴就失禮死人了。本來法律並非科學,看法並無絕對,各説各的空間很大。怎様去解釋《基本法》有一定程度差異一點也不出奇,但要用正統訓練出來那一套。香港那一套是一貫的,用普通法的方法,終審法院在不同案例裏已講過。講到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時「鮮有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看一下《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講甚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我不禁要問,人民日報寫這篇文的茂里,《基本法》那一條叫香港法院參考中國憲法呢?不參考中國憲法才沒有違憲喎!況且中國憲法,跟很多中國法律一樣,時有時無,像霧像花,有時虛幻,有時沉實,一切由黨指揮,黨就是上帝,它説有法就有法,它説無髪就削髮。香港法官做到甩頭髮,做到一頭白髮,也跟不上喎!中國12億老百姓都看不到憲法的影子,何況在南方最南的香港?

話雖如此,一些一片赤誠的香港人卻別具慧眼,準確揣摩上意,聞風起動,律師會會長就是一例。他撐白皮書之餘,還講可以為愛國作法律上介定,這種忠君愛國之言,連那個出口爾雅的馬大……大……大律師也自嘆不如,連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也自嘆不能。這樣講,真的挑起我的好奇,到時香港法例第一章《釋意及通則條例》怎樣把「愛」字作釋義呢?不如先問下愛人:

你愛我嗎?
愛。
有幾愛?
好愛,極愛,畀哂啲錢你,晚晚招呼你。

在法律上「好」、「極」都是介定不出的相對性抽象概念,奉獻所有錢較具體,但豈不是有錢的人比窮人愛國,錢越多就越愛國。窮等人家,貧無立錐,你愛國國也不愛你。不是嗎,只有愛國商人,那有愛國窮人呢?至於晚晚招呼,這個就不能言表了,最好問下林會長怎樣招呼國家。咪住!我想到了,就像昨日在東區法院門口,打了招顯聰兩巴掌那個愛國的茂里,罵句漢奸,招呼了兩巴,就叫愛國了。原來打香港法治幾巴掌就等如愛國。

久違了東區法院,1991年1月28日開幕,我就在那裏做打雜,我最後上班是2002年8月31日,也在東區,去國快將12年了,在那門口給記者影過不少相片,時光苒茬,香港竟然變得如斯不堪,豈不教人黯然神傷!

馬惜珍下集之後的續集

作者:標少
湯家驊質疑是否「放水」

學者:不應為公眾檢控

【明 報專訊】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對律政司向馬惜珍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感到奇怪,質疑是否有「放水」之嫌,認為律政司應捍衛法治,並 向公眾解釋清楚背後原因。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若控方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但是否需要如此高調不提證供起訴則「見仁見智」,未知控辯雙方事先有否作認罪 協議。有法律學者指出,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江樂士:做法沒不妥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檢控只能在有足夠證據下進行。他認為律政司長袁國強按足程序辦事,亦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做法沒有不妥。他又稱,此案和近來一些案件均顯示,回歸17年來香港和內地、澳門及台灣均沒有引渡協議,削弱了法治和執法效率。

湯 家驊指出,當事人擬就案件提出上訴,外界不宜過分評論,但律政司解釋案件不構成藐視法庭,因此應向公眾解釋清楚。「我覺得律政司應捍衛法治精神,如果有人 潛逃,不應在過了某段時間而變成無事,若是如此,任何人也可潛逃。」他又指出,自己很少聽到檢控官在案件未審理前,向法庭承認自己無足夠證據提出檢控。 「我未聽過,可能我無做刑事(案),比較孤陋寡聞。」他不敢推測律政司的決定背後是否有政治考慮,「但如果市民有這樣的猜疑,也不是沒理由」。


楊艾文:控方獨立決定應受尊重
曾在加拿大 任檢控官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認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以往亦有發生,如有關案件證據已不存在,單純為滿足公眾的渴求而提出檢控,將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他指世事並無完美,一件案無法繼續進行,背後必定有其原因。控方所作出的獨立決定應受尊重,法庭事後亦不應批評。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控方因沒有證據而不提證供起訴,反映司法系統有限制。他指全世界不論實行普通法或大陸法的國家,公平審訊均講求證據,若控方無證據,根本無法向當事人提出檢控。

(15.4.2014)
看到這則報導,標少這二打六又要開筆了。
讀法律講法治的人,尤其是公眾人物,評論法律事務,徧離法治情操,只講煽情話,妄顧事實,我對這種人心存鄙視。如果明報的報導引用的説話沒有錯誤,在以上 眾人之中,我第一個鄙視湯家驊。不要以為他講的話以退為進,他徹徹底底不懂刑事法,不是他孤陋寡聞,妄自菲薄,而是對刑事法無知。以前看過他不少胡謅的説 話,他一講刑事案,不知所謂的時候居多。不懂就閉嘴,開口就露餡,還誤導不知就裏的人。
有讀者留言,對於棄保潛逃的人最終可以逍遙法外,心裏難受,覺得公義受到踐踏,使人憤慨。這種情緒是具正義感的人普遍具備的,不接受也得接受。激動之餘,唾罵之後,心情平伏了,就要看處理這件事是否公正,審視過程,而不是給不接受結果的情緒冲昏了理智。
馬惜珍被控串謀販運毒品罪,我不知有甚麽證據,估計大概有三方面。第一,監視他舉動(surveilance),第二,警察向他錄取警誡文 (cautioned statement)他招認了,所以屬自行入罪的警誡文(inculpatory statement),第三,同黨指證。律政司的聲明指控方認為沒充份證據,原因包括證人去世,不願意合作,或年老記不起事實。先撇開棄保潛逃的因素,單 考慮手頭證據,如果是證據不足,不能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無奈但要接受的事。就等於有人犯法,某人嫌疑最大,苦無證據,同樣是檢控不到,這就是我們這套 法律的運作方法。如果遠在2005年已獲私人執業的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馬惜珍,試問9年之後又何來「放生」的可能呢?如果重新審 視有關證據,再向證人錄取口供,都不能確立足夠提出檢控的證據,就只有撤銷控罪,別無他法。
不少人對馬惜珍棄保潛逃得以脫罪而憤慨,那麽他棄保潛逃這因素在法律上可以怎樣應用呢?譲我們看一下司法機構的陪審團指引(Specimen Directions In Jury Trials)怎様講。該指引第43段這樣講:
43.           被告人(在罪行發生或獲保釋後)逃匿
 
控方指稱/辯方承認被告人在(罪行發生)(獲得保釋)後蓄意(潛逃)(匿藏)。你們有權考慮上述事件是否支持控方所提出的指控。你們必須考慮以下問題:
 
(1)被告人是否已被證實是在(犯罪)(獲保釋)後(潛逃)(匿藏)。
 
如果你們肯定他曾這樣做,便可以繼續考慮、
 
(2)他為甚麽(潛逃)?被告人曾潛逃一事本身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一個人可能會基於許多與犯罪無關的理由潛逃【如情況適合,可提供例子】(被告人已解釋他……的理由是……)
 
如果你們認為他的解釋是真實的或可能是真實的,便不應理會他曾(潛逃)一事。只有在你們能肯定他並非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潛逃)時,他的(潛逃)行動才可以被視為支持控方的指控的證據。
就算確定馬惜珍畏罪潛逃,潛逃這因素只屬支持性的證據,沒有基本證據而只有支持性的證據,對檢控毫無幫助。除非有證據顯示律政司徇私,刻意隱藏證據,否則 不能胡亂指責,煽惑市民。而且,2005年的決定是當時的律政司梁愛詩及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的決定。梁愛詩完全不懂刑事法,所以只聽江樂士的意見,當時又 徵詢過私人執業的獨立法律意見,責任就可以推得一乾二淨了。江樂士現在不應發表意見,因為這件事涉及他個人責任,發表意見也應申明自己是決策者之一。
如果資深大律師覺得棄保潛逃構成藐視法庭,我也希望他能夠舉個案例出來,指出律政司處理不當之處,而不是空口講白話,無的放矢。市民大眾有猜疑是正常事, 權威、學者胡亂猜疑卻是荒謬事。後者應該把正確的法律考慮講出來,讓市民用正確的思考態度去判辨是非,而無需講譁眾取寵充滿誤導的說話。
上一篇有讀者問我馬惜珍潛逃得以脫罪一事,怎様去教育下一代。我開玩笑講教子女不要吸毒,無人買毒品就餓死毒販了。這當然是戲言,這件事跟很多社會事件一 樣,我們自己要有正確的思考方法,不要胡亂信納那些表面上是權威的講法,應該開闊視野,考慮像標少這二打六的講法,看實質理據,而並非空泛的指責。
控方處理是次申請持中立的立場,既不同意撤銷通緝令,也不反對,對此我大不以為然。正如陳慶偉法官講通緝令和證據應分開來考慮。這是一件極嚴重的案,姑勿 論被告沒有潛逃的話會不會被定罪,經過初級偵訊確立了表面證供才轉往高院審,當年並不是弱不禁風的豆腐渣案。被告潛逃而避過了牢獄之災,在情在理也要反對 辯方申請,而不應把球踢給法官,置身事外。(雖然辯方講9個被告最終部份定了罪也上訴得直,只有一人被定罪。單憑定罪比例及上訴得直,不能視作證據不足, 因為上訴得直涉及其他法律問題及主控結案陳辭犯錯的問題。)
讀者在上一篇最新留言叫我以此題材寫小説,這是好主意,我先要研究一下誹謗的法律,然後要閉關斷絕外界接觸,心靈恬靜,還要請繆思上身,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