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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曾蔭權之後便到梁振英嗎?

《防賄例》未修訂收5000萬 梁振英:兩者無關

【明報專訊】現行《防止賄賂條例》部分規管官員收受利益的條文並不涵蓋特首,前特首曾蔭權被落案起訴再次掀起修例的討論。3年前表示會認真考慮並盡快落實修例的特首梁振英,昨會見記者時對修例問題未直接回應,稱政府日前已書面答覆,沒有補充。被問到是否因為收受UGL公司5000萬元事件而不修例、擔心會被調查,梁說「兩件事是沒有關係的」,重申收款事件是他當選特首前離開舊公司的「離職安排」。

特首在任不檢控? 梁愛詩﹕係

現時《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和第8條不適用於特首,前律政司長梁愛詩昨接受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時解釋,特首作為首長,若「隨便被人檢控」會影響地方穩定,「不是說超不超然問題,(特首)一方面位置高,一方面有危險,人家會利用條款檢控、誣告等,影響地方穩定」。

被問到是否有「非明文規定」特首在任時不被檢控,梁回應時說「係」,但她補充若特首有嚴重違法行為或瀆職,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處理他」。

特首稱檢控無政治考量

梁振英昨在開行政會議前見記者,他說曾蔭權案由律政司作一個獨立的決定,「沒有任何政治考量」。梁多次被追問《防止賄賂條例》修例的問題,但他以政府已向傳媒發出書面答覆為由,拒絕再回應。澳洲傳媒Fairfax Media去年10月報道,梁振英於2011年競逐特首期間,與澳洲企業UGL達成協議,收取400萬英鎊(近5000萬港元)報酬,有關款項於2012及2013年分兩期支付,當時梁振英已上任特首,但沒有向港府申報。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時表示,《防賄條例》多項條文不涵蓋特首的行為,故前特首曾蔭權案只能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檢控,但相信此案為契機,社會應表達強烈聲音,要求下屆特首適當修例。

郭榮鏗提口頭質詢

湯說,本港《防賄條例》較國際標準來說已經「好辣」,但問題是不包括特首的行為,若一早改例,坐飛機或遊艇都已經可以被檢控。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早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規定特首如未獲一個專責的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要成立獨立委員會是「好容易」的事,質疑梁振英遲遲未落實修例,是因為UGL事件,擔心修例會影響自己。郭榮鏗說已就修例問題在立法會提出口頭質詢,11月可在議會追問進度。

(7/10/2015)
未寫正題,先評論一下前律政司長梁愛詩的講法。梁愛詩講有非明文規定,不檢控在任行政長官。吓!當真?以最極端例子來講,如果特首殺了人,要等幾年後落任才提出檢控?整本《基本法》都沒有訂下特首犯罪的處理方法。可資參考的只有兩條,分別是第五十二條及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講特首必須辭職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第七十三條講罷免,

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二 )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 三 )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 四 )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 五 )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 六 )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 七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八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 九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 十 )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兩條都沒有講特首犯罪時應怎樣處理。假如特首犯了謀殺,警方沒可能不拘捕他,他又不屬第五十二條任何一款必須辭職的情況(勉強可以講是第一款的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就應該啓動第七十三條的罷免程序。

梁愛詩講若特首嚴重違法,立法會可啟動彈劾程序,報請中央政府提出免職,那只不過是在他不肯辭職的情況下解除職務的程序。正常刑事程序同樣可以同時啓動,否則就會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故此,梁愛詩所講不檢控在任特首毫無理據。

言歸正傳,講梁振英。可能有人從梁愛詩的講法胡亂去聯想梁振英收UGL5000萬沒有申報一事。因為他是在任特首,所以有暫時免死金牌?另一説法指梁遲遲不修例把特首更廣泛納入《防止賄賂條例》規管,是怕修例會影響自己。我先循這些方向去講。

首先,假設梁振英收UGL的5000萬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現時已可以追查檢控他,因為2008年修改了法例,把特首納入第4、5及10條受規管的行為,而無需等進一步修例。假設現在修改第3及第8條,把特首納入規管範圍,修改法例之後,梁振英收這5000萬便屬違法,法例可有追溯權?恐怕沒有。看下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3條,便可以明白。

章: PDF 標題: 《釋義及通則條例》 憲報編號:
條: 23 條文標題: 一般情形下廢除的效果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條例將另一條例全部或部分廢除,不得因此而─

        (a) 恢復任何在該項廢除生效時並無施行或並不存在的事情;
        (b) 影響該已廢除條例的過往實施,或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經適當作出或容許的事情;
        (c) 影響根據該已廢除條例而獲取、產生或引致的權利、特權、義務或責任;
        (d) 影響因犯該已廢除條例內的罪項而引致的刑罰、沒收或懲罰;或
      (e) 影響與上述權利、特權、義務、責任、刑罰、沒收或懲罰有關的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事宜;而這些調查、法律程序或補救事宜可以着手進行、繼續或執行,這些刑罰、沒收或懲罰亦可以施行,一如該作廢除用的條例並未曾通過。

從第23(c)條可見,修改的法例不能規管在舊法例下的權益,即是,若梁振英收取5000萬時,在當時實施的法例下沒有違法,即使之後修例把這種行為訂為犯法,也不具追溯力。英文版這樣講:

Where an Ordinance repeals in whole or in part any other Ordinance, the repeal shall not-
…….

    (c) affect any right, privilege, obligation or liability acquired, accrued or incurred under any Ordinance so repealed;

故此,梁振英現時不去修例,並非怕會影響他自己,除非他還有新錢會收。

曾蔭權面對的控罪是公職人員失當行為罪,是比貪污的控罪更易證明的。那麽,可以用這控罪套用在梁振英的行為上嗎?首先,讓我們看下在高級警司冼錦華案終審法院釐定的罪行元素:

(1) a public official;
(2) in the course of or in relation to his public office;
(3) wilfully misconducts himself by act or omission (for example, by wilfully neglecting or failing to perform his duty);
(4)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or justification; and where
(5) such misconduct is serious, not trivial, having regard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ffice and the office-holder, the importance of the public objects which they serve and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departure from those responsibilities.

循這些元素去考慮梁振英收UGL5000萬一事。Fairfax報導指梁在2011年競選特首期間與UGL達成協議收5000萬。當時梁未當選,也辭任行會成員,第一元素公職人員已不符合,其他元素就不用考慮了。不過在實際收款時他已當上特首,但沒有按機制申報,又算不算是失當行為呢?按《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講,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梁上任時錢未到手,謹慎的做法是一併申報,以免日後收錢時會給人來歷不明的猜疑。正如在申報財產時,如果有人欠你很多錢未償還,你會撇了賬當那不是自己財產的一部份嗎?

梁正式收到這筆錢時,沒有申報,會否構成公職人員失當行為?我覺得5大元素符合了兩個,即(1)及(2),沒有申報並非(3)所指刻意疏忽職守,第(4)及(5)的元素就見仁見智。

在法律上難以證明梁振英干犯公職人員失當行為罪,但他刻意隱瞞收了這筆錢,以身為特區之首的地位,在廉潔和道德上就欠一個合理交待了,也有負市民的合理期望,畢竟這是一個大數目,難免引起利益輸送的聯想。UGL在選情還未明確下,不管是在燒熱灶還是燒冷灶,難以排除延後利益輸送的嫌疑。

再說言論自由

看來很多人依然是不明白什麽是言論自由。教宗認爲冒犯宗教的正常後果就是受到暴力對待,而很多香港人認爲梁振英點名批評《學苑》就是打壓言論自由,這兩者都是對言論自由的錯誤理解,而前者更是鼓吹用暴力對待批評者。

首先要説明,言論自由本身就包括了冒犯他人的權利,如果沒有這項權利,言論自由根本不可能存在,因爲沒有人可以對任何人、事物或思想作出批評,因爲每個人都可以認爲批評冒犯了他。剩下來的就是有討好人的馬屁話,這樣的「言論自由」不要也罷。對言論自由的唯一合理限制就是當某種言論是出於惡意,而同時它又有機會會引起某個群體的實際傷害,這時候法律就可以介入。法律介入的同時也必須考慮介入會否造成不合比例的影響,因此這種限制一般用於煽動性的仇恨或鼓勵種族仇殺的言論上。如果僅僅是批評某種行爲或諷刺某些思想,這限制就不適用。所以除非言論涉及仇恨、鼓勵種族仇殺或引起他人傷亡,言論自由不應有限制。順帶一提,德國禁止納粹和韓國禁止日本武士的各種標誌在媒體上流傳也屬於對言論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再者,批評或者諷刺宗教都是針對宗教這一個信仰系統的不合理之處,例如伊斯蘭不容許繪畫穆罕默德形象的這個想法,而不是攻擊一個群體。信仰系統是一套思想,思想沒有神經系統和感受,它們是如何被冒犯?所謂被冒犯衹不過是信徒認爲他們的思想是神聖和不可侵犯,用這種邏輯去想,那麽共產主義者、資本主義者、自由主義者等都不應被人批評和冒犯,又或者是,當同性婚姻支持者要求合法同性婚姻時,教徒也不能出來批評,因爲這樣就冒犯了其他人。教徒不會這樣說,因爲他們認爲宗教有特權,衹有他們可以批評人而別人不能批評他們。

如果要説穆斯林或宗教是弱勢所以不能批評他們,要批評就批評西方國家的侵略等等,這就是完全搞不清問題。首先,上面已經說過批評或諷刺宗教是針對一套思想而不是針對人,再者,穆斯林(或其他宗教)是「弱勢」?中東國家和宗教領袖利用伊斯蘭法律、教義去限制人權、思想的自由傳播,到現在依然是將婦女當成是男人的附屬物,所以我們單單因爲西方國家的問題而不對這些落後和殘暴的思想作出批評?還是因爲有人認爲這些思想是神聖的,所以我們不能作出批評?沙特亞拉伯一名博客,Raif Badawi,因爲在網上進行社會與政治辯論而被控「冒犯伊斯蘭」,并被判處監禁十年和一千笞刑,我們又應否批評?哦,你批評就是冒犯伊斯蘭和支持西方國家的文化侵略。爲何我們每天行使、習以爲常的簡單言論自由,穆斯林卻不可以有?

再説,幾乎所有宗教都要求各地的政府根據他們的思想或教義立法和推行政策,幾乎所有宗教都擁有龐大的資產而又有不交稅的特權,幾乎所有宗教都單單是因爲宗教的原因而受到不對等的尊敬,因此享有比其他組織團體更大的話語權。有這麽多特權還叫做「弱勢」?新移民群體可以是弱勢,因爲他們缺少足夠的能力去改變自身的環境,但宗教組織絕不符合這樣的定義,尤其是羅馬天主教,它根本就是特權中的特權。現在一大幫人打著「西方僞善和雙重標準」的名義,自己卻一邊去做僞善和雙重標準的事,幫助特權的宗教去打擊挑戰教條的弱勢聲音,我想他們可能忘記了「諷刺」二字是什麽意思,我也想不出比這個更僞善和雙重標準的事。

至於梁振英的批評,言論自由沒有說政府人員不能作出批評、指控,你覺得他說得不對,你反駁他就是了,爲何無緣無故指責他打壓言論自由?政府必須要有具體行動你才能指責它限制言論自由,例如加拿大保守黨政府要求政府中的科學家接受采訪或作公開發言時先要申請批准,那就是打壓言論自由。目前爲止,我們看不到香港政府有何具體行動。如果說一些大書店因爲這番言論而將《學苑》下架,或者印刷商不再印刷,那是就是書店和印刷商的問題,你也可以因此批評香港的出版機制并不能確保言論自由。如果香港政府和相關機構下令書店要《學苑》下架,那它就限制了言論自由,這時候這個批評就沒有錯。

事實上,梁振英發出批評正正是運用了他的言論自由。一些人可能說政府人員與普通人的權利與自由不一樣,政府人員應受到更多的限制。沒錯,政府人員跟普通人的確不一樣,但這并不代表政府人員沒有權利與自由。比如說,政府人員或其他公衆人物在提出誹謗指控時要有更嚴格的要求,但這不代表他們不能提出誹謗的指控。如果你認爲衹要是政府官員就不能提出批評,那你其實是認爲政府官員不能說你所不認同的説話。林肯也批評南方支持奴隸制度的言論和想法,他是否限制了言論自由?

September 17, 1859: Fragment on Free Labor

We know, Southern men declare that their slaves are better off than hired laborers amongst us. How little they know, whereof they speak! There is no permanent class of hired laborers amongst us.

Free labor has the inspiration of hope; pure slavery has no hope. The power of hope upon human exertion, and happiness, is wonderful. The slave-master himself has a conception of it; and hence the system of tasks among slaves. The slave whom you can not drive with the lash to break seventy-five pounds of hemp in a day, if you will task him to break a hundred, and promise him pay for all he does over, he will break you a hundred and fifty. You have substituted hope, for the rod.

對一件事下判斷必須考慮到它獨特的構成、細節和邏輯關係,不能因爲它跟另一件事看似有關就將它們混成一起一概而論,這樣的想問題就會很容易得出看似很持平但實際上卻是荒謬不堪的結論,這跟不問就裏各打五十大板毫無分別,實際上是既不公平又不正義的做法。批評政府也是一樣,你不能因爲他是梁振英就認爲他說什麽都是錯,你的所有批評都是自動正確,如果你是這樣想,你的言論就會變得很可笑,這樣你就會自滿和不斷提出相同而沒有内容的口號,因爲你不會再細心思考自己到底是在說什麽。他人也因此能看出你思想的空洞,因此會失去他人的信任和支持。

假如整個社會都是這樣,那這個就是一個不分是非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