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香港時事

建制派矛盾積存日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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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生在上一篇文章中,點評特首梁振英主動約晤民主黨,指出政改否決過後,港府和北京暫不將泛民視作「首要矛盾」。因此,才有
CY主動「破冰」之舉,透過緩和港府跟泛民,特別是温和泛民的關係,好讓他們騰出手來,處理香港現時最尖銳的「首要矛盾」。那麼,究竟在北京眼裡,現時的「首要矛盾」是甚麼?其中一個,便是建制派一直存在的內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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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政改時代的抗爭之路,如何走下去?

POLIT.PETITION.1800.1406
政改方案將於本周三提交立法會表決,民間人權陣線將會一系列街頭運動,包括在今日發起的遊行,之後會一連三日在立法會外組織滾動式集會。正式表決的6月17日,民陣則會在立法會門外進行直播。有消息顯示,若投票最後階段出現法案可能通過的情況,民陣將發動支持者和青年學生衝入會場,癱瘓投票現場,令投票無限期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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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欲借泛民手否決政改

LiFei
上星期,泛民前往深圳與京官面討論政改。會談沒有亦不可能有成果,早已是意料中事。在一般的正常情況下,不外乎是雙方重申一下立場,京官循例堅持「八三一決定」是憲制性決定,不會撤銷。之後,便是泛民議員召開記招,抨擊一下京官根本沒有誠意,大家便各自收工回家吃飯。令人始料不及的,是中方非但沒有釋出善意,反而擺出更強硬姿態,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招中表示﹕「以後各任長官,實施普選,都要按照『八三一』,它的效力不限於一次選舉,是長期實施」。很明顯,今次京官根本不是來遊說泛民支持政改的,而是在逼使泛民否決政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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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D100,喬寶寶老婆有居港權

D100 喬寶寶
近日,一名姓肖的黑市居民獲發「行街紙」,引起網上議論之聲不絕。網絡媒體《D100》發表評論,質疑﹕「如果匿藏香港9年的無證大陸男童可獲發批居港權;那為何喬寶寶的印度籍妻子居港22年,卻不獲批居港權?」由於此說法有誤,遂撰此文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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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何需服從人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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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特首梁振英公佈了新一年的施政報告。報告中關於政改那部份(連結),CY基本上還是老調重彈,除了重申「公民提名」不符合《基本法》外,就是強調香港在普選問題上中央有實質的決定權,人大常委的8‧31決定具有不可撼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然而,中央為何有實質的決定權﹖中央的權力來自哪裡﹖我們為何要服從人大常委的決定﹖這是本文將會討論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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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解經濟學的社會成本:社會選擇理論是怎樣分析郊野公園與蓋房子的問題

雷鼎鳴發文說不發展郊野公園有很大的社會成本,這番言論在社會選擇理論之中根本就站不住腳。首先要説明,我不會認爲雷鼎鳴的説話是經濟學家的説話,因爲這他提出的言論有惡意論述argument in bad faith)的味道即是透過歪曲道理和事實去「論證」他的立場。他這種行爲是有跡可循,早前我已經批評過他將Alan Kruger David Card對最低工資研究認爲沒有證據顯示適量的增加最低工資會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這個中性的結論,單純的用「訴諸知名度謬論」排除,而漠視其他研究和有多於650位經濟學家,其中有6位是諾獎得主,都支持適度地增加最低工資這個事實。

今次這番言論又是扭曲了經濟學中社會選擇的概念。當然,另一邊的人不懂經濟學,將他視爲「主流」經濟學家,又是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爲這樣一錯,很多人就以爲經濟學就是這樣,而發現不到衹是個別經濟學家亂用或歪曲學理的問題。雷鼎鳴今次錯的就是經濟學上的錯他們并不是搞錯「社會成本」這個概念,因爲社會成本是指所有成本,直接或外部,的加成。成本沒有經濟和不經濟之分,因爲衹要説到成本,你就必然是說經濟問題,效益的問題。這是鄒崇銘錯誤的地方。

雷鼎鳴錯是錯在他衹計算蓋房子的收益與成本,不計算不蓋房子(即是保留郊野公園)的收益與成本。假如蓋房子有一個收益值,不蓋房子也同樣有個收益值。衹要涉及到成本收益的計算,你就必要計算所有成本和所有收益,然後對比其他替代方案的成本收益總和,因此形成一個選擇序列。任何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必定是平等的比較幾種方案的成本、收益和風險,刻意的忽略某方案的成本或收益,就是片面地偏袒某一方案,而這種分析必然是不可信。

除此之外,社會選擇中的成本收益分析還有一個重要概念:「支付意願willingness-to-pay。假如公衆願意爲房子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他對郊野公園也同樣會有一個願意支付值。假如其他成本相等,單是按照願意支付的價格來作選擇,假如公衆對郊野公園的願意支付值大於起樓,那保存郊野公園就是更具經濟效益的選擇。當然,去問一般人他們願意爲保存郊野公園支付多少錢,大多數人會打一個大問號,因爲郊野公園屬於公共產品,不能交易,所以沒有市價可言,在經濟學中這叫「市場失靈」。一個經濟學家在跟樓宇銷售價格作對比之前有責任想清楚假如郊野公園有市價,這個價值是多少,否則他的所謂分析其實是在欺騙公衆。

要計算一樣選擇的總成本和收益,基本上這是不可能,因爲我們不可能事前想到所有的外部成本,而且每個人的支付願意值都不一樣,在經濟學中這是因爲不完整訊息所形成。因此,要計算總成本和收益,我們要分客觀和主兩部分。先說客觀。我們要問,失去郊野公園會帶來什麽客觀損害。郊野公園是一個複雜的生態系統,而這個系統對人類生活、生態的持續發展、醫藥研究等都有莫大的價值。我們簡單一點衹説一個變量,郊野公園有衆多草地和樹木,所有它是一個「碳收源」。一個郊野公園每年可以吸收一定程度的碳,而碳環境的損害是一種成本(反之,碳的減少同時也是收益)而這個成本的價值,我們可以各國的碳交易市場得知(當然真的要算就不是這麽簡單,還要看有否低估,市場是否有人爲扭曲之類),這樣一算,我們就可以知道郊野公園的(部分)經濟作用(效益)

計算主觀成本比較難,因爲訊息不對等,有些人會過度的高估或低估這個價值,例如有些人會願意花/浪費極大量金錢去滿足自己對環境和能源政策的錯誤想法,因而增加氣候轉變的風險反核就是這個問題(反疫苗、順勢療法也是一樣)。我們有幾個方法應付這個問題:1)不理那些極端,不能理性地衡量問題的「瘋子」;2)取中位數或者平均數;3)引用相似但比較易理解的物件;4)詢問可以代表理性公衆的人。這些方法也不是完美,例如第一點,有一些人會堅持比他人過度高估或低估價值,但這并不代表他們必然是「瘋子」,他們可能有他人沒有的訊息和理據,所以我們處理問題時也要小心。同時,問問題亦要有技巧,假如你問人:你願意爲郊野公園支付多少錢,大多數人都不懂回答,但如果你問:你願意爲制止人破壞郊野公園支付多少錢(或他人支付你多少錢讓他破壞郊野公園),假設郊野公園能帶來多少錢的利益,我相信大多人都能合理回答這道問題(這是willingness-to-paywillingness-to-accept在技術上不同之處)

所以「郊野公園對蓋房子」這個課題,假如我們沒有先入爲主的立場,我們就需要用上成本收益分析去考慮。當然,我們單是個人根本不可能做這種詳盡的分析和數據搜集,所以我們應要求政府發出這樣的報告,然後再經過同儕審查,甚至複製這個過程來驗證報告中的結論準不準確。這過程需要大量訊息和專業知識,所以所謂的公衆知識分子在社會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他們需要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去分析不同的事情,尤其是與政策相關的,并想辦法讓缺乏專業知識的公衆合理地理解這些問題。

就算報告的計算結論中肯,同儕審查認爲方法公正,結論合理,公衆依然抵制蓋房子或保留郊野公園,政府行事就必須小心,因爲這做決定是也要考慮「顯示性偏好」(revealed preference,公衆會因爲訊息的改變而增加或減少估算而改變原來的價值估算「顯示性偏好」這個概念説的是本來一個人沒有考慮或者認爲沒有價值的,但到有人提起,或者到失去了或對比之後才發現是很有價值的東西,例如舊情人行山或郊外運動的重要性。因爲公衆平時將忽視郊外運動的價值,又或者認爲有郊野公園在,他們想什麽時候去都可以,所以他們就會低估郊野公園的重要性,但當你說要拆除,他們就會因爲面臨失去而改變預算與行爲。任何經濟學家都不能忽視這個價值,因爲它跟房子的價格會按照供需預期而改變的道理是一模一樣的。

假如報告方法結論合理,政府需要向公衆説明爲何這是較好的選擇,假如公衆依然不支持,不論是理性或非理性高估、低估也好,它就可能要重新考慮。這就是審議式民主的作用,也是其中一種展示方式。當然,假如所需要作的選擇是非常迫切,影響重大而公衆始終無辦法理性的考慮問題,這現象可見於美國的槍械管制、廢除死刑、醫療保險改革等等,政府就必須要作出客觀上對最爲有利和安全的選擇,不過在推行政策時它需要小心,或者提供一段緩衝時間去讓公衆慢慢的消化訊息和接受結論。上面説到選擇序列,政府這時候要作的可能是退而求其次選擇序列中的次位或第三位,這樣就可以有限度地避免估算失誤的問題。這是如何謹慎地作重大政策選擇的方法。

因爲理性分析是審議式民主的基礎,假如公衆看事情始終不願意看證據和認真的思考,衹根據自己片面的喜惡去衡量一個決定的價值,那審議式民主就會立刻崩潰,任何民主制度都會因此失靈。所以現代民主重視知識和知識的傳播。雷鼎鳴歪曲了他所應該知道的知識,又沒有經濟學家出來指出他的錯誤,反對者又因爲不懂經濟學的關係而將批評重點放在與問題無關的其他經濟學概念上,殊不知經濟學中的社會選擇理論已經能説明雷的言論是錯得離譜。這種思維會讓人錯誤理解經濟學,因而變得不願學習,社會也會失去一套能有效分析政策問題的工具。

説回郊野公園與蓋房子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反問雷鼎鳴,使用成本收益分析,假如公衆認爲郊野公園的價值大於蓋房子兩倍,他會否認爲不拆除房子改建郊野公園是一件「墨守成規的蠢事」?我相信不會。樓價與房子的供需問題是由很多因素形成,2008年後樓價不受控的上漲其中一大原因是利率和匯率均過低。假如利率和匯率正常,又假如當年董建華一直實行八萬五政策,并取得實際的效果,而其中并沒有使用郊野公園部分,我們并沒有原因認爲要蓋足夠的房子和穩定樓價就必須放棄郊野公園。作爲經濟學家,不去先談貨幣政策的問題,卻要打郊野公園的主意,同時讓人誤解經濟學,我認爲雷鼎鳴發出這文章最大的社會成本就是他失去了一個學者應有的操守。

警察、公安、共狗


(取自BBC)

作者: 標少

寫一篇評論警察的文章,並不容易。雖然以往多次的社會事件,我寫過不少的文章,集中討論執法是否公正及辱警的問題。相對於佔領行動,以往的討論都顯得微不足道了。

7名警察涉嫌打人事件,對我最大的震撼,並非這7人有沒有打人,下埸會怎樣,被打的人是否抵打。OMG前天聽蔣麗芸在立法會的發言,words to the effect–點解咁多人唔畀人打,佢會畀人打?這種有權代表市民通過法案的代表,語不驚人死不休也罷,這種低智言論,法治何存?寫這篇當然不是為了批 評她,可批評她和鍾樹根之流的人的言行,俯拾即是,他們醜態百出,形象拙劣,香港有這種議員是香港的恥辱。對我最大的震撼是警察反彈情緒已到臨界點,萬一 政府管不著警察怎樣辦?

警察在近10多年的政治運動中,漸漸變成市民所不滿的政府,及所憎惡恐懼的共產政權的替身,他們變成公安、共狗,是任人辱罵而不能還口的活死人。還口就死 人,郁手就變犯人。辱警的人痛快,因為辱警不犯法。他們罵梁振英,梁振英聽而不聞。他們要衝向梁振英,警察擋住了。如果警察擋不住,這算是甚麽警察?菲律 賓救不到人質的警察!

警察和激進示威者之間的潛在矛盾應該是立場性的矛盾,因為警察要維持治安,激進者要擾亂公安,現在的矛盾卻變成政治性,因為示威訴求不得要領,就把警察視 為政敵來發泄,警察是政府,是共產黨的化身。激進示威者視警察為共產黨的工具、打手。假設是民主選舉,其實警察也只有一模一樣的社會功能,在殖民地時代也 同樣不涉政治,涉及政治的只有政治部,俗稱「邵氏」的SB(Special Branch)。

示威人士之所以能夠辱罵警察,就是因為他們知道警察不敢打他們,警察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察,否則一個二個都躺在暗巷呻吟了,還有機會罵公安共狗?把怨氣 發泄到警察身上,某程度上是欺善怕惡,否則就北上過關去罵公安呼共狗了,見了SDU(飛虎隊), AP(機場特警)沒有人撩「隻揪」,就算敢都只會在眾目睽睽之下,明知警察不會「揪」才夠膽挑釁。

香港這種非政黨政治,反對派沒有執政機會,永遠都是反對黨,從無後顧之憂,否則又怎會肆意攻擊警察,有機會執政就會有易位而處的考慮而不敢胡來。如果紀律 部隊真的出了問題而給人罵到一錢不值,應該做的是針對性的改革,而不是辱罵。一般會出現在警隊身上的問題是貪污和破案效率,甚少涉及政治立場。社會的穩 定,市民得以安居,專業及效率高的警察是必要的條件之一。把警察的功能集中於社會運動及防暴方面,可謂不務正業了。長期投放大量資源在社會運動裏,有很多 罪案的偵查會停滯了。犯罪的人會因為佔領堵路而怠工嗎?正常警務工作因佔領而停滯,受害的是社會大眾,衝擊堵路的人可以沾沾自喜嗎?

這些運動,參與者夾雜學生和其他滋事份子,有民主訴求,有對各種社會不滿的宣泄,也還有搗亂的動機,不論甚麽動機訴求,第一綫交鋒的是警察,而不是回應訴 求的官員,不是謀取豐厚利潤的地産商。與警察衝突,有些人會儍到憧憬是指壓按摩,恰到好處,身心舒暢,一定不會頭破血流,一定不會吃胡椒催眼淚,社會運動 涉及肢體接觸,不是請客送禮,相敬如賓。這佔領事件,換了是黑社會暴亂,警察還是這樣克制,社會大眾接受得來嗎?當然有人會覺得這比較不正確,我想指出, 就是因為這次主要是學生主導,所以警方的武力才用到最低了。

一定會有人把放87枚催淚彈和7個警察涉嫌打人拿出來反駁我。稍安無燥。先講7警打人,如果7警打人可以看成28000警員都打人,那麽只要幾個示威的人 是激進流氓,就可以把幾萬示威的人都看作流氓。這叫以偏概全。同理,只要大學生有幾個作奸犯科的,就可以説成全部都是賊了。我又再講張達明建議成立獨立委 員會調查7警打人事件,劉進圖被斬案,涉案的兩名被告也指控被警察毆打逼供,張達明卻不吭一聲,不高調要成立獨委員會來調查,是因為劉進圖是張達明的同學 所以這兩人就抵打?抑或不同被打的人就用不同標準來量度呢?

港大法律系楊艾文教授對於87枚催淚彈發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Was it Lawful for the Police to Use Tear Gas on Protestors in Hong Kong?), 楊教授主要針對使用催淚彈這層次的武器相對於當時示威者的威脅是否相稱。這是一個現場指揮官判斷當時環境及催淚彈發放目的的問題。楊教授分析時的大前提是 當時佔領是違法行為,發放催淚彈是要驅散人群,而提出幾項過份使用武力的論據,其中最後一項講到87枚催淚彈發放後,人群很快再集結,足以證明放催淚彈成 效小,亦可以用較少侵犯性的方法替代(quick regathering of protesters (after momentary dispersal) – suggesting that the tear gas achieved very little and certainly nothing that less intrusive means could not have achieved)。這一論據明顯倒果為因,催淚彈發放後成效不大,也可 以是因為發放數量不足及沒有進一步武力驅散行動所致。我並非寫文來反駁楊教授,我只想指出使用甚麽級別的武力,怎様才算恰當,第一的考慮是案情事實 (facts in issue),其次是下命令的指揮官的目的(state of mind)。單看87枚的數量,不足以下任何定論。我想對上一次關於發放催淚彈數量的合法性討論是1994年白石船民中心暴亂那一次,500名船民吃了 500多枚催淚彈,prima facie excessive。

最後,我最擔心的是,警察近年在社會運動中累積的負面情緒,究竟對執法態度的影響有幾大。沒有一份工會是你努力執行職務會被辱罵,你怠惰去做也會被罵,甚 至你做那份工就注定被罵。做警察也是平常人一個,不論是在公務員體制中,或者芸芸紀律部隊中,是被人罵得最多,最被針對的一員,公道何在?17萬公務員都 由政府支薪,唯獨他們是共狗?

答警察涉嫌毆打示威者的讀者問

作者: 標少

在上一篇TL留言問我以下幾條問題:

想請教標少:

1)對CAPO/警監會有否看過其運作模式/往績是否公正?
2)若法律途徑查會否過嚴(但李志輝等人濫用私刑案仍成功起訴,應仍是合理?)
3)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否需要引用該法查「警黑合作」(或濫用私刑案)?
4)《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跟普通法庭處理案件有何不同?(傳召作證的權力似是特權法最大特權?)

這幾條問題是就著7名警察涉嫌暗巷毆打示威者事件而提出,我相信這件事最終會發展成刑事檢控,控罪會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而事主曾健超就算之前向警察潑的液體是尿液也不會被檢控,不會成為交叉檢控(cross charging)的案件。

第一條問題我覺得只有主觀的答案,CAPO(Complaint Against Police Office)處事是否公正,我不懂得怎樣客觀量度。我只能講制度健全,頭頂還有監警會監察,過往也有警察打人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案件,經投訴警察課調查後提出檢控的。檢控與否,也有紀律聆訊跟尾。交給CAPO調查的好處是,它了解警察程序和運作。

第二條問題不應該問,因為不論是刑事調查抑或紀律聆訊,都是法律途徑,也是唯一的途徑,要維護法紀,這途徑沒有過嚴可言。況且,通過法律程序來處理,被指打人的警察,若被檢控,有沒有罪由法庭判,總好過傳媒和社會公審。我其實也想過怎樣盤問這證人,當然不會在此討論。如果這些警察被檢控,抗辯不易,但甚麽都有策略,也有抗辯的方法。

順帶一提,張達明説行政長官絕對有權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此事,這樣講有點無聊,有權和應否是兩回事,這件是普通的刑事案,毫無必要以獨立調查委員會來調查,極其量是裁判法院的案件。

第三條我答不到,因為我沒有立法會議員的智慧,他們不見得有一定的凖則。使我噴飯的是,某議員提出這建議,讓我提我會用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來查議員和黑社會的關係。用這法例來查警員打人一事更講不通,議員不能越俎代庖,去做刑事調查的工作。

第四條只能簡單答,《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賦予議員的權力屬調查性質(inquisitorial),權力很大,有權主動傳召證人,要求審閱文件,而法庭則屬仲裁性質(adversarial)。以傳召證人證供而言,法庭當然比立法會細。不過,立法會沒有司法權,違反這條例或證人不肯出席,都要由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