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雜項

基督教異端面面觀(四) — 拿戈瑪第經集、多馬福音、耶穌的雙生兄弟

基督教異端面面觀(三)

在上一篇文章中,簡單介紹了諾斯底主義一般擁有的世界觀。而在這篇文章中,將會開始介紹諾斯底主義之中至今最重要的考古發現 – 拿戈瑪第經集(Nag Hammadi Library),並會重點介紹當中最重要,甚至可以說是顛覆了整個耶穌生平研究和聖經研究的發現,被一些聖經研究學者稱為「第五福音」的多馬福音(Gospel of Thomas)。

拿戈瑪第經集的發現過程

拿戈瑪第經集於1945年在埃及的拿戈瑪第(Nag Hammadi)地區發現,整個發現也因此而命名。拿戈瑪第經集的發現過程頗為傳奇。

image.png

拿戈瑪第的位置

在1945年的12月,農夫穆罕默德.阿里(不是剛逝世的拳王阿里)和他的兄弟在Jabal al-Ṭārif的山洞附近挖掘種植用的肥料,無意間在山洞中發現了一個密封的陶罐。一開始他們害怕內裡住著邪惡的精靈,所以不敢打開那個陶罐,但他們後來又想,那個陶罐內可能藏著金子,所以就合力把陶罐打開。打開陶罐後,沒有精靈,也沒有金子,內裡只有一疊疊的紙莎草。這些紙莎草的價值實際上比金子還珍貴,因為它們就是這篇文章的主角 — 拿戈瑪第經集。於是阿里和他的兄弟就把這些紙莎草帶回家,就在那一晚,他們的母親用了數張紙莎草來生火煮飯,這大概是最豪氣的一餐吧?

有關農夫阿里的故事還沒有完結,事實總比故事還要精彩。原來阿里涉及了一單「家族血仇」之中:原來阿里的父親是給另一個家族的人謀殺的,根據當地的傳統,阿里他們需要「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以血還血」為父親報仇,於是他們便設局謀殺了自己的殺父仇人,並據說挖出了仇人的心臟並當場吃下。阿里知道他們遲早會被警察找上門,而他也知道家中那些紙莎草賣給古董商人應該也值幾個錢,若被警察搜查出來就很可能被沒收(假公濟私這東西全世界都存在),於是阿里就把那些紙莎草卷,交給了當地的一個科普特基督教會的牧師。

世事如棋,這個牧師的姻親是一名教師,他看到了這紙莎草卷後,知道這是古卷的年代非常久遠,價值連城,所以他把這些紙莎草卷陸續賣給了開羅的歷史博物館。全世界的聖經研究學者和歷史學家很快就收到了這個新發現的消息,也陸續去到開羅看看這個新發現。當這些人仔細閱讀了紙莎草卷後,就知道這是繼死海古卷後,二十世紀最大的宗教考古發現。這些被稱為《拿戈瑪第經集》的紙莎草卷,是由諾斯底主義的教徒所編寫,整理並收藏的經典。

《拿戈瑪第經集》就像聖經一樣,其實並不是一本書,而是自多本書組合而成的集合。《拿戈瑪第經集》中共有52本獨立的書,當中包括一些我們從早期正統基督教教父所寫的文章中有記錄,但早已散佚超過1500年的經書,在《拿戈瑪第經集》發現之前,很多本書大家都只知其名而不知內容。根據這些書,我們就可以判斷那些早期正統基督教教父所寫的內容到底有多少真確性,有什麼地方有偏頗等。

image

《拿戈瑪第經集》中的《彼得啟示錄》

考古學家為這些經卷斷代時,斷定他們必定是四世紀或之前已經結集成書,因為在把這些紙莎草卷綁成書的繩子上發現了日期,日期是公元四世紀。而這些經書的寫作時間也當然比四世紀來得要早,部分經書的寫作日期可以追溯至公元二世紀中期甚至早期,屬於非常早期的基督教著作。

為什麼會有人把這些經卷收藏起來?學者提出了一個假說:經集被發現的地點,是古代一個教會的附近。公元四世紀是現代版本聖經的形成時期,當時屬於正統基督教的阿歷山大主教下了一道命令,正式開始規管埃及的教徒使用什麼經書。而當地屬於諾斯底主義的教徒為了保護他們的經典,就把這些經典藏了起來,期望有朝一日諾斯底主義重振雄風後,就可以令這些經典重見天日。不過歷史自有它的主意,諾斯底主義並沒有恢復過來,而這些經典亦被人遺忘了差不多一千五百年,直至近代才再次被發現,震驚整個學界。

如前所述,《拿戈瑪第經集》共由52本經書組成,當中甚至包括柏拉圖的《理想國》,若要全部詳細介紹,每本經書都足以寫出一本書了,所以在這裡我只打算簡單介紹一下當中最著名,亦引起學界爭論最多的《多馬福音》。

多馬福音 – 基督教的《論語》

說起「福音」二字,絕大部分教徒和非教徒都會想起聖經中的四本福音,它們的內容結構,基本上都是記載了耶穌在傳教時的各種教導,施行過的各種奇蹟,耶穌和門徒遇到的挑戰和解決方法,耶穌的受審,被釘十字架,死亡和復活等。在絕大部分人的眼中,「福音」就是記錄耶穌各種事蹟的經書。不過「福音」正如它的中文名稱,意思其實是「好消息」而不是「生平」,所以實際上以任何形式記載耶穌帶來救恩的經書,都可以稱為「福音」,而《多馬福音》就是其中一本。

image

《拿戈瑪第經集》中的《多馬福音》開首

《多馬福音》除了開首一句極為簡短的導言外,餘下的部分就由114句耶穌的說話或與門徒的對答組成,大部分句子都是由「耶穌說」作為開頭。《多馬福音》沒有記戴耶穌的出生,沒有記載耶穌施行過任何奇蹟,沒有記載耶穌被釘十字架,死亡和復活,就只記載了耶穌114句教導。這種編寫方式,極像我們中國的《論語》,基本只記載了孔子的各種教導,而沒有記載言語背後的故事背景。

image

俄克喜林庫斯的位置

我們在拿戈瑪第發現的多馬福音是由科普特文,一種古埃及文字所寫成的。不過聖經學者普遍認為,《多馬福音》原本是以希臘文寫成的,因為在1896年,在同樣位於埃及的俄克喜林庫斯(Oxyrhynchus),考古學家在那裡的古代垃圾堆中發現了大量羅馬時代晚期的紙莎草書,其中就有以希臘文寫成的多馬福音殘篇,當時學界並不知道這些殘篇來自哪本福音,直至《拿戈瑪第經集》的出土,考古學家才很快意識到這些殘卷就是來自多馬福音。

image

俄克喜林庫斯紙莎草卷的《多馬福音》殘卷

《多馬福音》的名字來自這本福音的開首,由於一般大眾(包括筆者)都不懂得看科普特文,所以在本篇文章中的任何引用,都會以英譯和中譯並行,盡量在保留原文特色和容易理解間作平衡。《多馬福音》的開首是如此記載的:

These are the secret sayings that the living Jesus spoke and Didymos Judas Thomas recorded.

這是活著的耶穌所說的秘密話語,並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所記錄。

這本福音與聖經中的四福音書不同,四福音書的作者都沒有明確指出自己的身份,他們都是匿名寫作的,但多馬福音的開首就著明了作者的身份,或著明了作者想別人以為他的身分。

多馬是誰?早期基督教會的傳說

這個迪迪摩斯•猶大•多馬到底是誰?根據字源看,「Didymos」源自希臘文,「Thomas」源自亞蘭文(耶穌時代猶太地區的主要語言)或敘利亞文,兩個字的意思都是「雙生兒」,所以迪迪摩斯•猶大•多馬很可能是一位叫猶大的人,而他是某人的雙生兒。在早期的基督教會的傳統中,耶穌有四名兄弟,分別為雅各,約西,猶大和西滿(馬可福音6:3),而這位耶穌的兄弟猶大,在敘利亞教會的傳統中,正正就是耶穌的雙生兄弟。在另一本與諾斯底主義有關的經典《多馬行傳》(Act of Thomas)中,有一個與耶穌和多馬是雙生子有關的故事。

image

使徒多馬

在該故事中,使徒多馬受到復活的耶穌指示,到印度傳福音。多馬到達印度後,遇到了一個貴族的婚禮,這個貴族邀請了多馬參加了他們的婚禮。但多馬知道,性愛對人的救續是有害的,人應該努力保持自己的貞潔,就算是夫妻之間也不應該進行性愛,於是多馬就在一對新人進入新房前勸說他們不要洞房,要盡力保持自己的聖潔。

當然,這對正愛得熱情如火的新人又怎會把多馬的勸說聽得進耳,他們在多馬離開後就馬上進入新房了。他們一進入新房後,卻赫然發現多馬就坐在一對新人準備的床上,而這個多馬又再次勸說兩位新人要保持貞潔。不過今次這個人的說服力居然大大提高了,終於勸說到這對新人在新婚當晚也保持各自的貞潔。原來這個人其實不是多馬,而是與多馬有相同面相的雙生子,在天堂下來的聖子耶穌本人,完成兄弟耶穌未成完成的傳教任務。在這個故事中,作者運用了多馬和耶穌是雙生子所以面相相同的概念。

在下一篇文章中,將會正式開始介紹多馬福音的內容,以及它在學界受到高度重視的各種原因。

讀《【歷史課】簡易香港史:天然軍港與維多利亞城一文》有感

日前拜讀了鄭立先生關於香港早期歷史一文,有感文章觀點獨特,唯史料上有不實之處,特此撰文提出意見。

「我們一直說香港就是殖民地,但其實,很嚴格來說,這個所謂香港的殖民地。其實只有那幾個洋人聚居的點。一開始的香港,居民約有萬五人,以及五千名英軍」

1841年5月5日,香港人口就是20條村的4350人、市集800人、艇家2000和來自九龍的勞工300人。(1)根據香港早期行政報告(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s 1841-1941)的資料,(2)香港人口於1842年3月是12631,而1844年4月人口是19000,故此可以推斷,「居民約有萬五人」的時期大約應該是在1843年《南京條約》生效之前。既然如此,那便不會是「一開始的香港」,因為香港近代史的開始,是始於1841年1月英軍佔領,而非《南京條約》。

另外,鄭先生亦指出,「一開始的香港……五千名英軍」,據《Chinese Repository》(中譯《中國叢報》)資料顯示,1840年6月英國遠征軍的總數合共4000人,(3)加上1841和1842年增援的2200,(4)總兵力也不過7000人。「五千名英軍」在香港,未知鄭先生所言的是那個時期。

「當初的香港,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甚麼分別。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英國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

當初的香港,是否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有分别」不得宜知,因為筆者對流行電腦遊戲一無所知。然而事實上,香港不僅並非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亦不是因為「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就代表英國政府和全天候認為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鄭先生在文中所言「當初的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但後來又說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鄭先生似乎在說,代表英國的外交部始終操生殺大權,盡管砵甸乍有其別於主流的主張。然而事實上,砵甸乍本來就是跟義律在香港的視角上站在同一方向,並且同樣是在背離上司外交大臣鴨巴甸(George Hamilton-Gordon, 4th Earl of Aberdeen, 1784-1860)(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訓令的情況下堅決繼續佔領並發展香港。砵甸乍在香港去留的問題上與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是持相反意見的,可是他的決定不但影響了主流聲音,而且亦是決定香港成為殖民地的最後因素。

在分析前,首先要解說一個概念。鄭先生所指的「英國人」,其實應該視之為泛指,因為當時的「英國人」在對華方針上有兩個主要方向:

1. 佔領舟山
2. 佔領香港

主張佔領舟山的,主要是維多利亞女王和舟山為伊甸園的巴麥尊,以及後任的鴨巴甸。但在佔領後由於管理、香港在戰爭中作為鴉片走私、臨時的貨物存倉和處理傷兵等問題令身價暴漲,使巴麥尊逐漸發現舟山似乎名大於實,才逐漸將視線轉到香港,並訓令砵甸乍繼續保留。

而主張佔領香港的,主要是義律(Admiral Sir Charles Elliot, 1801-1875)、英印總督奥克蘭伯爵(George Eden, Earl of Auckland, 1784 – 1849)、海軍大臣約翰巴羅爵士(Sir John Barrow, 1st Baronet, 1764-1848)、砵甸乍和渣甸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等人。當中,義律和砵甸乍偏向將香港發展為自由港。

雖然,主張佔領並發展香港的一方不代表外交部的聲音,但事實證明英國在華的全權代表只要能夠說服女王和外交部,他的方向仍然可能帶來決定性的結果。

我們先談義律。

義律在1841年6月21日給英印總督奧克蘭的回信中,提到佔領和保留香港的原因。對此,馬士在《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亦對此作過分析。(5)

信中他稱,由於戰爭原因,貨運(被大量封鎖在港口)大量屯積。在清晰知道於澳門找一個貨物落腳地根本無法實現後,要找一個地方,可以清貨和不需要再付逾期停泊費和其他額外費用,並為了不再給沒有誠信可言的行商從中操控和抽取利益,香港行動是有需要的。

而在軍事角度方面,義律在回覆奧克蘭的信中亦表示,為了北上的軍事行動作準備,佔領香港不但可以作為一個軍事補給地,而且對兩國軍隊的士氣產生了一種此消彼長的作為用。

及後,在1842年的一份信函中,義律還透露了他佔領香港的原因,就是為了和對在香港進行貿易的期望和避免戰爭:(6)

“…but what it fell to my share mainly to consider was the wisdom of conducting the war with the least possible extent of injury to defenseless people, and to the dwelling and property of a great trading city, disposed to trade with us, and with which it was our object to trade……"

香港在商貿上的優勢,砵甸乍看得更加明確。1841年9月繼任的外交大臣鴨巴甸,對前任巴麥尊的對華方針作了「一些重要修改」。他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的信中寫道:(7)

「關於在採取戰爭行動過程中可能有必要佔領中國領土一事,女王陛下政府只是把舟山和香港視為臨時性的基地。女王陛下政府不傾向於把這樣獲得的領土視為永久征服。他們寧可希望中國開放東部沿海四、五個主要城市進行貿易的條約作保證」

鴨巴甸跟維多利亞女王的對華政策基本上看法一致。他本人的新對華方針意向非常明確,即「安全、經營良好」的通商貿易政策,而非佔領領土政策。為了作戰需要可以臨時佔領中國島嶼,但由於作殖民地式佔領會「耗費巨大」,並使中英關係惡化,妨礙中英貿易,因此不僅是香港,即使是舟山,鴨巴甸都不主張佔領。於是他後來表示,香港不再被看成永久的英國屬地,而僅僅被視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一個軍事佔領地點,女王陛下政府實現對華目標時有可能歸還給中國」。(8)

因此,就著鴨巴甸這個對華方針的「重要修改」,以臨時佔領舟山作為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只是暫時性的手段;至於而此時已佔領的香港,儘管巴麥尊在任內以至維多利亞女王均對香港「很長的時間內不能夠向我們的商人提供對北方一些港口進行貿易的任何新的便利條件;因此佔有香港將不會取代攫取東部沿海另一個島嶼的必要」表示擔心,(9)但由於鴉片走私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後來鴨巴甸還是默認前任巴麥尊於1841年5月31日致砵甸乍信中所表示「不要放棄該島」的決定。(10)

於是,1842年1月,就如鄭先生所言,英國外交部正式通知砵甸乍,在香港一切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全部停建。然而砵甸乍卻獨斷而行,他不但沒有停止民用建設,反而大規模地進行,並在同年2月16日宣布香港為自由港。

然而事態發展到這一階段,出現了耐人尋味的變化。

香港在這個極有可能獲准歸還給中國的時候,砵甸乍表示完全贊同當時義律對於香港的觀點:(11)

“The intention of Hong Kong is the only point in which I have intentionally exceeded my modified instructions(指上述鴨巴甸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信中寫到「對華方針一些重要修改」的訓令)but every single hour I have passed in this superb country has convinced me of the necessity and desirability of our possessing such a settlement as an emporium for our trade and a place from which Her Majesty’s subjects in China may be alike protected and controlled."(括號內文字為筆者所加)

總括來說,配合以上的函件,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原因,主要有三:(12)

1. 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2. 其次,鑑於很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戰事,佔領沿海島嶼,尤其是香港島,是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3. 透過殖民孟買和新加坡經驗,離岸島嶼除了証實有能力可以成為轉口港外,還能作為釐清糾紛的界線,減少與被殖民國家正面衝突的機會

至於維多利亞女王何以最後在1843年1月4日,即《南京條約》生效前五個月,才決定將香港視為殖民地,並由鴨巴甸致函砵甸乍,便是取決於砵甸乍對香港「不懈堅持」,不過筆者不打算在這裡贅述,讀者如有興趣請參閱拙文。(13)

盡管反對派一直反對開辟香港為自由港,但在義律和砵甸乍眼中香港就是一個正常與非正常商品貿易中心;而香港作為軍事基地的角色,其價值不是作為者所言「完全發揮在鴉片貿易之上」,而是它本來就是為鴉片經濟而存在的。因此沒有鴉片經濟作為香港進軍內陸的跳板,義律和砵甸乍難言選擇佔領和發展香港,即使會亦難以說服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沒有鴉片經濟,香港成為「海軍兵營」的機會實在令人懷疑。然而,既然義律和砵甸乍都對香港的鴉片經濟深感信心,那香港就不可能一開始時就是「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了。

事實上,是否「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並不是看英國外交部的取態,而要看當時在全權代表(plentipotentiary)的實際動向和結果。擁有幾百年議會民主制的「文明」國家英國,全權代表雖然並不具備改變女王和國會意旨的權力,但事實證明他們只要能夠據「理」力爭,便有機會在主流方向中逆市而行。(14)

「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拿去跟清帝國談判要更好的東西時,就把香港這樣原件賣回去。後來英國人過了百幾年之後實現了當初的用途。要說他們是很有遠見還是貫徹始終。換句話說,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

最初,對於「英國人」來說,香港真是籌碼和肉參嗎?

在1840年2月《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下稱《宰相書》)中,(15)巴麥尊表示要「割讓沿海島嶼」,卻沒有亦志不在割讓香港。後來,義律在佔領舟山後並發現無法說服琦善割讓舟山,於是改變巴麥尊《宰相書》關於同時割地和開埠的訓令,而是割讓領土作談判籌碼來代替開埠。1841年2月初,巴麥尊在回復中表示,原則上同意義律的調整,不過割讓的領土必須是位於「物產豐盛,人口稠密」,並富有地理和戰略價值的島嶼或沿海口岸,言下之意,即暗指舟山是也。然而,義律卻在1月14日給琦善照會,要求琦善的卻是給予英國「主治」以作「寄居」香港,條件是歸還沙角大角和從舟山撤軍。(16)

顯然,由1840年2月至1841年1月這段期,香港不但本來就不是在割讓的名單上,而且亦不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相反,在攻陷大角沙角後,作為虎門三重防綫防衛體系的首重大角沙角,倒是義律攫取香港和在舟山撤軍的籌碼。

約三個月後,巴麥尊知道義律佔領了香港並發出公告,在1841年5月3日,義律職務遭到罷免,砵甸乍上場。隨即,巴麥尊向砵甸乍發出訓令,重申1840年2月的《宰相書》和其在2月3日作出的補充內容,並強調開放四至五個沿海口岸,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點絕不能放棄,除非清政府同意把香港以外再將「東部沿海的某個島嶼割讓,並且允許在該島與大陸上一些城市之間自由進行通商」。指令非常清晰明確,要麼開放四至五通商口岸,要麼再佔據多一個島嶼。至此,香港都不是外交部和砵甸乍作為勒索道光帝的籌碼。直至1841年11月4日,接任的鴨巴甸才致函砵甸乍,表示僅視香港為討價還價的籌碼。

由此可見,香港不但不是「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而且亦不是「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作為肉參的香港其實是在佔領香港後的10個月,而且只屬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的訓令,在香港卻沒有實際行動支持。

4. 「所以一開始的香港……從清廷處取得了本地華人的治理權。這也是跟澳門一個巨大的分別。因為澳門是有清廷的官署管治華人的。香港卻是由香港政府管理的」

1841年2月1日,義律在香港發布了公告,宣布了二元化的法律體系 – 華人繼續依從中國法律和習慣,英國及其他國藉人士則接受英國法的統治。根據義律1841年2月13日開給琦善以討價還價的《章程事宜》,就是重覆公告中中英同獲治外法權的賣點,即「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個官員共同審理」。到了簽訂《南京條約》後,其附約《虎門條約》當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已確立了「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建立有限形式的治外法權。(17)

換言之,根據《虎門條約》,遑論在「一開始的香港」,即使在《南京條約》生效多年之後,「本地華人的治理權」仍然沒有落到港府手上。

實際的操作又是如何?根據諾頓-凱希(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1855 – 1920)的權威英文香港法律與法院史著作《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所指,(18)直至1846年,在香港犯案的華人依然是依照條約由香港華人審理,或引渡回內地審理,只不過在審理之前會先遭到本地紀律部隊公開鞭刑虐行後才引渡。至於何時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那便要到1861年政府正式取消了保甲制中地保的職能後,義律公告中對二元法制承諾的宣告結束,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並正式由香港政府管理。(19)

5. 「他(文咸)也進行了香港第一個填海工程,建立了維多利亞城。成為香港的首都。是的,香港是有首都的。首都就是維多利亞城,也就是現在的中西區」

維多利亞城於1842年由砵甸乍規劃,(20)1843年命名。文咸於1848年任總督,實際上他不是「建立了維多利亞城」,而是繼續擴建維多利亞城。另外,1843年7月6日,時任土地注册處處長的哥頓(A. T. Gordon)已將維多利亞城劃分為上中下環劃為三個街區,(21)即是說,作為香港首府的維多利亞城在規劃的初期已經包括了西至現在的灣仔區,而非文咸1848年在任時的「中西區」。事實上,1848年的維多利亞城,早已發展至今天的銅鑼灣東角地區了。

說了這麼多反話,其實文中亦有些論點筆者頗認同的。例如,香港在鴉片戰爭中,的而且確完全發揮了一個軍港的角色。英軍在佔領香港後,尤其為在廣州之戰和廈門之戰期間,英軍由於病疫使戰力大減,大軍回到香港集結重整,並會合8月來華的砵甸乍和其大軍後一舉進軍廈門然後北上,此時香港的確為英軍提供了重要的重整條件。至於大軍集結在那裡,那與香港人至今仍然樂於相信的一個傳說有關。而更有趣的是,軍港與維多利亞城在名稱上,又竟然有相同之處。詳情將於下次與大家分享。

註:
(1)<Chinese Repository>, Vol. 10, No. 5, 1 May 1841, p. 288-289.
(2)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 vol 1, England: Archive Editions, 1841-1941.
(3)<Chinese Repository>, Vol. 9, No. P. 112, 221.
(4)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香港:三聯,2014,第141,153頁。
(5)H. B. 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Period of Conflict 1834-1860, p.274, 650-651.
(6)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185.
(7)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47頁。
(8)弗蘭克韋爾什:《香港史》,第151頁。
(9)同7,第47頁。
(10)同7,第46頁。
(11)George Pottinger: Sir Henry Pottinger: The First Governor of Hong Kong, P. 106.
(12)"occupation of an island would remove some of the main grounds for merchants’ complaints, Second, the strategic case for having a permanent naval base was compelling, since further warfare was likely. “Third, on the Bombay and Singapore precedents, an off-coast island would serve as a great entrepôt for trade." Ibid, P. 104.
(13)<解構香港割讓來看身份定位(二):由舟山到香港島的曲折轉換>
(14)Sir Augustus Oakes, C. B.: The Great European Treatie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p.4.
(15)《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是巴麥尊在1840年2月20日向清政府提出的正式要求: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另外,還有巴麥尊同日發給㦤律和義律的另外十項要求: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囗岸。
二、英國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與中國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被焚鴉片。
五、中國廢除行商制度,并賠償商欠。
六、賠償軍費。
七、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算;
八、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九、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十、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06-207頁。
(16)「俟貴大臣爵閣部堂允照本公使大臣十九日公文開載,將尖沙咀、香港各等處讓給英國主治,為寄居之所等由辦理,則本公使大臣等即於接到來文之時,就日將以沙角、大角二處送還。」1841年1月14日義律照會。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266頁。
(17)關於領事裁判權的條款附在《虎門條約》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之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原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章程》,是《虎門條約》的附件,而《虎門條約》又是《南京條約》的附約。在其15款中的第十三款,承認中英享有領事裁判權,而這領事裁判權,後來又逐漸擴大解釋為治外法權:
「十三、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致小事釀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稟內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需要指出的是,領事裁判權早簽訂《南京條約》後便立即開始的《江南善後章程》第八款已經確立。以上1843年7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第十三款,原是以《江南善後章程》為依據,並且是《虎門條約》的制定藍本。故此在該款中最後寫上「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郭衛東:《轉折 – 以早期中英關係和<南京條約>為考察中心》,河北人民出版社,第483,495頁。然而,盡管當中的領事裁判權是耆英得人在談判時擅自加上的,亦為列強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開了先例,但它始終仍是附約中雙方承諾的一部份,而這部份後來被英方撕破了。以下為《章程》第八款原文:
「八、內地奸民犯法,應行究辦,若投入英國貨船兵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有違信誓,致傷和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復,內地犯法奸民,若投入香港及英國貨船兵船,即行送到出交官,斷不庇匿。其英國及屬國逃民逃兵若潛進內地中國,也須一律送交英國近地理事官領回,以敦和好」。同上,第450-454頁。
(18)"On the Saturday, the 25th of April, 1846, no less than 54 men were flogged and had their tail off – a mode of punishment common in those days – for no other reasons than that of being on the island without registration tickets, and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e was further increased by their being handed over afterwards to the tender mercies of the Kowloon mandarins to be sent back to the places to which they belonged. The existence of any local law authorising the Magistrates first to punish and then to hand over delinquents to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as not known. By the treaty, criminals or other offenders were only to be handed over on application."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Vetch and Lee Limited, 1971 vol I, p.92.
(19)<香港殖民地時期二元化法制之確立>,蘇亦工著,第9頁。
(20)李百浩,鄒涵:<香港城市化初期的城市規劃歷史研究(1841-1904)>,《城市規劃學刊》2011年第03期,第113-114頁。
(21)同上。

雙重國籍

作者: 標少

昨晚跟朋友吃飯,談起雙重國籍問題。問題是根據中國國籍法,香港政府是否承認雙重國籍?申請特區護照,能否在國籍一欄填上澳洲籍?

第二個問題比較易答,就算全面承認雙重國籍的澳洲,擁有其他國籍的澳洲公民,在申請澳洲護照時,也只能填寫澳洲的國籍,而不能填寫其他國籍,否則在澳洲護 照上顯示其他國籍就會十分荒謬。除了荒謬,也產生實際問題。如果我使用澳洲護照到別的國家,就享有領事保護權,若果在護照裏可以顯示異於護照簽發國的國 籍,那麽究竟享有誰的領事保護權?所以護照只會顯示簽發國的國籍。持有多重國籍的人,在入境時選擇用那本護照,就享有那一個國家的領事保護,除了……

除了甚麽?

除了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公民及香港永久居民,理由來自下面張貼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籍法的解釋。*

究竟香港政府又怎樣處理雙重國籍的人申請特區護照呢?我覺得是照批如儀。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人的解釋,從正面看就是盡量給予香港人多重國籍 的空間,因為除了用其他護照進入香港和大陸,中國不予承認因此享有簽發國的領使保護權外,在香港出生又符合國籍法可領取特區護照的居民,可以使用其他外國 護照外遊,起碼不用為了領取特區護照而放棄外國護照。故此,從這角度去看,這變成有條件的雙重國籍。

有朋友每次去大陸公幹都使用澳洲護照入境,以為萬一發生甚麽事,都可以享有澳洲領事保護權,恐怕那只是一廂情願的看法,除非他申請放棄與生俱來的中國籍,否則就毫無選擇地失去領使保護權。

另一個問題是內子提出的,因應我寫過那篇返港駕駛車輛的法律問題,我曾經對以「到港人士」(visitor)身分在香港駕駛的人,建議要以澳洲護照入境,便可以增強「到港人士」身分的論據,人大常委對國籍法的解釋會不會使這論據失效呢? 這是有趣的問題,有待在法庭上測試。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
一. 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 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 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 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 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再評曾焯文亂噏「閉翳」

曾焯文博士

圖一﹕《本土新聞》主辦人之一曾焯文博士

自所謂的本土主義風潮興起後﹐香港便出現一種有趣的「粵語正字風」﹐本土派學者的曾焯文博士﹐也經常在他辦的《本土新聞》中介紹一些「粵語正字」。然而﹐他在今年5月的一段短片中﹐聲稱「閉翳」正寫是「怫㥜」﹐鄙生遂在當時尚未結業《主場新聞》中撰文﹐質疑他剽竊以及說法有誤。事隔兩個月後﹐終於獲曾博士撰文回應﹐可惜他的說法仍大有問題﹐只好再撰此文探討之。
繼續閱讀 再評曾焯文亂噏「閉翳」

評練乙錚《論支那人》

 

支那の呼稱を避けることに關する件

圖1﹕日本政府在1946年6月頒佈《支那の呼稱を避けることに關する件》﹐明令官方和民間禁止使用「支那」一詞

日本秋田國際教養大學經濟學教授練乙錚先生﹐近日在報章撰寫《論支那人》一文﹐參考了大量二手史料﹐講述「支那」一詞的詞源及其演變。練氏在文中並宣稱「支那」一詞「視其用法、場合,可以是尊稱,可以是中性的,也可以表達言者對受者的一種輕藐」﹐似乎有意推翻支那屬於「歧視語」(ethnic slur)的意味。

繼續閱讀 評練乙錚《論支那人》

《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主的關係

山中雜記

最近跟一些人討論《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問題,總覺得香港人沒有明白「一國兩制」 的實際問題(當然,也可能是我錯)。我的看法是不改變一國兩制與《基本法》框架,香港沒有政治前途,所以我說問題就是一國兩制。《基本法》將香港政治框架的最終決定權、解釋權交給人大,設下選舉委員會、中央任免權、「循序漸進」等等限制性規條,在這個框架下爭「選舉民主」,等於是籠中鳥向主人要求擴大鳥籠的空間,加大了空間就認爲有了「自由」一樣。對我來説,飛不出這個鳥籠,然後說「空間加大了就是勝利」,這會是精神勝利法的極致。要爭取民主自由,就要有英雄本色,向大衆説明這是個鳥籠,這是政治家的基本責任。不能因爲困難就在道理上妥協。力量不夠可以想辦法使自己壯大,但不能歪曲根本的道理。

有一些人認爲,如果我們提出《基本法》有合法性的問題:《基本法》本身並非民主產物,香港人沒有表決通過它的權利,它也限制香港的民主進程,那麽我們就要推翻《基本法》,那香港剩餘的核心價值都會消失。這是很奇怪的論調,難道沒有《基本法》,香港人就不會捍衛基本權利了?香港也有其他人權法則、法治精神與制度,它們不會因《基本法》改變而消失。一點極爲明顯的,就是這些價值與權利都存在於大衆的腦海中,如果我們重新修訂政制的根本法律–憲法,我們依然會為這些思想與概念訂立一套制度,這就是我們的「社會契約」。因此,質疑《基本法》另立新法,《基本法》的優點依然會存在,我們只是把不好的、限制民主的除去。今天香港人要「抗爭」,目的不就是這個?

也有一些人說:《基本法》是《中英聯合聲明》的產物,我們抗爭的目的就是要中共嚴格遵守《中英聯合聲明》與「一國兩制」,不去介入香港人的政治問題。只要《中英聯合聲明》得到遵守,我們的民主就會受到保障。這種思想有幾個問題。《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衍生品,它的法源並不來自《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是一紙不能執行的原則性文件,用以説明中英雙方如何看待香港回歸的問題。回歸之後,英國不能再干涉香港的事務,因爲中國政府在行使香港的主權。因此。在實際的政治意義上,《中英聯合聲明》的英方已經消失,因爲沒有主權,它不會為香港事務發言,因此《中英聯合聲明》只剩下中方一個簽約者,沒有任何可執行的效力。

首先,《基本法》的解釋權、修改權在人大。這就是說只有中國能影響《基本法》的實質操作。如果要《中英聯合聲明》有實質執行能力,就必須要將解釋權與修改權交給《中英聯合聲明》的實體執行機構,而這個機構並不存在。這也就是說,中國對香港行使完整的主權(沒有跟英國分享,實質執行不會受到英國的限制,有絕對的排他性),而憲法規定只有主權國才能修訂、執行–英國不會,也不能,干涉–因此是中國主權(中國主權包括香港主權)賦予了《基本法》的法理基礎,《中英聯合聲明》不改變主權的獨享,如果否定這一項,就是直接否定「一國兩制」中的「一國」。因此,《基本法》是中國主權下的產物。

第二,因爲《基本法》的頒佈、實施全是中國主權下的行爲,所以它必須依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假如它的法理根來自《中英聯合聲明》,人大根本不可能做出批准決定,因爲這已經超出了它的主權範圍:它只能按照中國憲法辦事,不能決定中國主權以外的事,否則這是作出了違法的決定。因此,要《基本法》合法,人大與中國憲法必然是《基本法》的法源。《基本法》序言就說得很清楚:「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英聯合聲明》最多只是《基本法》的背景文件,只有人大或香港法院作出解釋時有用。

第三,這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點,中共不遵守《中英聯合聲明》,誰也不能拿它怎麽辦。主權的行使權力在它手裡,它要怎樣解釋就怎樣解釋。在法律上,它並沒有任何干涉香港政治的舉動。它的「干預」大多都是暗地裏的工作,都是「法外」行爲;大搖大擺的干預,例如指定特首、控制小圈子選舉、委任港區人大政協、堅持選舉委員會、跟隨循序漸進原則、人大釋法、二十三條等,全都是它的「法定」 權利。按照《基本法》邏輯,反倒是「爭取」普選的香港人「違法」。有趣的是,戴耀廷常常說「佔領中環」是要反抗不合理的法律來使香港有民主,如所言屬實,他口中不合理的法律就是《基本法》,爲何他絕口不提《基本法》的問題呢?

所以,要香港有真正的民主自由,它只有一個選擇,就是要取得最終決定權,改變《基本法》的不合理規則。不願意修改《基本法》,真民主不可能出現,說「抗爭」並沒有任何意義。只有取得最終決定權,香港民主政治的法理矛盾才能在根源上化解,這應該是最根本的要求。但有了最終決定權也不一定能制止中共的法外干預和壓力,要有效的保障香港的民主自由,香港人要考慮如何民主地參與中國國家級政治。

View original post

白皮書是形勢的產物

山中雜記

一年前我說: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整的,中間會有一些模糊、遺漏、不知道權能誰屬的地方。解決這種模糊大致有兩種,一是讓聯邦政府承擔剩餘的權能,加拿大就採取這一方法;第二種方法是讓省承擔剩餘的權能,美國立國初期就是以這種模式運作

當社會轉變,聯邦政府的權力開始集中或分散,原來的政制就會失衡,因而出現聯邦與省的衝突不管怎樣, 政制改變是避免不了,而核心問題不是對方的感受是什麽,而是怎樣作出更有效反映出國家與地方利益的決策機制

「一國兩制」既非中央集權也非聯邦政體,事實上它連一個政治聯盟也說不上香港與中國中央政府並沒制定任何官方與制度性的機制去考慮與裁判兩者的關係—中國對香港只是象徵式的行使主權(中國對香港有主權,但它如何實行主權以應付社會轉變?) 沒有制度性的機制,故此香港與中央關係的每個決定都是某些人或團體一廂情願,獨斷獨行,缺乏制度理據的決定。

故此問題不是陳方安生所說的破壞一國兩制,而是沒辦法有效的破壞一國兩制,為達到新的政治均衡點而出適當、全面的政治改革。一國兩制是個沒有前瞻性,沒有發展前途的制度;它是鄧小平不願意做出政治改革而遺留下來的問題這是一個政治體系中權利與義務的問題,而在這目前一國兩制這個制度中我們沒有機制去處理這些問題,解決體制中的各種矛盾。

嚴格的按照一國兩制的邏輯去考慮,這份備忘錄當然是不正當的,因爲中國對香港只有名義的主權。但按照中國中央集權制去考慮,考慮中央的反應是理所當然的,而中共官員也只懂得以這個模式運作

有兩個方法可以化解這個矛盾:1)香港接受中國的中央集權;2)中國接受香港絕對自主。這兩者都不可能為對方接受,而且都要撤銷一國兩制。第三條路徑就是找個方法讓雙方都有對等的權利與義務:修改中國憲法,重新訂出中央與各個省、市、特區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除非中國進行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否則也是空談。

昨天國務院發佈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就直接回應我所提出的「剩餘的權能」這問題:

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我的預測又一次應驗,這份白皮書説明我所指出的問題就是中港關係中最核心和關鍵的矛盾。化解不了這個矛盾,爭吵永遠將會是無止境,而且時不時會出現政治危機。北京現在這番話,就是説明它想用上述的第一個方法,即「香港接受中國的中央集權」來解決權利與義務的爭端,而這也是意料中事,因爲中國政治體制和憲法不容許其他可能性。

現在的問題不是在北京要破壞一國兩制,一國兩制依然會以另一形式存在,北京衹是要將它變成中央集權下的權力分配制度而非香港所想象的契約關係,而且它也可以說原來的制度設計本來就是如此。真正的問題是,香港人不理解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將它看成是學術理論也好,權謀術數也好,政治角力也好,任何政治行爲都必須依賴一定的制度進行,它有一定的規律與走向,而這個規律會決定一個體系的政治均衡。不論是民主或極權,任何政權對會盡可能去維持體系的一致性,就算是聯邦國家,地方憲法也不能跟國家憲法相抵觸;當體制内部出現矛盾時,它們有令行全國的最高法院去以法律解釋解決問題。現時中港關係就是缺少了一個合理的矛盾化解機制。

不解決這個問題,去說什麽「香港普選」、「爲香港民主抗爭」︑「跟中央談判出民主」根本就沒有任何實際意義,衹是滿腔熱血和衝動的説辭。單純的「香港民主」要怎樣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下運作?在談論到一些原來沒有明確權力劃分的問題,例如單程證、自由行、中港區域性發展等,不論權力是怎樣分配雙方都不會滿意。而且,香港的民主政府打算怎樣面對一些敏感性問題?它能不能每年六四提出動議去譴責中央政府?中國其他地區也要有樣學樣怎樣辦?這種不一致將會挑戰中共政權執政的合法性,如果你是中央政府你會怎麽辦?是容許香港跟你爭這個權力或者讓自己的政權面臨挑戰嗎?不管是誰執掌政權,他也不會認同香港跟中央存有契約關係。形勢就是如此,理所當然,根本不需要驚訝。

如果始終要堅持民主抗爭,你就要想清楚你的勝利條件是什麽,要怎樣維持制度的一致性去維護民主制度。做不到這點,你永遠都衹是原地踏步,有或者是在形式上做了點動作好讓自己感覺良好,其實是什麽都沒有改變過。「井水不犯河水」是不可能的事,因爲水流是在同一個系統中運動。中央很清楚這個原理,所以這個戰略高地它絕對不會拱手相讓,今天這份白皮書就是爲了爭這點而發佈。

梁振英說北京用了一年時間準備這份白皮書,我們先假設他的訊息正確,這就是說中央的戰略意識領先了泛民政客至少一年。泛民政客在這一年中依然是糊里糊塗,爲了區區幾個方案各不相讓,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麽。至於佔領中環,他們就連確實的目標都沒有,缺少判斷力,而且更用行動加劇泛民内鬥。這場戰爭勝算本來就不高,搞不清楚問題,沒有能針對問題的策略和行動,就是使自己立於必敗之地。相對而言,中央的最大錯誤就是不停的高調發表言論,加深對抗意識,如果它不是躁動,在適當時候保持沉默,香港的民主運動就會在不知不覺間消失。

到此我再重申一次,整場遊戲衹會有三個可能的結局:1)香港接受中國的中央集權;2)中國接受香港絕對自主;3)修改中國憲法,重新訂出中央與各個省、市、特區的權利義務關係。現在你還有幾步可以走。如果到這個時候還不明白遊戲的玩法,不明白上述結局背後的意義,我建議乾脆投降,接受第一個結局,這樣你不用浪費人力物力苦苦糾纏,你最多衹能拖延一陣,要來的始終要來。與其是憤怒和責怪中央,不如靜下心來想清楚問題。

View original post

《本土新聞》講乜「閉翳」﹖

陳凱文研究室

相信沒人會否認﹐近年來網絡湧現的粵語本字考據風﹐跟香港的本土主義興起有關連。若那些考據成果合乎學理的話﹐粵語訓詁風原因為何﹐背後有甚麼政治潛台詞和動機也好﹐本來也不是問題。可是﹐若有人一心為求證明「粵語最古雅」﹐拿起韻書典籍東找西查﹐見到一些古詞跟現代粵語意思相近﹐便聲稱那是某口語的「正字」﹐這就有穿鑿附會之嫌。

遺憾的是﹐這類所謂「正字」發現充斥網絡﹐對香港語言生態影響極壞﹐譬如曾焯文博士以《本土新聞》名義發佈的短片中﹐談到「閉翳」正寫是「怫㥜」﹐便屬一例。

View original post 詳見內文:約37字

「尐」字之亂

「尐」字之亂

香港近年來隨著中港矛盾升溫,以及政府落力推行普通話教中文,坊間牽起一股捍衛粵語的思潮。一些人為了證明粵語比普通話「更古雅」,於是開始埋首於歷代韻書典籍之中,考據一些粵語口語的本字。其實粵語口語本來寫法的考據工作,一直有人在做,著作亦不少,可是現時網上有些聲稱「本字」﹑「正字」,經不起學理推敲,有些甚至令人匪而所思。

本文今次所談的字,便是網上時常見到有人用,甚至網絡媒體《熱血時報》也當「正字」用的「尐」字。不少人直接用這個「尐」字,取代坊間常用的粵語替代字「啲」字,問題是這真是「啲」字的「正寫」嘛?「尐」字的實際讀音究竟是甚麼?粵語口語中有無用這個「尐」字的案例?「啲」字的本字其實又是甚麼?這些都是本文將會探討的問題。

「尐字說」乃彭志銘原創?
據調查發現,近年來將「尐」係「啲」字正寫說法的源頭,應該是源自次文化堂出版社社長彭志銘,多年前在 AM730所寫的「正字正確」專欄,後來亦收錄在他的著作《正字正確》之中?不過他在文中的解釋既不清晰、亦有違學理,甚至這是否彭社長的獨創考據,也成疑問。

其實「尐」字是「啲」字「正寫」的說法,最早見於孔仲南在1933年撰寫的《廣東俗語考》〈釋情狀〉一節之中,他在書中的詳解,引用《說文解字》,轉述《說文》的反切,乃至舉出的例子,都跟彭氏在專欄中所寫一樣。

孔仲南
孔仲南《廣東俗語考》有關「尐」字的說法

彭志銘作為出版界翹楚,理應清楚轉述他人研究成果,需列明論點出處吧?當然,報紙專欄短文偶有遺漏,尚可同情地理解,惟彭氏在《正字正確》一書既自稱「作者」,若仍沒在文中加上注腳講明非自創觀點,那便有點說不過去了。

反切原理
當然,論點由彭志銘獨創還是「參考」孔仲南,都不是本文重點。問題的關鍵是,彭社長既然懂得在文中把「尐」字的反切「子列切」寫下來,又怎有可能覺得【子列切】可以切出【dit1】的發音,從而得出「尐」等於「啲」的結論呢?

唯一可以合理解釋的原因,便是彭社長根本不懂反切。

說到這裡,便不得不簡介一下「反切」是甚麼。「反切」是一種古代的漢字注音方法,始建於漢代,常見於歷代韻書典籍當中,方便讀者知道字詞的發音。由於篇幅所限,詳細原理大家可閱讀石見田《解救正讀》入面的「反切初階」章節。簡單來講,「反切」反切原則是「上字取聲母,下字取韻母;上字辨陰陽,下字辨平仄」。當你看到字典標示「 XY 切」, X 字為「反切上字」,取聲母和陰陽; Y 字為反切下字和平仄,取韻母同音調,然後將二者合併,拼出讀音出來。

那麼怎樣分陰陽和平仄呢﹖現在由於科技發達,方法便變得很簡單,閣下首先需要找出「反切上字」的發音和聲調,然後再依下表找出其陰或陽﹔至於平仄,粵語除一﹑四聲是平聲,其他七聲都是仄聲,你只需找「反切下字」的發音和聲調,便能辯其平仄。

聲調位置   字例   字例   字例

1)陰平聲    因    分    詩
2)陰上聲    忍    粉    史
3)陰去聲    印    訓    試
4)陽平聲    人    焚    時
5)陽上聲    引    憤    市
6)陽去聲    刃    份    事
7)陰入聲    壹    忽    ~
8)中入聲    ~    ~    屑
9)陽入聲    日    佛    蝕
(~)表示有音無字(原表連結)

以彭氏在文中寫到「尐」的反切【子列切】為例,「尐」的反切為【子列切】,反切上字取聲母( > zi 2> z和陰 ),下字取韻母和平仄( > lit6 > it和仄),由於「列」是入聲(陽入),二者合併切出來的音便是陰入。陰入分兩種,一種為高陰入,一種下陰入(又稱中入)。一般來說,短元音多屬上陰入,長元音多屬低陰入, -it是長i,所以切出低陰入,用「香港語言學學會粵語拼音方案」的標音標示,切出來便是zit3(可參照下圖)。彭社長如懂反切,又怎樣切出他所說的【DID (近音) 】出來?

反切原理

「尐」之反切過程

據歷代韻書記載「尐」之反切,分別有【子列切】、【姊結切】或【子悉切】,哪一個都切不出【dit1】音。是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入面利用讀若法,稱「尐」字「讀若輟」,普通話中將「尐」讀 ji 或 jie ,也合乎歷代韻書的反切記載。

段玉裁

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尐」之反切

三問彭志銘
當然大家也知道,語言是活的,一個字的讀音會隨時代演變,古代反切切出來的音,可能跟現代發音有差別,或者後來大家「有邊讀邊」,約定俗成讀出另一個發音出來。何文匯博士主張的「正音運動」之所以遭人非議,乃是他強調讀音必須獨尊成書近千年的《大宋重修廣韻》。

問題是今次「尐」的發音問題,決非獨尊一書,而是歷代多本字書均無證據,證明「尐」字可讀【dit1】。如果單憑字典中「尐」有「少也」之意,不理歷代反切的標音,然後強說「尐」字乃「啲」的本字,何以服眾?況且,如彭社長認為歷代反切可忽略不理,當初為何又玄幻地要在文中寫下「尐」的反切【子列切】呢?

(題外話﹕當然何文匯更大的問題,並不只是獨尊《廣韻》,而是他愛跟便跟,不想跟便說「集非勝是」,跟或不跟毫無章法。更有甚者,乃何博士有時不只不跟《廣韻》,又不跟民間讀音,自己一錘定音為某些字作一個「正音」出來。由於何文匯正音非本文焦點,故此容後再撰文評之。)

由於彭氏(或其實是孔仲南)在文中標了「尐」的反切,但又強調「尐」發音跟「啲」,故敝生有幾個問題請教彭志銘社長:

  1. 一個【子列切】 (zit6) 的字,究竟為何發音會無故演變成【點宜切】 (di1) 呢?這不只韻母,連聲母也改變了?
  2. 除孔仲南一書外,彭大社長有無其他證明「尐」可以讀【dit1】的記載?
  3. 除「尐」一字之外,粵語有哪隻字同時出現過聲母由精母【z】變成端母【d】的現象?

孔仲南一書既然沒有答案,還請彭大社長賜教了。

「尐」字粵語早有用之
又事實上,「尐」在粵語內其實一直有使用的例子,讀法亦相對接近「尐」其中一個讀音【子悉切】,那便是俗寫成「蚊滋」個「滋」字。據《康熙字典》載《揚子•方言》曰:「蜻,其雌者謂之尐。或作𧉍。」,由於音義相近,我們便有理由可以相信,「蚊滋」的本寫便是「蚊尐」或「蚊𧉍」(从蟲从尐)。

問題又回來了,既然粵語本來便有用「尐」的案例,讀音若【滋】或【即】,請問為何無故又會彈出一個【dit1】音出來?是否有人拿本字書查到個「尐」字,見意思差不多就穿鑿附會呢?答案還是留待各位看倌論斷了。

「啲」的本字是甚麼?
大家或許會問,既然「尐」字不是「啲」的本字,究竟「啲」本字又是甚麼呢?個人的基本看法是,「啲」乃「的」之音轉。「的」字本來就有「射質也。射侯之中」的意思(詳見《康熙字典》),俗語入面亦有「一粒的」之說法。

故此,「啲多」 (dì dúr) 極有可能屬「的多」之音轉。由於「的」乃本字但讀音不同,所以粵語自行再造一個派生字「啲」,加個「口」字以作讀音不同的識別。

又事實上,「一矢中的」個「的」,在普通話發音也是 dì ,同廣府話【di1】同。據《音學五書》所載:「的字在入聲,則當入藥,音都略切。轉去聲,則當入嘯,音都料切。後人誤音爲滴,轉上聲爲底。」相信這便是「的」字音轉成【dit1】由來,亦有可能是漢語「的、底二字混用」的原因。
「的﹑底二字混用」連結﹕

另一說法,則是「啲」字屬客語借詞,本字為「滴」,客家話同法同粵語一樣,發音亦為【dit1】

結語
順帶一提,「啲」一字記載最早見於明末清初廣東彈詞《第八才子書花箋記》:

奴系綠窗紅粉女,日長針指度芳年。婚姻自有高堂在,啲該兒女亂開言?

一個出現超過二百年歷史的「啲」字,無故因為有人說「尐」才是本字,便被某些人當作有問題而不用,這種盲目法古除了製造語言生態混亂之外,對香港整體有何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