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對法律的獨特臆想

作者: Wing Ting Chan

評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以下簡稱「關注組」)《再回應「法政匯思」有關「人權公約」及對「歧視」的理解》;及各種他們臆想或曲解出來的侵犯他人人權的絕對人權:絕對的「言論自由」、絕對的「思想自由」、臆想出來的「良心自由」、 曲解的「教育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關注組曲解ICCPR《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和26條,1. 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基於本土已存在的法律,平等的意義只體現於解釋及執行時應平等對待所有人。2. 指超出本土現行法律或超出《公約》的平等權利是超出了人權應有的範圍。3.政府不該修改法律至所有人平等,否則是危險的。

《公約》要是如關注組所說是基於本土現行法律,那麼第26條「人人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什麼意思?這裡明顯是指法律要對所有人平等。如果法律不平等,政府不作修改,那麼簽《公約》有何意義?《公約》的意義在於締約國有義務保障人民享有《公約》所指的人權,如果世界那麼完美,法律那麼完善就不用《公約》了,也沒有哪國有資格譴責哪國侵犯人權了。

《公約》第23條就是人人都平等享有婚姻權利,所以婚姻平權並無超出關注組所說的範圍。至於有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約》第23條的解釋,下面會再講解。現在先說說被關注組斷章取義而無視的《公約》第2條(2)款:
“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盟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盟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我是不知道關注組指《公約》指人權是建基於本土已存在的法律有什麼根據。

關注組所提及的案例

對於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會」)那個case,我不明白為何關注組沒提及該案的名字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和reference。此案至今已經有15年,當時世界婚姻平權進展還是十分落後,期間世界人權已經有很大的進步。制度和法律是一直會改變變得更完善的,不然現在的婚姻也不會是一夫一妻,也不會禁止了強逼婚姻。

此案,委員會沒有決定婚姻權只屬於一男一女,而是決定締約國的義務只是需要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而沒有義務承認同性婚姻。

委員會的決定原文: “using the term “men and women”, rather than “every human being”, “everyone” and “all persons”. Use of the term “men and women”, rather than the general terms used elsewhere in Part III of the Covenant, has been consistently and uniformly understood as indicating that the treaty obligation of States parties stemming from article 23, paragraph 2, of the Covenant is to recognize as marriage only the union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wishing to marry each other”.

委員會也一致認為已婚伴侶和同性伴侶的差別待遇有可能會侵犯《公約》第26條:在沒有允許認可和婚姻差不多或一樣作用的同性伴侣的制度下,同性伴侶沒有能力選擇結婚或不結婚,所以,不讓同性伴侶享有已婚伴侶同等的權利和福利,這差別待遇可構成第26條的歧視。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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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在2010 也有類似的案例,在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 判決也是建基於《歐洲人權公約》的字眼「men and women」,但也說明 “The Court observes that, looked at in isolation, the wording of Article 12 might be interpreted so as not to exclude the marriage between two men or two women. ”並且,他們認為同性伴侶所建立的家庭受到家庭權的保障,“family life”的概念包含“a cohabiting same-sex couple living in a stable de facto partnership”。

當時的時代背景

為啥《公約》和其他國際法都不用「everyone」或「all persons」而用「men and women」呢?以當時的時代背景 -社會男女之間不平等,造成法律對夫妻之間保障的權利和義務不平等和在多數國家都是異性戀結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知道,當時訂立的《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法用詞所用的複數「men and women」用意並不是刻意指明異性戀,其用意在於保護女性權利:男人們和女人們在合法結婚年齡都享有婚姻權,並不是婚姻權是異性戀的專利。此處用意若要是指異性戀的話,那也不是只認可一夫一妻,而是認可多夫多妻!

從《公約》第23 條(4)款“ensure equality of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spouses as to marriage, during marriage and at its dissolution”也可以看得出這些法的目的是要保護女性在婚姻的權利。1

《公約》沒有指明締約國有承認同性婚姻的義務不代表沒有這個權利,《公約》訂立的是保障人權的最低標準,不代表不能高於這個標準。事實上聯合國一直都在推動平權。

推動平權所帶來的爭議的問題

關注組指香港對性傾向議題有極大爭議,所以不應該為性傾向歧視立法。這麼說當年不應該有種族和性別平權了,因為別人對小眾的不認可就可以對小眾差別待遇?人人都平等享有的人權不應該因為一些人對另外一些人不認同就得給褫奪。

W案終審說: Reliance on the absence of a majority consensus as a reason for rejecting a minority’s claim is inimical in principle to fundamental rights. 正所謂「majority rules with minority rights」! 能舉例的還是那些說過無數次的例子,陽劍文:「一群擁有奴隷的人, 會否覺得自己把那些黑人作奴隷是不當的? 當擁有奴隷的人是多數, 若交給他們公投決定應否廢除奴隷制, 那結果會是如何? 」

另外Joslin 案委員會也說明《公約》裏面第26 條防止因「sex」而歧視別人,當中的「sex」包含「sexual orientation」即性取向。2

綜合Joslin 和Schalk 案,同性戀是人權保障的範圍內。如前面所說依《公約》第2 條(2),香港就應該為性傾向歧視立法。

訂立反歧視條例會違反人權?

關注組一直以來指婚姻平權和性傾向歧視立法會違反反同的人權,我早就想普及一下這些被曲解的法律了:關注組曲解出來的絕對「言論自由」、絕對「思想自由」、扭曲的「教育自由」,和臆想出來的「良心自由」。「Rights imply duties」,自私的人們通常只知道自己的權利而忘記自己的義務,自由並不是絕對的!也不是被壟斷的!每人都平等享有自由!你有權利享有你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但前提是你不能阻止和妨礙別人的言論自由、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

以《公約》第18 和第19 條裏面的思想、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為例:
– 18 (1)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3) Freedom tomanifest one’s religion or beliefs may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are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order, health, or morals 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 19 (1) Everyon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2) Everyone shall have the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3)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2 of this article carries with it special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It may therefore be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but these shall only be such as are provid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a) For respect of the rights or reputations of others; (b)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of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 of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法政匯思指出「意見」不等同「待遇」是對的,關注組一直偷換概念,把大家現在爭取平權和反歧視法「防止對某些群體差別待遇」變成「限制異見」!「逆向歧視」是指一些人因反同人士這個群體身份而對這群體的人給予差別待遇的行為,並不是指不讓反同人士對同性戀有自己的意見!當然了,這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如上所說不是絕對的!反性傾向歧視,和其他反歧視一樣,不論是反種族/年齡/性別歧視都允許大家有對這些身份有不同的意見,但是意見是不能帶有歧視成份。

如果《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中的「中傷」及「騷擾」違反人權,那麼《性別歧視條例》的「性騷擾」、《殘疾歧視條例》中的「中傷」及「騷擾」和《種族歧視條例》的「中傷」及「騷擾」也違反人權。法政匯思已經清楚說明只是不同意不喜歡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會構成歧視,而以現行各《歧視條例》的字眼為依據,對這些小眾給予差別待遇的時候才構成歧視。

關注組之後又嘗試糊弄問什麼是「合理差別對待」、什麼是「不合理差別對待」,明明條文很清楚。反歧視和人權法律是人人享有平等權利,不會有人因一些身份或立場而遭受到不同的待遇,重點在於: 「基於身份和立場而產生差別待遇」就是歧視,而不是「對於這些人有沒有給予合理差別待遇」去判斷是不是歧視。或者簡單的說:以身份或政見等等為由給予差別待遇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不應允許的(可有例外,例如傳教職位)!都是歧視!即是,我不聘請一個女人要是因為這工作要求5 年經驗,而她經驗不足,就不是歧視;要是因為她是女人,所以我不聘請她,那就是性別歧視。我們到大陸的招聘網站可以經常看到一些招聘指明要求必須男或女或年齡,這些都是性別歧視和年齡歧視。性別年齡和工作能力沒有半毛錢關係!當然同樣地,同性戀跟工作能力也是沒有半毛錢關係!按關注組的例子,學校不聘請同性戀者若僅僅是因為他同性戀的身份,或同性戀身份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這不是赤裸裸的歧視是什麼!關注組也承認立法會對五個生活層面會受到影響,我們正是要消除這些歧視才要立法!立法沒影響沒作用的話立法幹嘛?

我不知關注組還可以再怎樣過份的扭曲法律,對於他們理解「教育自由」和「良心自由」,我先貼關注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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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理解當然是錯的,不用學法律,普通人會中文的都能理解到!所謂「教育自由」,是要確保子女本人信仰的前提下(兒童權)才享有的自由。並不是父母要怎麼教育就怎麼教育。關注組對「良心自由」理解實屬臆想,不知誰會脅迫侵害他們的思想,我看不到平權立法會怎樣控制他們的思想!平權
人士不是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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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第二條是「信仰自由」而非他們所說的「良心自由」。第三條人人表示其宗教信仰自由才是「良心自由」。就「良心自由」(人人表示其宗教信仰自由)而然,如上所說,人權不是絕對,你的自由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你愛發表什麼宗教言論都可以,但不可以發表歧視成份的同志的言論。沒人會強逼你做違反價值觀的事,但是如果你基於你價值觀而作出的行為侵犯了別人的人權那就要禁止。難道如果有一些人認為一些種族特別賤格就是當奴隸的料子我們還不能阻止他們了?我們不讓ISIS 處死同性戀是侵害他們的宗教信仰還是良心自由了?

如上所說,要是《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侵害個人言論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的話,那麼其他現行《歧視條例》中被《性傾向歧視條例建議書》所取用的相關也是侵害個人言論自由思想自由良心自由了。要不要來個大倒退?取消了吧!真這樣,本來已經落後的香港就變成野蠻不文明的地方了,還國際大都會?

關注組這些年一直扭曲法律、肆意的胡亂創作對法律解釋、糊弄大眾還好意思說法政匯思「對人權的認識十分淺陋及錯誤,也含糊地扭曲歧視的概念」真是十分可笑。浪費時間把別人正確的知識斬件斷章取義扭曲,還不如惡補一下語文和法律來讓自己寫的東西更有說服力吧。

1 寫到這裡,我搜到網上有其他法律學者對《公約》這23 條(2)和Joslin 有差不多的而且更詳盡的解釋,上週發表的:Revisiting Joslin v New
Zealand: Same-Sex Marriage in Polarised Times 參看第9 頁和注解25。

2 原文:“it is the established view of the Committee that the prohibi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on grounds of “sex” in article 26 comprisesalso discrimination based on sexual orient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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