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法治

評戴耀廷教授宏文

我在熊野古道時,讀者把戴耀廷教授的一篇文章《反思公民抗命與法治》,張貼在東灜遊拾趣之三的留言中叫我評論。教授在文中解釋公民抗命及違反法庭禁令的理據,如果我重複講會悶死人,我唯有斷章取義,引用其中一段來講。教授其中一段講:

但「以法限權」也止於確保政府真的做到依法管治,但法律仍未必能實現到公義的。因此,即使法治已達「以法限權」的層次,在法律仍有範疇未達公義的要求,那麼公民仍會以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能再向前邁進,達「以法達義」的層次。因此,才有「違法達義」的說法。我們必須明白公民抗命並非正常的狀態,而是因應法治的發展,公民為了令法制的法治水平更完善,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况下採取的非常手段。

假設教授這說法正確,香港現有法律未能實現公義。佔領爭取「真普選」,因人大831方案不民主、不公義,不得人心。這局面怎樣做成的呢?是那一條法律不公義?用公民抗命的方法去促使法治向前邁進?講來講去都不是香港法例第幾章第幾條的問題,而是憲法《基本法》的問題。如果是怎樣不公義的惡法,用公民抗命向政府施壓,提升法治,「以法達義」,逼使政府廢除惡法,修改不公義的法律,游説法庭作出公義裁決。這種行動,應用於香港本身的法律,當然有可能做得到。請問用非常、非凡、非法手段,怎樣要求香港政府採取行動,去修改《基本法》中對普選特首的規定及作出改變?

要修改《基本法》,就要跟從《基本法》訂出的法律程序。《基本法》第159條擘頭第一句:「 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可提出修改議案,要經幾個關卡。一,港區人大三分之二多數贊成;二,立法會三分二多數贊成;三、行政長官同意;四、由出席人大的港區代表在人大會議提出;五、還要在列入人大議程前先由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意見。

如果要以公民抗命這非常手段來提升法治,爭取普選,涉及兩個截然不同的法制,把火力集中對付香港政府,「挾諸侯以令天子」,有甚麽成效?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公民抗命不是在反抗香港本身法律不公義之處,而是在對共產黨的控制作反抗,除了擺姿態,宣示立場,實質上可以達致甚麽?搞亂香港作為談判條件,真的是注碼嗎?

假設立法會議員泛民佔大多數,行政長官也湊巧選出了眾望所歸的人,港區人大全部都代表香港人的意願,(當然這是癡人説夢),特區政府與大陸對著幹,向人大提出修改《基本法》。你以為這種現象有可能出現嗎?若然真的發展成這樣,怎能確保人大會接納並通過有關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公民要抗命,抗的對象是人大,而並非香港政府。上不到京去中南海宣示不滿,起碼要針對中央政府在香港的代表——中聯辦及那些受中央控制的建制派議員、媚態百出的凡是派議員及人大代表的門口去佔領,而不是旺角、銅鑼灣去影響大眾市民的生活。講來講去,這公民抗命找錯了對象,用香港的一套去抗大陸的另一套,要求香港法治更完善,那麽香港本身法治不完善的地方在那裏?要令香港法治更完善只能針對香港內在不完善之處去尋求自身改變,在香港佔領的做法等如隔山打牛,要求大陸的法治更完善,是不是開錯了藥?既然吃錯了就繼續吃下去?所以就娓娓而談繼續寫充滿法理的文章,而佔領也繼續漫無目的的佔下去?

(昨晚tablet抗命,自動restart,,我當時寫了一半,標題也未定,實在太眼睏,便倒頭睡去。今早起來,收到留言,才知道上半篇自己登了出來,謹請SL君看畢完整拙文,再次留言,也順便向其他看了半篇的67位讀者致歉。)

一位留學日本的香港留學生對「集體自衛權」的觀察

作者:貞山

最近在日本討論得最熱門的話題,除了號稱「日本史上最強」的國家足球隊在世界杯黯然出局外,就是有關日本是否適用「集體自衛權」與及跟這個問題相關的憲法第9條解釋爭議。

所謂的「集體自衛權」,簡單而言就是他人打我「朋友」,即使沒有打我,我為了義氣也要兩脇插刀,見義勇為。這跟戰後日本一直主張的「個體自衛權」—即只能出於自我防衛的情況下動用武力—是完全對立的主張。

日本推動這個「集體自衛權」正當化的運動,始於安倍晉三外祖父前首相岸信介,後來民主黨政權時代也曾提及,到了自民黨政權上次大選壓倒性勝出後,就大力推動「集體自衛權」的正當化,甚至曾考慮修憲以達到順理成章的目的。以安倍的立場而言就是完成外祖父的宿願。

然而,這個舉動明顯將面對一系列的反對。首先是立憲及戰後和平憲法提出的「最大限度的和平主義」,不到最後被攻擊也不動用武力,這是用以回應二戰時日本侵略他國的反省(當然這個主張本身只是將日本也視作受害者之一)。當行使這個「集體自衛權」時,表示日本「有權」應盟國之請出兵助戰。

支持派中的有部分大力安慰道:「我們只為公義而戰」、「我們有權說不」,於是就有不少日本人聽到後忽然覺得「對啊!我們怕什麼,可以說不啊」,可是從一開始日本是否擁有這個「說不」的權利使人懷疑。同盟國,也就是美國的要求下,日本說不,或者直接向美國說不的例子不多,但叫人深刻。前期的民主黨政權就是一例。就普天間、岩國美軍基地關閉及完全離開的主張上,不知天高地厚的民主黨政權主張向美國說不,而最終自己也慘憺敗出選舉,政界內外一直有說法指是美國將教不乖的弟弟「教乖」了。當中的意思不言自明。

跟美國多年打交道的自民黨上下也非常了解這一個道理—「美哥哥」惹不得—於是自民黨上台後就將民主黨的「美軍基地關閉及完全離開」的主張「修回正軌」,即不了了之。

所以,從上面的例子而言,日本能向美國說不的籌碼有多少,相信不用我多說;美國的敵人又有多少也應該不用我說明。那麼,日本國民要求政府向美國說不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呢?

前年的大勝後,自民公明的聯合政權基本上能在國會內外隻手遮天,安倍政權打出的「安倍經濟」論在疑問多多的情況順利得到推動,然後一系列的假公自肥的法案:加稅、軍售解禁等都一一無壓力下得到通過。國民真的說不也要等到下次大選時才能向安倍政權下戰書。不過,這裡就是問題所在。

各大媒體所進行的民調中(當然可信性比我港的高一些,對!是一些),支持現政權的最大原因是「因為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在我所問到的日本人中,大多都認為日本其他政黨都不是執政的料,唯一的希望民主黨也經過311後完全信譽破產,從此分裂,一蹶不振。所以,就算想說不,在有沒有替代品的問題上才是真正令日本國民頭痛的地方,而且更現實地說,深深地信奉「政治職業主義」的日本人討厭去分別,也不想去管。而上次大選讓自民黨大勝的原因,既不是他們喜歡、信任安倍,只是想快點讓民主黨下台而已。自民黨在幾乎沒有反省從前失政的教訓下,再次被國民送上執政台。

因此,國民的選擇是否明智或許不能在現在判斷,但明顯的是代價現在慢慢浮現,上面提及的「改憲」、「修憲」就是最為明顯之舉。

回到原題,究竟「集體自衛權」的正反理據有什麼呢?
簡單來說,支持方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道義,盟國、友國有難,而我不能相助,這道理說不過去。
2、中國威脅論,面對日益強大、擴張的中國,日本等到被攻擊時才回應已經太晚,但如果利用「集體自衛權」,中國便會知道打日本等得罪日本的盟國、友國,便不會輕舉妄動。
3、形象回復論,日本能夠卸下歷史包袱,以正常國家的立場運用「集體自衛權」,是回復國家形象及地位的重要一步。

至於反對論者的論點則有以下幾點:
1、違憲。戰後和平憲法主張非戰自守,政權現在不論用任何方法去打破這個60多年的精神都等同破棄憲法精神。
2、程序不當。部分支持「集體自衛權」的人反對政權的原因是因為政府不通過申請改憲、修憲的正常途徑面對社會的質疑,而是用「適當改變憲法解釋」的方法,繞過憲法程序,自行演繹憲法之舉程序不當,也是挑戰立憲主義。
3、參與戰爭的風險。一旦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將會出現面對戰爭的風險,自衛隊為了他國「公義」而被殺及殺人,已超越了「自衛」的原意目的。日本也將因此捲入戰爭,做成負擔。
4、禍從天降。支持美國的戰爭,等於同時成為美國軍事行動的幫兇,到時敵人將視日本為敵人,日本國內發生恐怖襲擊的風險大增,對國民的性命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5、「集體自衛權」的必要性。日本即使受到他國攻擊,現在的日美安保仍然足以保障日本的安全,他國的攻擊如能在日本毫不知情的情況進行的話,「集體自衛權」也是虛設,根本不需討論是否行使。

這裡相反雙方的論爭其實就是政府VS學者、憲法主義者的構圖。政府的論點特徵是較為空泛的理論、理想先行,而學者們則是以實際程序及風險角度出發,日本人在這個討論上其實也苦於抉擇,這也反映為何安倍政權決不走「修憲」之道,因為被否決的機會大增。

不過,這裡要留意的是安倍政府與日本國內大型媒體的緊密化日趨明顯的現象。換言之,政權為了「政通人和」與傳媒結盟合作,製造輿論、民調,使國民相信是「大勢所趨,多數人贊成」的錯覺(這情況在我港我國也差不多)。這將令一直有選擇恐懼症的日本國民容易做出不一定正確的決定。這種手法與美國911後的情況如出一轍。

究竟日本國民最後會如何面對及回應是將來的事情,但作為外國人的我們應該思考如何正確地運用權利及責任去牽制政府、政黨及媒體。日本的情況或許是一個很好的借鏡。

最後一提的是,今日東京的國會前有捍衛憲法、反對戰爭的示威遊行,內容主張十分明顯及具體,比起一些空洞、目標不明的示威遊行,我認為日本國民或許將從前的決定負出代價,但在提出反對意見時,不少也是以理相支,值得我們肯定。相反,支持方的部分人士將反對者稱為「賣國」、「通敵」、「不忠」,這種可笑可歎的行徑也值得我們警惕。

再打法治幾巴掌

作者: 標少

人民日報這篇《準確把握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文章,是近期自國務院發表白皮書以來打擊一國兩制一連串攻勢的一部份,跟攻入立法會一樣,裏應外合。在裏面接應者有梁愛詩不在話下,連律師會會長那姓林的茂里也幫腔,就使我有些意外。不鳴則已,一鳴就失禮死人了。本來法律並非科學,看法並無絕對,各説各的空間很大。怎様去解釋《基本法》有一定程度差異一點也不出奇,但要用正統訓練出來那一套。香港那一套是一貫的,用普通法的方法,終審法院在不同案例裏已講過。講到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時「鮮有看到我國憲法的影子」,這是鐵一般的事實,完全符合《基本法》的要求。看一下《基本法》第八十四條講甚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

我不禁要問,人民日報寫這篇文的茂里,《基本法》那一條叫香港法院參考中國憲法呢?不參考中國憲法才沒有違憲喎!況且中國憲法,跟很多中國法律一樣,時有時無,像霧像花,有時虛幻,有時沉實,一切由黨指揮,黨就是上帝,它説有法就有法,它説無髪就削髮。香港法官做到甩頭髮,做到一頭白髮,也跟不上喎!中國12億老百姓都看不到憲法的影子,何況在南方最南的香港?

話雖如此,一些一片赤誠的香港人卻別具慧眼,準確揣摩上意,聞風起動,律師會會長就是一例。他撐白皮書之餘,還講可以為愛國作法律上介定,這種忠君愛國之言,連那個出口爾雅的馬大……大……大律師也自嘆不如,連前律政司長梁愛詩也自嘆不能。這樣講,真的挑起我的好奇,到時香港法例第一章《釋意及通則條例》怎樣把「愛」字作釋義呢?不如先問下愛人:

你愛我嗎?
愛。
有幾愛?
好愛,極愛,畀哂啲錢你,晚晚招呼你。

在法律上「好」、「極」都是介定不出的相對性抽象概念,奉獻所有錢較具體,但豈不是有錢的人比窮人愛國,錢越多就越愛國。窮等人家,貧無立錐,你愛國國也不愛你。不是嗎,只有愛國商人,那有愛國窮人呢?至於晚晚招呼,這個就不能言表了,最好問下林會長怎樣招呼國家。咪住!我想到了,就像昨日在東區法院門口,打了招顯聰兩巴掌那個愛國的茂里,罵句漢奸,招呼了兩巴,就叫愛國了。原來打香港法治幾巴掌就等如愛國。

久違了東區法院,1991年1月28日開幕,我就在那裏做打雜,我最後上班是2002年8月31日,也在東區,去國快將12年了,在那門口給記者影過不少相片,時光苒茬,香港竟然變得如斯不堪,豈不教人黯然神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