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香港歷史

讀《【歷史課】簡易香港史:天然軍港與維多利亞城一文》有感

日前拜讀了鄭立先生關於香港早期歷史一文,有感文章觀點獨特,唯史料上有不實之處,特此撰文提出意見。

「我們一直說香港就是殖民地,但其實,很嚴格來說,這個所謂香港的殖民地。其實只有那幾個洋人聚居的點。一開始的香港,居民約有萬五人,以及五千名英軍」

1841年5月5日,香港人口就是20條村的4350人、市集800人、艇家2000和來自九龍的勞工300人。(1)根據香港早期行政報告(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s 1841-1941)的資料,(2)香港人口於1842年3月是12631,而1844年4月人口是19000,故此可以推斷,「居民約有萬五人」的時期大約應該是在1843年《南京條約》生效之前。既然如此,那便不會是「一開始的香港」,因為香港近代史的開始,是始於1841年1月英軍佔領,而非《南京條約》。

另外,鄭先生亦指出,「一開始的香港……五千名英軍」,據《Chinese Repository》(中譯《中國叢報》)資料顯示,1840年6月英國遠征軍的總數合共4000人,(3)加上1841和1842年增援的2200,(4)總兵力也不過7000人。「五千名英軍」在香港,未知鄭先生所言的是那個時期。

「當初的香港,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甚麼分別。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英國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

當初的香港,是否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有分别」不得宜知,因為筆者對流行電腦遊戲一無所知。然而事實上,香港不僅並非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亦不是因為「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就代表英國政府和全天候認為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鄭先生在文中所言「當初的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但後來又說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鄭先生似乎在說,代表英國的外交部始終操生殺大權,盡管砵甸乍有其別於主流的主張。然而事實上,砵甸乍本來就是跟義律在香港的視角上站在同一方向,並且同樣是在背離上司外交大臣鴨巴甸(George Hamilton-Gordon, 4th Earl of Aberdeen, 1784-1860)(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訓令的情況下堅決繼續佔領並發展香港。砵甸乍在香港去留的問題上與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是持相反意見的,可是他的決定不但影響了主流聲音,而且亦是決定香港成為殖民地的最後因素。

在分析前,首先要解說一個概念。鄭先生所指的「英國人」,其實應該視之為泛指,因為當時的「英國人」在對華方針上有兩個主要方向:

1. 佔領舟山
2. 佔領香港

主張佔領舟山的,主要是維多利亞女王和舟山為伊甸園的巴麥尊,以及後任的鴨巴甸。但在佔領後由於管理、香港在戰爭中作為鴉片走私、臨時的貨物存倉和處理傷兵等問題令身價暴漲,使巴麥尊逐漸發現舟山似乎名大於實,才逐漸將視線轉到香港,並訓令砵甸乍繼續保留。

而主張佔領香港的,主要是義律(Admiral Sir Charles Elliot, 1801-1875)、英印總督奥克蘭伯爵(George Eden, Earl of Auckland, 1784 – 1849)、海軍大臣約翰巴羅爵士(Sir John Barrow, 1st Baronet, 1764-1848)、砵甸乍和渣甸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等人。當中,義律和砵甸乍偏向將香港發展為自由港。

雖然,主張佔領並發展香港的一方不代表外交部的聲音,但事實證明英國在華的全權代表只要能夠說服女王和外交部,他的方向仍然可能帶來決定性的結果。

我們先談義律。

義律在1841年6月21日給英印總督奧克蘭的回信中,提到佔領和保留香港的原因。對此,馬士在《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亦對此作過分析。(5)

信中他稱,由於戰爭原因,貨運(被大量封鎖在港口)大量屯積。在清晰知道於澳門找一個貨物落腳地根本無法實現後,要找一個地方,可以清貨和不需要再付逾期停泊費和其他額外費用,並為了不再給沒有誠信可言的行商從中操控和抽取利益,香港行動是有需要的。

而在軍事角度方面,義律在回覆奧克蘭的信中亦表示,為了北上的軍事行動作準備,佔領香港不但可以作為一個軍事補給地,而且對兩國軍隊的士氣產生了一種此消彼長的作為用。

及後,在1842年的一份信函中,義律還透露了他佔領香港的原因,就是為了和對在香港進行貿易的期望和避免戰爭:(6)

“…but what it fell to my share mainly to consider was the wisdom of conducting the war with the least possible extent of injury to defenseless people, and to the dwelling and property of a great trading city, disposed to trade with us, and with which it was our object to trade……"

香港在商貿上的優勢,砵甸乍看得更加明確。1841年9月繼任的外交大臣鴨巴甸,對前任巴麥尊的對華方針作了「一些重要修改」。他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的信中寫道:(7)

「關於在採取戰爭行動過程中可能有必要佔領中國領土一事,女王陛下政府只是把舟山和香港視為臨時性的基地。女王陛下政府不傾向於把這樣獲得的領土視為永久征服。他們寧可希望中國開放東部沿海四、五個主要城市進行貿易的條約作保證」

鴨巴甸跟維多利亞女王的對華政策基本上看法一致。他本人的新對華方針意向非常明確,即「安全、經營良好」的通商貿易政策,而非佔領領土政策。為了作戰需要可以臨時佔領中國島嶼,但由於作殖民地式佔領會「耗費巨大」,並使中英關係惡化,妨礙中英貿易,因此不僅是香港,即使是舟山,鴨巴甸都不主張佔領。於是他後來表示,香港不再被看成永久的英國屬地,而僅僅被視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一個軍事佔領地點,女王陛下政府實現對華目標時有可能歸還給中國」。(8)

因此,就著鴨巴甸這個對華方針的「重要修改」,以臨時佔領舟山作為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只是暫時性的手段;至於而此時已佔領的香港,儘管巴麥尊在任內以至維多利亞女王均對香港「很長的時間內不能夠向我們的商人提供對北方一些港口進行貿易的任何新的便利條件;因此佔有香港將不會取代攫取東部沿海另一個島嶼的必要」表示擔心,(9)但由於鴉片走私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後來鴨巴甸還是默認前任巴麥尊於1841年5月31日致砵甸乍信中所表示「不要放棄該島」的決定。(10)

於是,1842年1月,就如鄭先生所言,英國外交部正式通知砵甸乍,在香港一切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全部停建。然而砵甸乍卻獨斷而行,他不但沒有停止民用建設,反而大規模地進行,並在同年2月16日宣布香港為自由港。

然而事態發展到這一階段,出現了耐人尋味的變化。

香港在這個極有可能獲准歸還給中國的時候,砵甸乍表示完全贊同當時義律對於香港的觀點:(11)

“The intention of Hong Kong is the only point in which I have intentionally exceeded my modified instructions(指上述鴨巴甸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信中寫到「對華方針一些重要修改」的訓令)but every single hour I have passed in this superb country has convinced me of the necessity and desirability of our possessing such a settlement as an emporium for our trade and a place from which Her Majesty’s subjects in China may be alike protected and controlled."(括號內文字為筆者所加)

總括來說,配合以上的函件,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原因,主要有三:(12)

1. 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2. 其次,鑑於很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戰事,佔領沿海島嶼,尤其是香港島,是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3. 透過殖民孟買和新加坡經驗,離岸島嶼除了証實有能力可以成為轉口港外,還能作為釐清糾紛的界線,減少與被殖民國家正面衝突的機會

至於維多利亞女王何以最後在1843年1月4日,即《南京條約》生效前五個月,才決定將香港視為殖民地,並由鴨巴甸致函砵甸乍,便是取決於砵甸乍對香港「不懈堅持」,不過筆者不打算在這裡贅述,讀者如有興趣請參閱拙文。(13)

盡管反對派一直反對開辟香港為自由港,但在義律和砵甸乍眼中香港就是一個正常與非正常商品貿易中心;而香港作為軍事基地的角色,其價值不是作為者所言「完全發揮在鴉片貿易之上」,而是它本來就是為鴉片經濟而存在的。因此沒有鴉片經濟作為香港進軍內陸的跳板,義律和砵甸乍難言選擇佔領和發展香港,即使會亦難以說服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沒有鴉片經濟,香港成為「海軍兵營」的機會實在令人懷疑。然而,既然義律和砵甸乍都對香港的鴉片經濟深感信心,那香港就不可能一開始時就是「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了。

事實上,是否「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並不是看英國外交部的取態,而要看當時在全權代表(plentipotentiary)的實際動向和結果。擁有幾百年議會民主制的「文明」國家英國,全權代表雖然並不具備改變女王和國會意旨的權力,但事實證明他們只要能夠據「理」力爭,便有機會在主流方向中逆市而行。(14)

「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拿去跟清帝國談判要更好的東西時,就把香港這樣原件賣回去。後來英國人過了百幾年之後實現了當初的用途。要說他們是很有遠見還是貫徹始終。換句話說,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

最初,對於「英國人」來說,香港真是籌碼和肉參嗎?

在1840年2月《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下稱《宰相書》)中,(15)巴麥尊表示要「割讓沿海島嶼」,卻沒有亦志不在割讓香港。後來,義律在佔領舟山後並發現無法說服琦善割讓舟山,於是改變巴麥尊《宰相書》關於同時割地和開埠的訓令,而是割讓領土作談判籌碼來代替開埠。1841年2月初,巴麥尊在回復中表示,原則上同意義律的調整,不過割讓的領土必須是位於「物產豐盛,人口稠密」,並富有地理和戰略價值的島嶼或沿海口岸,言下之意,即暗指舟山是也。然而,義律卻在1月14日給琦善照會,要求琦善的卻是給予英國「主治」以作「寄居」香港,條件是歸還沙角大角和從舟山撤軍。(16)

顯然,由1840年2月至1841年1月這段期,香港不但本來就不是在割讓的名單上,而且亦不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相反,在攻陷大角沙角後,作為虎門三重防綫防衛體系的首重大角沙角,倒是義律攫取香港和在舟山撤軍的籌碼。

約三個月後,巴麥尊知道義律佔領了香港並發出公告,在1841年5月3日,義律職務遭到罷免,砵甸乍上場。隨即,巴麥尊向砵甸乍發出訓令,重申1840年2月的《宰相書》和其在2月3日作出的補充內容,並強調開放四至五個沿海口岸,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點絕不能放棄,除非清政府同意把香港以外再將「東部沿海的某個島嶼割讓,並且允許在該島與大陸上一些城市之間自由進行通商」。指令非常清晰明確,要麼開放四至五通商口岸,要麼再佔據多一個島嶼。至此,香港都不是外交部和砵甸乍作為勒索道光帝的籌碼。直至1841年11月4日,接任的鴨巴甸才致函砵甸乍,表示僅視香港為討價還價的籌碼。

由此可見,香港不但不是「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而且亦不是「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作為肉參的香港其實是在佔領香港後的10個月,而且只屬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的訓令,在香港卻沒有實際行動支持。

4. 「所以一開始的香港……從清廷處取得了本地華人的治理權。這也是跟澳門一個巨大的分別。因為澳門是有清廷的官署管治華人的。香港卻是由香港政府管理的」

1841年2月1日,義律在香港發布了公告,宣布了二元化的法律體系 – 華人繼續依從中國法律和習慣,英國及其他國藉人士則接受英國法的統治。根據義律1841年2月13日開給琦善以討價還價的《章程事宜》,就是重覆公告中中英同獲治外法權的賣點,即「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個官員共同審理」。到了簽訂《南京條約》後,其附約《虎門條約》當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已確立了「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建立有限形式的治外法權。(17)

換言之,根據《虎門條約》,遑論在「一開始的香港」,即使在《南京條約》生效多年之後,「本地華人的治理權」仍然沒有落到港府手上。

實際的操作又是如何?根據諾頓-凱希(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1855 – 1920)的權威英文香港法律與法院史著作《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所指,(18)直至1846年,在香港犯案的華人依然是依照條約由香港華人審理,或引渡回內地審理,只不過在審理之前會先遭到本地紀律部隊公開鞭刑虐行後才引渡。至於何時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那便要到1861年政府正式取消了保甲制中地保的職能後,義律公告中對二元法制承諾的宣告結束,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並正式由香港政府管理。(19)

5. 「他(文咸)也進行了香港第一個填海工程,建立了維多利亞城。成為香港的首都。是的,香港是有首都的。首都就是維多利亞城,也就是現在的中西區」

維多利亞城於1842年由砵甸乍規劃,(20)1843年命名。文咸於1848年任總督,實際上他不是「建立了維多利亞城」,而是繼續擴建維多利亞城。另外,1843年7月6日,時任土地注册處處長的哥頓(A. T. Gordon)已將維多利亞城劃分為上中下環劃為三個街區,(21)即是說,作為香港首府的維多利亞城在規劃的初期已經包括了西至現在的灣仔區,而非文咸1848年在任時的「中西區」。事實上,1848年的維多利亞城,早已發展至今天的銅鑼灣東角地區了。

說了這麼多反話,其實文中亦有些論點筆者頗認同的。例如,香港在鴉片戰爭中,的而且確完全發揮了一個軍港的角色。英軍在佔領香港後,尤其為在廣州之戰和廈門之戰期間,英軍由於病疫使戰力大減,大軍回到香港集結重整,並會合8月來華的砵甸乍和其大軍後一舉進軍廈門然後北上,此時香港的確為英軍提供了重要的重整條件。至於大軍集結在那裡,那與香港人至今仍然樂於相信的一個傳說有關。而更有趣的是,軍港與維多利亞城在名稱上,又竟然有相同之處。詳情將於下次與大家分享。

註:
(1)<Chinese Repository>, Vol. 10, No. 5, 1 May 1841, p. 288-289.
(2)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 vol 1, England: Archive Editions, 1841-1941.
(3)<Chinese Repository>, Vol. 9, No. P. 112, 221.
(4)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香港:三聯,2014,第141,153頁。
(5)H. B. 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Period of Conflict 1834-1860, p.274, 650-651.
(6)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185.
(7)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47頁。
(8)弗蘭克韋爾什:《香港史》,第151頁。
(9)同7,第47頁。
(10)同7,第46頁。
(11)George Pottinger: Sir Henry Pottinger: The First Governor of Hong Kong, P. 106.
(12)"occupation of an island would remove some of the main grounds for merchants’ complaints, Second, the strategic case for having a permanent naval base was compelling, since further warfare was likely. “Third, on the Bombay and Singapore precedents, an off-coast island would serve as a great entrepôt for trade." Ibid, P. 104.
(13)<解構香港割讓來看身份定位(二):由舟山到香港島的曲折轉換>
(14)Sir Augustus Oakes, C. B.: The Great European Treatie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p.4.
(15)《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是巴麥尊在1840年2月20日向清政府提出的正式要求: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另外,還有巴麥尊同日發給㦤律和義律的另外十項要求: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囗岸。
二、英國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與中國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被焚鴉片。
五、中國廢除行商制度,并賠償商欠。
六、賠償軍費。
七、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算;
八、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九、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十、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06-207頁。
(16)「俟貴大臣爵閣部堂允照本公使大臣十九日公文開載,將尖沙咀、香港各等處讓給英國主治,為寄居之所等由辦理,則本公使大臣等即於接到來文之時,就日將以沙角、大角二處送還。」1841年1月14日義律照會。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266頁。
(17)關於領事裁判權的條款附在《虎門條約》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之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原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章程》,是《虎門條約》的附件,而《虎門條約》又是《南京條約》的附約。在其15款中的第十三款,承認中英享有領事裁判權,而這領事裁判權,後來又逐漸擴大解釋為治外法權:
「十三、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致小事釀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稟內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需要指出的是,領事裁判權早簽訂《南京條約》後便立即開始的《江南善後章程》第八款已經確立。以上1843年7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第十三款,原是以《江南善後章程》為依據,並且是《虎門條約》的制定藍本。故此在該款中最後寫上「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郭衛東:《轉折 – 以早期中英關係和<南京條約>為考察中心》,河北人民出版社,第483,495頁。然而,盡管當中的領事裁判權是耆英得人在談判時擅自加上的,亦為列強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開了先例,但它始終仍是附約中雙方承諾的一部份,而這部份後來被英方撕破了。以下為《章程》第八款原文:
「八、內地奸民犯法,應行究辦,若投入英國貨船兵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有違信誓,致傷和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復,內地犯法奸民,若投入香港及英國貨船兵船,即行送到出交官,斷不庇匿。其英國及屬國逃民逃兵若潛進內地中國,也須一律送交英國近地理事官領回,以敦和好」。同上,第450-454頁。
(18)"On the Saturday, the 25th of April, 1846, no less than 54 men were flogged and had their tail off – a mode of punishment common in those days – for no other reasons than that of being on the island without registration tickets, and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e was further increased by their being handed over afterwards to the tender mercies of the Kowloon mandarins to be sent back to the places to which they belonged. The existence of any local law authorising the Magistrates first to punish and then to hand over delinquents to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as not known. By the treaty, criminals or other offenders were only to be handed over on application."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Vetch and Lee Limited, 1971 vol I, p.92.
(19)<香港殖民地時期二元化法制之確立>,蘇亦工著,第9頁。
(20)李百浩,鄒涵:<香港城市化初期的城市規劃歷史研究(1841-1904)>,《城市規劃學刊》2011年第03期,第113-114頁。
(21)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