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一國兩制

建制派矛盾積存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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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生在上一篇文章中,點評特首梁振英主動約晤民主黨,指出政改否決過後,港府和北京暫不將泛民視作「首要矛盾」。因此,才有
CY主動「破冰」之舉,透過緩和港府跟泛民,特別是温和泛民的關係,好讓他們騰出手來,處理香港現時最尖銳的「首要矛盾」。那麼,究竟在北京眼裡,現時的「首要矛盾」是甚麼?其中一個,便是建制派一直存在的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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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主動約晤泛民有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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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公民黨後,特首梁振英主動約晤民主黨,並在上週二(14/7)跟民主黨六名立法會議員會面一小時,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也有出席。今次會面原定是半小時,最後會面時間卻增至一小時。會後民主黨主席劉慧卿回答記者提問,形容是次會面「沒有甚麼反感,大家都好坦率去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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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欲借泛民手否決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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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泛民前往深圳與京官面討論政改。會談沒有亦不可能有成果,早已是意料中事。在一般的正常情況下,不外乎是雙方重申一下立場,京官循例堅持「八三一決定」是憲制性決定,不會撤銷。之後,便是泛民議員召開記招,抨擊一下京官根本沒有誠意,大家便各自收工回家吃飯。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中方非但沒有釋出善意,反而擺出更強硬姿態,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招中表示﹕「以後各任長官,實施普選,都要按照『八三一』,它的效力不限於一次選舉,是長期實施」。很明顯,今次京官根本不是來遊說泛民支持政改的,而是在逼使泛民否決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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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D100,喬寶寶老婆有居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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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姓肖的黑市居民獲發「行街紙」,引起網上議論之聲不絕。網絡媒體《D100》發表評論,質疑﹕「如果匿藏香港9年的無證大陸男童可獲發批居港權;那為何喬寶寶的印度籍妻子居港22年,卻不獲批居港權?」由於此說法有誤,遂撰此文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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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須「石破天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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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ss Boxing. Via Wiki Commons

回應新健筆陳凱文對北京就政改問題可有「石破天驚」安排的疑問。我簡單的答案是:有異樣大動作的機會很微。再詳細一點,何須?

引起健筆疑問的源頭,是程翔《京港關係危矣》和陳舊人《公安充港警與解散立法會的可能》兩篇文章,而陳舊人一文的源頭又是程翔之文,所以我們得先看看源頭是什麽。程翔文中對「京港關係」的論述,中央有可能作出的舉動,大多衹是臆測,説得不好聽一點就是陰謀論,沒有人可以證實對或錯,衹能用「有這個可能」去陳述一種想法。

當然,政治、軍事不是自然科學,在推測對手將會有何舉動時難以使用自然科學標準去判斷;如果真要用科學標準去推測,這就很容易造成失算,因爲人類行爲并非全然理性或按最好的路徑進行,尤其是預計到對手有相應措施後,行動就會有相應改變。因此政治與軍事行爲(和經濟行爲一樣)一般都在「次優的世界」中進行。如果打算以最優的方式行事,即是認爲這種行爲必然是最有利的行爲,就會面對上述失算而來的風險。

在這種限制之下,想要準確的預測策略形勢的變化,就必須用上大局的目光去作盤算,這就是所謂的「廟算」。利用廟算這個過程建立一套模型框架,并利用模型去作出預測,這就是策略的科學方法。假如這套模型框架和内裏假設合理,消息的作用是幫助補充和修正這套模型,但它們不能取代模型的判斷。如果模型有誤,決策者必須抛棄舊模型而建立另一套新模型。

因此,我們在這階段可以全然不理「知情人士」到底説了什麽,而他們是否真正知情也是一個問題。如果他們所説的不能幫助補充或修正模型,消息真確性也不能核實,這種「情報」就是一種噪音。再說,你又怎知道這不是對手故意發出這些消息來擾亂你的視綫,或者讓你莫名恐慌?香港這麽多因政局中「消息人士」而起的新聞,有多少次是準確的?我還在等「梁振英腰痛下臺」呢。既然這些消息衹會讓自己自亂陣腳、分散注意力,你的策略分析就不應建築於噪音之上。

明白這個原理我們就可以冷靜的分析北京對政改會有什麽舉動。對於程翔所説關於「佔領中環」的問題,考慮大局的話我們可以知道香港警務處有足夠方法應付。中央當然可以做準備了,但要說派公安下來參加清場,這可能性不大,因爲:1)兩地警隊沒有統一的指揮系統,增加公安衹會添亂;2)香港警察亦不會滿意這種行爲,因爲唯一可以協調兩地警隊行動就衹有將指揮權交予公安。至於說戒嚴,法律明文說清楚解放軍戒嚴的條件,如果事態不是演變到暴力兼不可收拾的動亂,對付「佔領中環」根本不需要軍隊,殺雞焉用牛刀?

如是陳舊人所說解散立法會以通過政改方案,健筆文中已作出分析,說明此行動對建制派毫無好處,故此不大可能。我對此可以補充一點,要梁振英解散立法會就必須動用到政治資本,他需要游說他的親信與盟友,讓他們相信此時解散立法會能換來更大的利益,但如果親信與盟友們覺得此舉反而會讓自己蒙上失去既有利益的風險,又或者釀成更大的政治危機造成政治或金錢上的損失,甚至觸犯自己的道德價值,不論他們本來的道德情操有多低下,他們就會反對這行動。

同樣道理,考慮成本收益風險,陳凱文說中央單方面修改《基本法》也是不大可能的事。雖然在法律上中央可以這樣做,但衹要它宣佈單方面修改《基本法》,其實就是向全世界宣佈終止「一國兩制」。或者對中央來説這是長遠,最能一次過解決問題的辦法,但這行徑必然會造成不安和恐懼,在中、短期會有一定程度的動盪。再者,終止「一國兩制」就代表得重新分配政治利益,親中一派失去「一國兩制」所賦予的合法性和掩護,就可能會失去香港的政治合法性,就會失去相關政治資本。對此,中央必須「論功行賞」,用上更多權位利益去滿足他們。在政局混亂之下作此事就容易引起分贓不均和眼紅,因此會引來不滿和阻力。就算中央在原則上可以這樣做,它也無必要去冒這個即時和巨大的風險。

除了風險是巨大的阻力以外,中央也不能從上述各種行動中得到額外的利益,故此缺乏激勵去採去激勵行動。人大決定的政改方案通過,對中央來説已經還是處理完政制問題,民衆不滿是意料之内。政改方案不通過,那就維持現狀,對它來説也是處理了政制問題,民衆不滿也是意料之内。中共中央的最高目標衹有有兩點:1)維持政權;2)如無必要不要增加更多動盪。政改方案通過不通過結果都是一樣,它已經立於不敗之地,爲何要另生枝節?而且,對中央來説,不通過的策略效果比通過還要好,因爲這樣它就可以歸罪於泛民,指政制上的僵局與相關社會問題完全是泛民的僵持所導致,慢慢瓦解泛民的政治號召力,又或者繼續誘導他們内鬥。不管怎樣都能置對手於死地,你想跟中央談判,這就是「談判的技巧」!

對泛民來説,通過政改方案就是違背民主原則,是死路一條;不通過就踏入上面的陷阱,不過相對於死路一條,這樣還可以有掙扎的空間,所以這是不理想場合中最好的選擇。故此,對雙方來説,「不通過政改方案」就是是次博弈的均衡點,是這場政改爭議最合理的結論,除非出現意料不到的變化,例如泛民選擇棄權,中央領導人突然瘋了,或者他們看到這篇故意逆其道而行之。在此以外,說什麽「石破天驚」的安排并沒有任何意義,這種言論唯一的作用就是製造社會恐慌,我不知道這是不是程翔想要的效果。

事已至此,泛民想要避過陷阱已經不可能。從提出曖昧不清的「國際標準」,到入閘方案,到一人有一個政改方案,到意圖用民意和公投決定一切開始,就注定他們必然要往陷阱裏面跳。想走出這個泥沼,除了提出向公衆提出一套正當、有效、合理的政治論述,正面的展示自己的政治力量,將政治資本重新組織起來之外,我想不到還會有其他辦法。罷課是戰術行動,它不能主導策略;沒有策略視野,你有再好的的戰術行動也是無效。

現在才按著這方法去組織已經是遲了,再不改變方法的話就可以直接宣佈遊戲結束。我歡迎任何人向我發電郵提出疑問和質疑。

人大決定,官逼民反

李飛

圖片來自中新社

人大常委終於在昨天頒佈了有關2017特首選舉的決定(全文內容)﹐如坊間流傳的傳聞一樣﹐今次人大決定除了否決公民提名外﹐還規定提名委員會必須依照現行選舉委員會的產生方法組成﹐以及任何人必須贏得過半提委支持才獲得參選資格﹐即所謂的「機構提名」或「全票制」。不客氣說句﹐人大通過這樣的「落閘」決定﹐等同官逼民反﹐令政改方案必然遭到否決﹐也會令港人更難達至「人心回歸」。

北京不應扼殺港人等值提名權
其實是否採用「全票制」﹑參選人數規定在3人﹐倒不是重點﹐重點是提委會的沿用「小圈子選舉」形式產生﹐扼殺香港市民的等值提名權。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45條﹐條文中從無具體規定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也沒明確規定「民主程序」是甚麼﹐即使人大常委在2007年頒佈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全文)﹐也沒硬性規定提委會必須沿用選委會的產生辦法。換言之﹐廢除四大界別﹐提委會以地區直選產生是完‧全‧合‧法‧合‧憲﹗

如今提委會沿用選委會的產生辦法﹐選民基礎便只得幾十萬﹐哪能說得上符合「廣泛代表性」﹖一個不民主的小圈子提委會﹐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候選人的參選資格﹐哪算得上是「民主程序」﹖人大常委今次的決定﹐完全是擅意曲解《基本法》條文﹑硬塞私貨﹐難以令人心服﹗

退一步來說﹐即便這個世界真如中央現在所說﹐沒有「國際標準」這回事﹐即便你說公民提名不合《基本法》規定﹖但你總不能否認﹐要求提委會以普選產生不合《基本法》吧﹖你總不能否認現在的決定扼殺群眾的等值提名權吧﹖北京時常拿《基本法》說事﹐讓全民普選選出提委會既然符合《基本法》﹐而且最有代表性﹐人大常委又憑甚麼不採納﹖

決定封死所有談判空間
說完原則﹐我們說回政治現實。請北京不要忘記﹐政改方案是必須獲得立法會2/3贊成票才獲通過的﹐不是人大常委頒佈完決定就能完事。如今人大常委拿出這樣的政改框架出來﹐是根本沒可能讓任何一個泛民議員支持。需知道香港大部份泛民議員都是地區直選產生的﹐他們若支持這樣的政改方案﹐必定會被扣上「出賣民主」的罪名﹐這便有如政治自殺﹐你叫他們怎樣「轉軚」呢﹖

有些親建制派中人﹐不斷重申「政治是妥協的藝術」﹐問題是妥協乃雙方面的﹐你總不可能自己寸步不讓﹐卻老叫人妥協﹐這叫作「大石責死蟹」﹗難聽但赤裸一點的說﹐之前兩屆的特首選舉儘管不是普選﹐還能讓泛民主派「陪跑」一下﹐如今卻把連人家「陪跑」的機會都握殺了﹗人家還有甚麼可以妥協的空間嘛﹖

當然有人會辯稱﹐即使提委會的產生方法跟現時的選委會一樣﹐泛民還是能派人參選啊﹖他們如果贏得過半數提委議席﹐用所謂的「機構提名」﹐他們還能把親北京的候選人否決呢﹖問題是誰都知道﹐這是政治現實上不可能的﹗換個角度來說﹐北京會要求提委會依照選委會的選舉方法產生﹐不就是因為這個方法可以阻止泛民取得過半提委議席嘛﹖

不諱言的說﹐人大常委如作出這樣的決定﹐等同宣佈放棄以任何統戰手段「招安」泛民﹐逼使所有泛民(不論是基進派還是溫和派)﹐所有泛民支持者﹐乃至所有曾經幻想香港最終能夠達致普選的群眾﹐全數逼上和平佔中這座梁山﹗

決定更不利「人心回歸」
某些人不斷重申﹐香港普選的問題要顧及「國家安全」﹐其實把話挑明的話﹐便是怕泛民有機會參選的話﹐親北京的候選人會在選舉中輸掉﹗問題回到根本﹐為甚麼香港回歸已經過了十多年﹐香港的民意還維持傳說中的「六四比例」﹖就是因為香港還未完成「民心回歸」。然而﹐為何還未「民心回歸」呢﹖純粹是泛民主派在「煽動」反政府思潮﹖香港的那些統戰機關沒責任嘛﹖這幾屆特區政府的執政表現又如人意不﹖難道港府從沒推行過任何倒行逆施之策﹖這幾年不斷爆出的高官醜聞﹐難道又全屬是子虛烏有乎﹖

香港最終達致雙普選的目標﹐是北京在1990年頒佈《基本法》所許下的政治承諾﹐也是對當時因八九民運後一片懼共情緒的香港﹐起著穩定民情的積極意義。即便一些人半信半疑﹐「香港會有雙普選」這個承諾﹐卻是港府能在欠缺認受性下維持有效管治的根本原因。

孔子曰﹕「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孟子則曰﹕「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只有真正實踐香港普選的承諾﹐才有機會達致真正的「民心回歸」。如果北京言而無信﹐即使和平佔中最終被政府機器鎮壓下去﹐群眾也會因普選幻想破滅﹐而令社會民心盡散﹐「人心回歸」只會是遙遙無期。

結語
走筆至此﹐最後懇請北京政府搞清楚幾個問題﹕究竟是「落閘」還是「人心回歸」﹐才對國家安全真正有利﹖這些年﹐誰在一直鼓吹強硬的手段對待香港的泛民主派﹖究竟有沒有人在誇大所謂的「敵情」﹖誰最希望將泛民逼上抗命之路﹖這樣子究竟對誰有利﹖說這些話或者會得罪一些人﹐不過在這緊急關頭﹐不傾于權﹐不顧其利﹐才是義之所在。

普選爭議前的基礎說明

作者: 貞山

過去幾天嘗試用了不同的態度在網上、實際上跟不同的香港人就普選爭議進行交流,是時候回到正常的狀態去一抒己見。WELL…筆者這一介市民的意見固然不足一提,支持也好,反對也好,站在為了讓香港的政經民生得到更好的發展,筆者深信必須多思考及討論,以及以持平的態度盡可能熟知各方的條件及意見,然後進行集體熟議。筆者相信這樣比通過個別媒介給予的不完全資訊更能使市民充分掌握情況,並為我們及我們的下一代作出決定。

誠然,筆者無奈地認為,即使以下的拙見並無大錯,也難以為今天的對立局面提供解決之策,但筆者同時認為對立的原因有一部分是因為部分市民並沒有理解法制上的真意,做成誤解,流於人云亦云。為了讓讀者在資訊平等的平台上思考,以下的整理及分析理應有其作用。

一、「民主」多元
相信大家對民主一詞並不陌生,但其實大家所謂的民主是什麼,好像沒有得到充分的討論。一般市民正在爭取的民主,大概是要以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式選出所有立法會議會及特首。這個方法在憲制上的合法性留在下面再討論,這裡想思考的是一人一票及全民提名並非民主政治的唯一方式。

所謂的民主政制,民主政制的相反詞為絕對君主、寡頭(貴族)政治、軍人政治;即意指以「主權在民」、「人民授權」的精神下選出國家領袖,並要求以其為首的政府按照人民的意見執政,當中怎樣才能更好地反映人民的不同意願自是一個課題,留待文末再一同思考,在此暫且不論。

對政治學有點了解的人也知道,美國的選舉人制、英國、日本的立憲主義的議會內閣制、瑞典、荷蘭的比例代表制也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類型。只是在產生方法及形式上因各國的情況、文化不同下,為上述的「主權在民」,「人民授權」的精神為基礎作出合乎國情的民主政制類型。換言之,在各種民主政制之間雖然存在民主程度的高低,但都屬於民主政制。

二、一人一票與全民提名的問題點(1)直選萬能?
一人一票方式之外,最近被提起的是全民提名。全民提名指只要收集到一定認可數量的選民的支持,便可得到被提名權,自動成為候選人的選舉方法。本港主流的民主派系認為一人一票及全民投票所選出來的領袖最為民主及公平。固然這方法最能直接反映選民意願外,另一個主因是要繞過政黨及中央,亦即將他們的影響力排除在選舉上,讓市民在沒有政治背景的前提下,選出能代表自己的理想人物。

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法雖然看似美好,就算無視了實際的政治關係,也要考慮到這兩種方法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首先,這樣做的結果削弱了20多年來好不容易才見到雛型的政黨政治的代表性,同時,通過這方式選出來的人物有可能沒有政黨背景,也就是沒有政黨支持,最終這個孤家寡人在執政時該如何面對議會便成了一個政治難題。最壞的情況是出現同樣代表民意的議會與特首領導的政府因應立場及角色產生對立的情況。

其次,一人一票及全民提名,一般市民如何選出或提名出有力有能,又同時得到中央政府祝福的人當候選人也需要加以討論。很多時候市民實際上會支持他們較為知曉的政治人物、演藝明星、有力富商等,因為只有具備特殊能力及名聲的人才具備號召力,並且有實力去競選。這些沒有政黨背景的人物即使得到中央政府同意成為特首,面對議會時,跟同為民選的政黨之間也未必能合作愉快。

這並非筆者的悲觀或危言聳聽。理想上,我們是根據政黨、候選人的政綱、背景與選民是否較為一致而決定投票,也就是說首先我們不會認為議會及特首選舉會出現全民支持同一個政黨或同一個特首候選人,那麼代表不同意見、利益的政黨所組成的議會及同樣代表部分意見、利益的特首在政策上、立場上都會存在必然的對立,這就需要政府進行政治工作去遊說,但沒有政黨支援的特首沒有政治力量,最終要不向較大勢力的政黨靠攏,要不就聯合一些較弱少政黨抗衡較大勢力的政黨,結果就是出現更明顯的、不同利益間的對立,其根源就筆是特首沒有十足的政治實力,這樣的施政或許會更加不明及引發更多的不滿(特首、議員的操守人品暫且不論)。

舉例而言,例如政府希望壓抑樓價,讓市民更容易上車,於是推出相應的政策,但這明顯會影響擁有物業的市民及個別業界的利益,於是便會出現對立,沒有自己團隊的特首既然想辦法平衡利益,也要小心平息不滿。若然失敗最終便會反過來成為眾矢之的。

我們甚至無法肯定這樣選出來的特首究竟是否佔較多的支持,例如三個候選人的得票百分比是40對35及25(實際上的候選人數或許更多),這個選出的特首的認受性也不過是僅多於另外兩人一點點而已。因此,站在政治穩定的立場而言,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法雖然最為公平,但卻不一定同時帶來政通人和的政治。

三、一人一票與全民提名的問題點(2)
而對上述的問題,相信會有朋友認為:「沒事,數年後再選或支持其他人」。這就會派生出另一個問題。當一些有類似政見的市民以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方式選出候選人,但這個候選人不幸敗選,其支持者又不支持勝出的當選人時,自然希望下次選舉時能確保自己的意見成為大多數。

然而,一般市民很難組織、結合較大的力量足以確保以上的目標,最終還是會偏向找類似的有力者,反過來說,有心的有力者利用自己的能力、財力及關係吸納選民,最終如沒有相關的選舉法加以限制的話,這些有力者便會排除了其他較為弱勢的候選人,並且壟斷了被提名權/被選權,市民的選擇也會受到限制。

另外,有人會反問說:「即使這樣,起碼是我們選的,不是北京硬推給我們的,我們寧願『自作自受』,也不要『被選擇』」。這裡筆者想讓大家回到《基本法》的條文去看。目前為止,筆者觀察到不少市民對選委會(今後的提委會)抱有極大的懷疑,甚至敵意。不少人對筆者說「不要被1200人代表」,支持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的人甚至認為應無視提委會,自行決定方法。

首先筆者也認為應該擴大提委會的代表性,政府的諮詢文件及中央的白皮書中也已經提及其可能性。曾有人問筆者:「為什麼你支持擴大提委會的代表性,而不支持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取代提委會」,首先對於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筆者在前節已表達了憂慮及其短處(當然你有自由可以說筆者「危言聳聽」、「背叛民主」)。其次,站在《基本法》的規定下,一人一票或全民提名取代提委會之舉已不可行。

《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必須是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然後由市民以普選方式產生行政長官」,對於提委會的產生方法及構成,在早前的諮詢前已表明有變動的可行性。因此在法制條文上,提委會的構成員並非由中央政府指派,而是通過第一輪的選民一人一票選出代表,再組成最終的提委。這種形式下,首先提委不會是中央指派的橡皮圖章,第一輪的投票已然具備了一定的民意基礎,不能算是小圈子選舉。

四、自治與獨立之間的曖昧
這裡筆者想從憲法的角度分析要求一人一票直選特首的要求所產生的問題。筆者觀察到很多市民聲稱要向中央政府拿回民主及自由,但按照《基本法》原文部分,本身對於並沒有給予市民有完全直選的空間。至於所謂的「國際標準」,文首一早提到民主制度沒有一樣的標準,故本身所謂的「國際標準」沒有定義。但大致的共識是要在自由選擇、平等權利的前提下進行,當中並沒有包括人民的提名權。雖然有部分國家容許部分國民擁有提名權,但只限定「部分」認可的人士,以及這個權利必須由憲法賦予。換言之,國家的憲法沒有這個規定的話,提名行為是不合憲的違法行為。

按此道理,否定提委會的存在則等於要修改《基本法》,若真有大多數聲音要求改為進行一人一票或公民投票形式,那麼市民應該按合法程序,甚至包括法律容許範圍下的示威遊行去表達要求,而不應跳過這個法律程序。固然筆者相信部分團體及市民已深深地認定修改是現實不可能的,因為北京當局不會同意。但即使如此,如果市民無視了、架空了需要修改條文才能達到直接選舉的這個部分的話,那麼就是無視了法治精神,又如何有資格要求中央修改《基本法》呢?

其實回顧當初,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港人參與,有言論指這是北京當局避免被壓倒而設的。筆者認為這是不對的。首先就當時而言,英國方也沒有打算讓港人參與,而作為英國的殖民地,當時的課題只圍繞著繼續殖民地統治還是與其歸還,沒有「前途自決」的因素,因此香港人沒有參與前途談判的必然權利。換言之,給是人情,不給是道理。當初沒有獲得自主決定權,到目前為止也不會「自動」得到。這對本港一些人士而言,當然是不滿及憤慨的。同時也有一些人士表示接受及支持。

無論如何,《基本法》的推行是英國歸還管治權給中國的前提下制訂並得到聯合國許可頒布的合法法規。回歸以來部分市民對中央的不信任在不同因素下發酵,這也是現在問題的根結。如果這些市民不僅要求修改《基本法》,甚至不認同中央的存在及其給予的「高度自治」的程度權限,要求中央完全從香港政治中抽離的話,這在憲法的角度上等同違憲,也等於否定《基本法》從屬中國憲法下的性質及中央擁有對《基本法》的絕對解釋權。這即意味著否定中國政府對香港的主權,亦即意味獨立,而不是自治。

違憲及主張獨立都是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響的事情。要求獨立,其激烈性相信不用多言,故以下只討論違憲行為。違憲行為例如隨意曲解憲法已經是一個動搖國家公信力的行為。最近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就該國行使「集體自衛權」一事就因為恣意曲解憲法而引起國內的法政人士不滿。按照上面所說,合法的程序應是通過申請改憲來達到目的,背後當然需要十分的根據及需要才行。因此,安倍晉三之舉正正是將憲法置於行政之下,影響深遠。

《基本法》雖然是中國憲法下的地方特別法規,但對香港而言就儼如憲法。日本的例子跟香港的情況固然不同,但現在要求越過《基本法》條文,進行直選特首,也就是等同上面到的改憲。

或許有讀者看到這裡覺得筆者誇大其詞,因為香港人只想到完全的自治,而非獨立,筆者以上之談實為歪曲爭取權利的人士,居心叵測,天理不容……首先,筆者希望別先把五毛交過來,容筆者解釋。國際間「自治」的共通定義是自治必須由上級國家權力給予及認可,不過因各國情況而有些差異,給予的自治程度多寡不一,但還是要由該自治體所屬的中央政府決定。

上面已提及,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即「高度自治權」以及基本法第20條所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中的「其他權力」都是由中央直接賦予,並要列於《基本法》內獲得合法性。因此,除非香港完全擺脫中央成為獨立政體,或者使中央容許香港成為美國、加拿大那樣的聯邦體制,否則香港的自治程度只能被動地讓中央來規定。

既然香港的權限已按照《基本法》有所規定,剩下來的問題就是看香港人接受還是反抗。筆者個人對於獨立及自治沒有既定立場,只要合乎法規及被認同,筆者都會尊重。且看市民是否明白自己的舉動正在一步一步向獨立之道。

看到這裡,筆者相信已有不少讀者對於筆者似乎支持中央立場而感到憤怒。若果是因為筆者的意見不合乎他們的理想及要求,筆者只能表示以上的內容只是按現行《基本法》條文去理解。同時,若果是因為筆者錯解條文的話,還望有識之士賜教。

最後我希望讀者忍耐良久讀完拙文後,可思考一下當前局勢,我等該如何自處。誠然本文無意要求讀者放棄要求中央政府改善國政及民主自由的訴求,但同時也應回到實際情況上思考。如真的感覺認為自己與中央不共戴天,不屑同處的話,請試著鼓動其他市民同意,爭取心中的理想烏托邦。若然不是,那為了香港的發展及仍在水深火熱的弱勢人士著想,解決當急的問題。

英國首相邱吉爾說過:「如果糾纏於過去與現在,我們將失去未來」
孰輕孰重,請君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