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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對法律的獨特臆想

作者: Wing Ting Chan

評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以下簡稱「關注組」)《再回應「法政匯思」有關「人權公約」及對「歧視」的理解》;及各種他們臆想或曲解出來的侵犯他人人權的絕對人權:絕對的「言論自由」、絕對的「思想自由」、臆想出來的「良心自由」、 曲解的「教育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關注組曲解ICCPR《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和26條,1. 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基於本土已存在的法律,平等的意義只體現於解釋及執行時應平等對待所有人。2. 指超出本土現行法律或超出《公約》的平等權利是超出了人權應有的範圍。3.政府不該修改法律至所有人平等,否則是危險的。

《公約》要是如關注組所說是基於本土現行法律,那麼第26條「人人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什麼意思?這裡明顯是指法律要對所有人平等。如果法律不平等,政府不作修改,那麼簽《公約》有何意義?《公約》的意義在於締約國有義務保障人民享有《公約》所指的人權,如果世界那麼完美,法律那麼完善就不用《公約》了,也沒有哪國有資格譴責哪國侵犯人權了。

《公約》第23條就是人人都平等享有婚姻權利,所以婚姻平權並無超出關注組所說的範圍。至於有關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公約》第23條的解釋,下面會再講解。現在先說說被關注組斷章取義而無視的《公約》第2條(2)款:
“凡未經現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規定者,本盟約每一締約國承擔按照其憲法程序和本盟約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以採納為實施本盟約所承認的權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我是不知道關注組指《公約》指人權是建基於本土已存在的法律有什麼根據。

關注組所提及的案例

對於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會」)那個case,我不明白為何關注組沒提及該案的名字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和reference。此案至今已經有15年,當時世界婚姻平權進展還是十分落後,期間世界人權已經有很大的進步。制度和法律是一直會改變變得更完善的,不然現在的婚姻也不會是一夫一妻,也不會禁止了強逼婚姻。 繼續閱讀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對法律的獨特臆想

破壞婚姻制度的真正兇手

作者:Curtis Lai

在現今的社會中,幾乎什麼事都可以爭論得面紅耳赤,其中一個引起非常大爭議的議題,就是同性婚姻。其中所謂「婚姻的意義」,更是兵家必爭之地,雙方都非要搶到對婚姻意義的話語權不可。其中反對同性婚姻的一方經常咬著不放的論點,就是婚姻與生育之間的關係。

反對方在婚姻與生育之間關係的論點,總結來說不外乎以下幾點:
1. 婚姻的意義不單是兩情相悅,而是肩負著生養後代的重要作用,即婚姻的意義中包含生育;
2. 由於同性戀者不能生育,所以不合乎「婚姻」的基本原則,因此同性戀者不應該結緍;
3. 強行容許同性婚姻將會破壞婚姻本來的意義,亦即變相破壞婚姻制度。

但實情真的如反對者而言,破壞婚姻制度的兇手,真的是同性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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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無線劇集「寒山潛龍」)

回顧一下歷史。在中國傳統的婚姻中,「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妻子不能生育屬於「七出」的第二條,丈夫是可以以此為由休妻的,雖然「休妻」涉及以男性為婚姻的主導,女性只為男性從屬的問題,但撇開性別歧視後可以看出,在中國古代的婚姻中,生育的確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社會對夫妻生養後代有著強烈的期盼,以致古代很多夫妻為了能「有後」,都會用盡所有辦法,甚至出現因為正妻無後,正妻同意甚至主動為丈夫納妾以繼後香火的情況。

不過,婚姻必須生育這個概念在現代是否真的在繼續執行?問問時下新婚的男女及他們的家長就知道了。愈來愈多的人會認為,是否生小孩是夫妻兩人可決定的事,夫妻有權不生小孩而繼續維持婚約,並認為這是人權的一部分;而近年父母對於子女是否生養下一代,也愈來愈趨向讓子女自行決定,「順其自然」。甚至本人早幾年出席一個朋友的婚禮中,新娘在婚禮上已向眾親友表示結婚後不會生小孩,而他們的親友也只是跟他們說笑道「年生貴子」,並沒有覺得他們不生小孩就不應該結婚。另一方面,由於近代醫學漸漸昌明,人們開始發現世上很多不育的夫婦並不是不想生育,而是生理上無法生育,強行要求他們生育不單對他們是一種壓力,甚至是一種傷害,因此也不會要求他們生育。

出現這種轉變的根本原因,是異性戀者反思婚姻時,漸漸意識到若堅持婚姻必須生育,它對人類的禍害比它帶來的好處大很多。因應著各人的環境及想法的不同,夫妻間應有權利去決定是否生育,否則只會令夫妻受到無謂的壓力,更可能因為抵受不住壓力而混亂生小孩,因此禍延下一代。另一方面,若不能生育者就不應該結婚,那難道有醫生證明不育的夫婦就需要強制離婚?堅持婚姻必須生育,只會令因各種原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的夫婦活在巨大的社會壓力下,在痛苦和悲傷中度過他們的婚姻;當婚姻成為了部分人的壓力,而不是祝福時,婚姻就會失去它更基本的意義。

所以,婚姻在生育上觀念的改變,其實來自異性戀者對婚姻意思的反思,並非來自同性戀者對婚姻制度的壓迫。 若你依然堅稱生育是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那破壞婚姻制度的真正兇手,正正就是這些改變婚姻觀念的異性戀者,而不是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根本沒可能破壞婚姻制度,因為遠在同性婚姻有可能合法化前,異性戀者早已破壞了那種會對人造成壓迫的舊制度,而且這是一件好事。同性戀者最多只是看見婚姻的意義慢慢演變成他們都能滿足,才繼而宣稱自己有權結婚。同性戀者從來都不是破壞婚姻制度的元兇。

由此可見,說同性婚姻破壞婚姻制度,是倒果為因,令同性婚姻背負著不屬於它的罪名,亦令同性婚姻的聲譽受到不公平的損害。 婚姻的意義早已跟著時代及社會的進步而改變;也只有不斷將制度更新完善,社會才能因此而進步。固步自封只會令舊制度的缺點累積起來,對社會造成更大的破壞。

我也說說「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的回應

藍調黃昏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認為婚姻制度是「整體社會對某種事情的嘉許與認同」,但從沒說到底為什麼。他們解釋的婚姻更顯得他們不懂什麼是婚姻。從他們的回應看得出他們不懂法律不懂什麼是人權,基本人權和人權有什麼分別。

結婚的原因很多,不只是為了組織家庭和生育,更加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比如說,是法律、社會保障、感情、經濟的需要。要組織家庭不一定要結婚,現代人更有些覺得一紙婚書是沒必要的,也有人人在中年,並踏入年老階段,才覺得結婚是必須的,為什麼呢?因為結了婚才有法律約束效力,財產得以繼承,結了婚也有保障,我有咩事我另一半可以話事!

這裡首先解釋什麼是婚姻:

法律上,婚姻只是兩人締結並宣告受法律約束和保護。法律約束與保障和社會保障包括財產繼承權、社會福利、買樓、保險、稅務等。在醫院接受手術,醫生更須得家人簽字同意。人老了,或許無兒無女,或許子女在遠方,身邊最親的就可能只剩下另一半,也只有他/她才能為你做決定吧。

結婚是每個人的基本人權,而不是「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無賴地說的是「每人和異性結婚權利」。人權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是不受剝削和限制的。而「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說指定異性結婚就已經是剝削人權了!法律的承認不等於要社會認同,法律是約束和保障社會群眾的工具。市民可以不認同,但市民不能阻止法律去保障同志/變性人,婚姻自由是他們應有的基本權利。就等於法律保護不同種族的人士不受不平等對待,大眾還是可以心裏鄙視他們、歧視他們,我相信別的種族也不會介意歧視他們的人人品差,因為這是別人品行和家教的事,跟他們沒關係,他們關心的是實際上沒受到不平等對待就可以了。舉多個例,法律賦予人們宗教信仰自由,我們可以信乜都得,你可以唔認同我,但你唔可以阻止我。所以法律的承認只是為了約束和保障社會群眾,並不等於社會要認同。

基於上述解釋,婚姻並不是「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所說「社會的嘉許和認同」,婚姻是兩成年人之間的事,婚姻自由是人人的基本人權。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說:「難道你認為4位法官決定香港人的法律, 是合理嗎?難道你認為政府要立一些法例, 是沒有社會廣泛的共識, 最好嗎? 這是什麼道理?面對社會上有爭議的事時, 尤其是要立一條”整體社會嘉許與認同某種事情”的法例時, 如果不是看大多數人的共識, 而一定要依小數人的意願? 你是認為大多數人都是自私不講道理? 還是認為自己沒有道理去說服大多數人? 你的民主精神在那裡?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這麼說就證明他們不懂法治,沒人能淩駕於法律之上,政府和民眾都不能。他們也不懂民主。民主不是多數人暴政,民主社會也要照顧小數的意願。就算一群十個人也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和想做的事情,更何況是社會?弱勢社群難道就永遠只能處於弱勢嗎?如果是這樣,黑人只會永遠做奴隸。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說過很多次「良心自由」。我沒聽說什麼是「良心自由」,大概是英國不流行這說法吧,我猜應該是「思想自由」,freedom of thought的一部份吧。網上找了很久,「良心自由」是Freedom of conscience「- is the freedom of individual mind’s internal judgment、reflection and estimation from external intervention。」而在英國網站再查Freedom of conscience 顯示的是Freedom of thought,這可能是地區不同法律的分別。

我不知道婚姻條例要如何修改才能衝擊大眾的「良心自由」- INTERNAL judgment、reflection and estimation from external intervention?看清楚,是「INTERNAL」。不管法律承認變性人接受了手術的、未接受手術的,甚至承認同性婚姻,也不會限制大眾心裏-「INTERNAL」怎麼想。

看了的「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powerpoint第一頁,還真是不懂法律的,竟然說社會福利是「社會嘉許和認可」?還說是「法律的嘉許和認可」?他們這麼說是基於法律承認了同志和變性人的婚姻就可享有社會福利,而這說法並不妥。社會福利是市民的基本權利,這也是為什麼要允許同性婚姻、變性人婚姻的原因之一 - 他們不能和大家一樣享有全部這些基本權利。看看《基本法》第三章之「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三十六條吧,就是新聞常說的孔允明案法官也給我們解釋清楚了。至於雇主提供的津貼和福利是給員工的,不管員工是何種人,身份地位等,所以才有人要同志平權-他們身為員工就應該跟其他員工一樣享有員工福利,不該因為他們的身份而受到不平等對待。難道老闆給員工福利時還要查家宅,還問你有沒有結婚嗎?是不是同性戀、變性人?

至於婚姻是道德認同和婚內性行為是到道德上的認可,我覺得是不知所云。至少今時今日並不是這樣的,社會在變遷,文化亦都在變。現在婚前性行為是不受法律約束的。現在多少異性婚前性行為?所以婚姻和性行為已經不是同一件事。異性可以,為什麼同志和變性人不可以?婚前性行為是兩個人的私事,不論異性,同性或變性人,兩人的性行為是不須得到到社會上認可的。

綜合上面所說,婚姻自古以來都不只是為了性行為、組織家庭和生育。而現在的社會,婚姻已經和性行為、組織家庭和生育是兩回事。現在婚姻的作用只是為了法律上的約束和保障。無論大家是怎麼一套的道德觀,都不能淩駕於別人的婚姻自由的基本權利。

我看「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連中文也不是很好,真懷疑他們能否明白我們在說什麼,他們說:『「你可以不認同香港的印度人跟你有同樣地位, 但你不能說法律縱容他們跟你有同樣的地位;」這個與我們的議題有什麼關係?』

人地陽劍文明明是在給例子,成段係咁寫的:

「還有, 修改婚姻法到底是怎樣衝擊群眾的「良心自由」? 你從來都可以有自己一套道德觀, 政府沒有能力改變它。你可以相信殺人是對的, 但你不能說法律阻止你殺人是衝擊你的「良心自由」; 你可以不認同香港的印度人跟你有同樣地位, 但你不能說法律縱容他們跟你有同樣的地位; 」

正如我所講,修改婚姻法是不能衝擊群眾的「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不如去問下變性人和同志,他們介意大家怎麼看怎麼想嗎?他們才理得大家怎麼想呢,他們只關心法律能否保障他們受到公平的對待。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還給例子說法律是有「容許性」和「鼓勵性」的。而「鼓勵性」的法律需要大眾的共識和同意。我一看就在想,這兩說法有啥分別?他們說,同居是法律「容許」的(容許性),而「若要立一個法, 若登記成為同居伴侶, 每年可得額外的優惠(鼓勵式法例), 我想, 這要社會的共識, 才可以立」。沒錯,一切都是他們「想」出來的,事實是這只是不懂法律的人才會說。正確來說應該是「法律並沒有禁止同居」(沒有一條法律禁止同居),而不是「法律容許同居」,沒有所謂的「容許性」。他們也看不出他們的說法自相矛盾。現在沒有一條法律說「容許同居」的,如果有,那麼這法例到底是他們所說的「容許性」還是「鼓勵性」?他們所說的「容許性」和「鼓勵性」是沒分別的。所以,這並不能駁倒陽劍文所說的「不是大多數人就是對的」。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最後對陽劍文說的「他們說得對的是, 婚姻的確是社會制度, 涉及稅務丶福利政策等。那到底這個制度為何只可容許異性伴侶呢? 」這麼回覆:「容許一男一女(原生性別)一向沒有爭議.」

無賴得很,怎麼會是沒有爭議?沒爭議那麼社會現在在討論什麼?我們在討論什麼?別迴避問題啊!「為什麼只容許異性伴侶享有社會制度, 涉及稅務丶福利政策等。反對一方有責任提出合理的理據」?為什麼???

陽劍文說:「就算大多數人有能力在理性分析上得出道德丶人權的指引, 這群人一樣可以不顧是非, 只顧個人喜好而同意或反對。所以, 政府沒有責任根據群眾意願推行或修改法律。(不過他們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和溝通。)」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是這樣回覆的:「這樣, 你一定贊成推行23條了, 一定贊成推行國民教育了, 因為你認為民意是不應被尊重的!」

他們這麼說再一次證明他們不懂民主。人家都說了「有責任向公眾解釋和溝通」,那又怎麼會是認為不須尊重民意了呢?如果他們覺得尊重民意是一有人反對上街就要跟著他們的意思去做的話,我們要代議民主制來幹嘛?誰不滿意就去踩場就對了!事實上,尊重民意是政府諮詢並和公眾解釋和溝通。

題外話:我是讚成23條和國民教育的,不過這就是其他議題了。

別人都在理性討論,並有提出有力理據,但「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一直在迴避問題。看看他們的回應一條一條的斷章取義,大部份都是以問號結尾的反問,到底會不會寫一篇文章都成問題!而且他們這樣反問根本沒正面回答問題,可見得他們有多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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