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網絡點評

乏燃料知識大補帖,兼駁黎廣德先生所言

作者: William Lam

香港著名可再生能源工程師、投資者兼反核人士黎廣德先生,日前發表文章,提到中國連雲港反核示威,並如往常一樣誇大沿岸興建核燃料再循環設施的害處。文章不但對乏燃料處理有很多謬誤,而且刻意誇大危險性以嚇怕讀者,令本人實在不吐不快,故才寫這篇科普文以證視聽,望各位指教指教。

 

乏燃料,其實就是指已在反應爐用過的核燃料。當中包括未「燒」完的鈾235、平常狀態不會參與裂變的鈾238,以及其他裂變生成物,而這些生成物部分以放射性同位素形式存在,例如鈈、鍶-90、銫-137、鎝-99和碘-129等等。由於大部分同位素都具放射性,部分裂變生成的同位素甚至具高放射性,故這些乏燃料所具備的放射性比一般核廢料高,故又稱高階核廢料(1)。

 

不過,常溫常壓狀態下,只要分開一定距離存放,無論任何形式的高階核廢料,都不會自己發生鏈式反應,更不會自己爆炸,只會放出衰變熱(2),核廢料處理廠最先要做的,就是用水不斷冷卻及帶走衰變熱,一般的大型水循環冷卻系統已經可以做到。這放置過程可持續幾年至十年時間,讓初期放出衰變熱較多的同位素衰變成其他放射性更低的物質為止。(圖片是一大塊準備用於核電池的高純度鈈,鈈所產生的衰變熱算是很高(熱力相當於一公斤570 WATTS/一小時),而輻射(尤其高能量輻射)相對低很多,你帶了手套都可拿著一小片幾小時而不會有危險。當然一整個冷卻水池中鈈的含量可能就只等於幾十公斤這種東西而已)(3)。

 

好了,乏燃料再處理廠究竟做什麼?其實就是將放置了相當長時間,已經冷卻的乏燃料取出,然後再進行處理,將大部分物質變回可繼續「燒」的核燃料。要知道現時的鏈式反應堆效率其實不太好,一般只能裂變掉核燃料當中的大約20-30%的可裂變物質,其他有用的可裂變物根本就浪費掉,故最好就不要浪費,把它們弄回來循環再造了!

 

再處理也有多個方法,其中最簡單的是把一些放射性高的同位素拿走後,直接將乏燃料削成合適外形,然後拿回重水反應堆「燒」!因為重水反應堆是可以直接讓鈾235濃度較低的核燃料進行鏈式反應。另外一個現時較常見的方法是將乏燃料中的可裂變物質,例如鈾235, 233, 238與鈈等和「裂變毒素」(可影響核反應的放射性同位素)分離,這可採取一般的化學反應,然後再調配比例成為新的核燃料,其中比較常提到的就是MOX(4)。這過程基本上就和各大核燃料生產設施沒有大分別,只是第一次提煉的鈾燃料中,鈈的數量極少。現時一般核燃料由於量少,每次都是以少量方式進行配制,過程已是機械化及隔離式操作,且操作環境有如實驗室級別。由於每次處理都只是處理少量燃料,即使發生最嚴重的情況(即燃料因為濃度超越臨界而發生極短時間的小規模鏈式反應,例如東海道JCO臨界事故),也不涉及爆炸,絕大部分的輻射都只是影響室內,最多是波及附近的工作間而已。

 

至於殘餘高階核廢料的處理手法,過去七十年已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加之再處理過後體積進一步縮小,其實反而更容易處理(5)。乏燃料再處理手段其實是處理高階核廢料的最佳手段,因為它本著的是重用再重用的原則,而且殘餘的高階核廢料體積亦會更小,現時的處理手法更加游刄有餘。

 

好了,講了一大堆背景資料,究竟黎先生錯在哪裏?

  1. 「乏燃料儲存的安全性」:乏燃料由於不涉及連鎖反應,處理廠也不涉及高壓蒸氣設施,爆炸危險性是非常非常非常低,所以其保護設施其實也不需要達到核電廠級數,事實上如果有持續的次級冷卻源(如海水),幾乎沒有爆炸的可能…… 現時涉及核燃料殘餘物的意外中最嚴重的, 是60年前蘇聯一次意外(6), 其他涉及乏燃料再處理的事故最多就只有三級事故而已(7)。
  2. 「乏燃料處理設施可能污染環境」:乏燃枓儲存池的安全性其實極高,因為水兼具屏蔽及冷卻的效果,在輻射屏蔽效果上比鉛更好。事實上,池面的水,本身的輻射含量可能比自然環境的背景輻射還要低(8)。而由於核燃料本身有鋯合金外殼保護,池水本身亦不會接觸到內部的裂變物質。池水內的少量雜質在受輻射轟擊後可能帶有少量放射性,但處理手法其實和一般核電廠的冷卻水一樣:用過一段時間後放入另一個水池,待其衰變完後排出或者流回循環系統再用,而平時這些水也不會直接流出大海,因為其冷卻系統和一般核電廠一樣,都是二次循環系統。
  3. 「乏燃料廠選址因素」:世上大部分乏燃料處理設施都在海邊或大河邊上,何解? 因為這可以為乏燃料冷卻系統提供幾乎不會「斷供」的冷卻源,這是其安全的最大保證! 還有,英文維基上有全球再處理設施的資料, 看清楚究竟有多少是在海邊及大城市附近!!!怎麼有人會認為甘肅大西北是好選址?你多找幾滴水給我好嗎?(9)另外選址在連雲港也不是沒有原因。首先,除附近有田灣核電廠外,地理上也是中國沿海的中心位置,無論南方還是北方核電設施運輸乏燃料至此其實十分方便,任何核電廠開出的特種運輸船可在一日半內到達這裏;其次,上文已提過燃料再處理的最簡單手段就是切削成合適形狀再丟回重水堆「燒」,而中國最大的重水反應堆發電廠就在300多公里外的秦山三期(其實最初期選址是在福建北部,更近)。順便在這裏要補充一下,黎生在文章中提到甘肅北山是最初期廠址選址, 但細看其他新聞資料, 北山其實是高階核廢料的最終深埋選址! (10)

 

  1. 「乏燃料運輸方式與安全性」:核廢料運輸車?黎生一定以為自己身在歐洲。現時中國所有核電廠都在沿海,你用核廢料運輸車幹什麼? 一條二重底 / 三重底重防禦兼冷卻系統齊備的千噸級特種運輸船已可以搞妥一個核電廠十年量的核廢料有餘了! 外加上海軍/ 海巡船護航,請問你怕什麼?怕恐襲?以日本為例,八十年代訂購的敷島級大型海巡船,其中一個主要任務就是為日本來往歐洲的核燃料 / 乏燃料運輸船進行護航,人家每年至少來回一次啊! 而且核廢料儲存容器其實已有相當足夠的防護(11),加上走高速公路時警察 / 軍隊沿路開路護航及封路,旅客想看到?只怕所有旅客此生都沒機會看一看運輸車的尊容啊(如果真要用上)!

退一萬步來說,核廢料船沉沒後,核廢料裝載器的危險性反而可能不大呢;冷戰以來全球共有大約5艘核潛艇在公海沉沒(美國2, 蘇聯3),長年以來都有環保組織監察這些船的核洩漏情況,他們發現,部分潛艇的確有核洩漏,但主要涉及艦上核武器內少量核材料(而核彈頭因為要保持較輕重量,不會考慮超高水壓情況下的防護),反應堆中鈾235濃度極高的軍用核燃料在超高水下壓力下到現時仍沒有任何洩漏情況。何解?海洋本來就是一個永不枯竭的超大型冷卻池,而已關掉的反應爐本身就是一個高強度防護容器(12)。何況,沉在淺水區,你撈不起來嗎?

說回來,內地市民的抗爭,在相當程度上也是對核能缺乏認識,以及NIMBY(鄰避效應)所造成,情況上和抗議PX廠沒有兩樣(PX生產在化工中是低危險性且污染水平也較低的工業)。抗議在某程度上已是民粹主義的反映。一個工程師竟然因為民粹主義勃興,蓋過理性及科學思考而覺得高興,甚至藉誇大恐慌及運用錯誤資訊進一步刺激民粹,似乎有違自己的職業道德及操守。再講,黎先生下次講另外一些自己不熟悉的工程項目時,煩請認真的Google search,兼核實所有資料,免得連一個文科生都可以指出你的謬誤,好嗎?

P.S. 黎先生有否撫心自問,現實世界有哪種能源能代替煤及石油等的化石燃料,如何顯著減少碳排?你年紀也不小了,未必看到惡果,但全世界七十多億人及其後代就…….

註: (1)詳細見http://pansci.asia/archives/95368

(2) http://highscope.ch.ntu.edu.tw/wordpress/?p=19138

(3) https://en.wikipedia.org/wiki/Plutonium#/media/File:Fueling_of_the_MSL_MMRTG_001.jpg (4) https://en.wikipedia.org/wiki/Nuclear_reprocessing (5) http://zh.nuke.wikia.com/wiki/核廢料要怎麼辦%EF%BC%9F

(6) http://www.environmentandsociety.org/arcadia/nuclear-disaster-kyshtym-1957-and-politics-cold-war。事實上,那次意外嚴格來說不涉及發電乏燃料,而是提煉武器級高濃縮鈾及鈈後的殘餘物。蘇聯核事故比率一直較高,其實和他們早年的核擴軍政策有關,而且此廠址正正不在岸邊,且由於廢料內含有大量氮化物,擺放方法亦有問題(不是今天的大型池式,而是深埋垂直鋼筒式,且當時亦缺乏持續監控手段),結果當溫度上升,氮化物氣化,形成一個超級大型肥料炸彈。然而,今天任何形式的乏燃料根本不會有氮化物這回事……..

(7)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28003307/http:/www.hse.gov.uk/nuclear/llc/2005/sella2.htm#incidents 。這次事故也只是涉及的83立方米溶液流進了保護殼內,但仍能吸回,沒有流出廠外

(8) https://chaoglobal.wordpress.com/2013/09/26/nuclear-3/

(9) 當中法國Marcoule的處理設施不但在河流邊,離海岸線不算遠,離馬賽更只有50公里,南法人口密度並不低啊;La Hague則在加萊半島頂端,英倫海峽的入口,這裏不但處理法國本土的乏燃料,更處理世界其他核電廠的乏燃。其他處理設施位置可見https://en.wikipedia.org/wiki/Nuclear_reprocessing

(10)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1619

(11)http://www.world-nuclear.org/information-library/nuclear-fuel-cycle/transport-of-nuclear-materials/transport-of-radioactive-materials.aspx

(12) http://www.nationalgeographic.com/k19/radiation_main.html

 

我們現在看到的星星早已死亡了嗎?

近日友人在Facebook張貼著名冷笑話網站9gag.com的一個有關星星的笑話,該笑話宣稱我們向星星許願並沒有用,因為根據天文學,我們看到的星星的光都是“數百萬年前”發出的,實際上那些星星早已死亡,就像我們的夢想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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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不打算評論對星星許願有沒有用,亦不想評論此笑話的作者是真痴還是假傻,本人只想評論一下此笑話對星星的說法,因為此笑話對星星的描述,從頭到尾都是錯的,而且實際上是錯很大。

恆星之間的距離單位 – 光年

我們晚上看得到的所謂「星星」,基本上是指除太陽和月亮外,晚上在天空中可以看到的一點一點的光亮小點。這些「星星」主要分為兩類,一種是我們太陽系內的行星,肉眼能看見的共有五顆,分別是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和土星,另一種就是與太陽一樣,但距離地球遠很多的恆星。在天文學上,「star」一般都是指恆星。有關行星的在這裡不需要詳細討論,在行星上的光傳來地球的所需時間都是數個小時之內,它們完全沒有實際上已經死亡的問題,因此本篇文章的討論重點,是恆星。

對恆星有一個粗略概念的人而言,他一般都知道恆星其實距離地球非常遠。實際上,以人類的尺度而言,恆星和地球的距離也的確遠超我們日常的經驗,以致若要使用我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最長距離單位 – 公里 – 來表示恆星與地球的距離,表示出來的數字後面會拖著很多個「0」。因此,天文學家發明了星際間的距離單位 – 「光年」。

根據相對論,光速是恆定的,即光在任何情況下的速率都是固定的,大概是一秒走30萬公里。而天文單位「光年」的定義,就是以光速直線行走一年所經過的距離。以公里表示的話,一光年即大約9.46兆公里,或9 460 000 000 000公里。而這個距離單位,剛好可以幫助我們知道,我們現在看到的星星的光,是由多少年前由該恆星發出的。例如與地球最近的恆星「比鄰星」,與地球的距離是4.22光年,亦代表從比鄰星發出的光,需要4.22年的時間就能抵達地球,給我們觀察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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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女座星系

實際上,我們晚上看到一顆一顆的星星,絕大部分都是距離地球一千光年之內,全部位位銀河系之內,屬於銀河系中比較接近我們的星體。換句話說,我們看到的星星之光,都是在近一千年內已經產生的,而不是笑話中數百萬年前。若果要觀測數百萬年前產生的光,就要看數百萬光年外的星體了,而數百萬光年,已經超出了銀河系的範圍,到達另一個星系的距離了(例如仙女座星系距離地球約250萬光年)。

恆星的壽命與死亡 – 超新星大爆發

該笑話除了弄錯了恆星的距離外,實際上也弄錯了恆星的壽命。恆星的壽命是與它的質量成反比的,即恆星的質量愈大,它的壽命也愈短;但即使是質量很大的恆星,一般也會有數百萬年的生命,而類似太陽質量的恆星,其生命更長達100億年。一千年對恆星的生命而言,只是一段很短的時間。

略去與太陽質量相近的恆星不談,只看大質量的恆星又怎麼樣?只要這些大質量恆星足夠多,總會找到一些恆星並實早已死亡吧?或許,但它們的出現頻率比大家想像中的要低得多。

生命周期只是數百萬年的大質量恆星,在它們生命完結的瞬間,會進行一場規模異常龐大的爆炸,這種爆炸,在天文學上稱為「超新星爆發」。它是大質素恆星臨死的最後怒吼,它會使恆星的亮度瞬間提升上億倍,並在其後留下大量的星塵,形成非常漂亮的爆炸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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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狀星雲 – 超新星爆發後的殘骸

我們看到的星星,在一千年內發生超新星爆發的頻率高嗎?實際上,這個頻率很低。不要說我們看到的六千多顆星星,就算我們把整個銀河系的的1000億顆星星都計算在內(這些星星絕大部分在平時根本不可能單獨看到),近一千年在銀河系內的超新星爆發,也只有4次(分別是豺狼座SN 1006爆發、天關客星爆發,即造成蟹狀星雲的爆發、第谷超新星克卜勒超新星),最近的一次是1604年的克卜勒超新星爆發。也就是說,我們已經有超過四百年沒有見證過平時有可能看到的星星的死亡了。

左- SN 1006,右上 – 第谷超新星殘駭,右下 – 刻卜勒超新星殘駭

總結而言,我們平時晚上肉眼可以看到的六千多顆星星中,基本上所有到今天都依然存在,而且還會存在很久,大家不用擔心現在看到的星星是否已經死亡。至於向還沒有死的恆星許願有沒有效,我就不在此評論了。

讀《【歷史課】簡易香港史:天然軍港與維多利亞城一文》有感

日前拜讀了鄭立先生關於香港早期歷史一文,有感文章觀點獨特,唯史料上有不實之處,特此撰文提出意見。

「我們一直說香港就是殖民地,但其實,很嚴格來說,這個所謂香港的殖民地。其實只有那幾個洋人聚居的點。一開始的香港,居民約有萬五人,以及五千名英軍」

1841年5月5日,香港人口就是20條村的4350人、市集800人、艇家2000和來自九龍的勞工300人。(1)根據香港早期行政報告(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s 1841-1941)的資料,(2)香港人口於1842年3月是12631,而1844年4月人口是19000,故此可以推斷,「居民約有萬五人」的時期大約應該是在1843年《南京條約》生效之前。既然如此,那便不會是「一開始的香港」,因為香港近代史的開始,是始於1841年1月英軍佔領,而非《南京條約》。

另外,鄭先生亦指出,「一開始的香港……五千名英軍」,據《Chinese Repository》(中譯《中國叢報》)資料顯示,1840年6月英國遠征軍的總數合共4000人,(3)加上1841和1842年增援的2200,(4)總兵力也不過7000人。「五千名英軍」在香港,未知鄭先生所言的是那個時期。

「當初的香港,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甚麼分別。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英國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

當初的香港,是否和「星海爭霸的基地沒有分别」不得宜知,因為筆者對流行電腦遊戲一無所知。然而事實上,香港不僅並非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亦不是因為「外交部通知砵甸乍,香港不應該建造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就代表英國政府和全天候認為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鄭先生在文中所言「當初的香港……是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但後來又說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鄭先生似乎在說,代表英國的外交部始終操生殺大權,盡管砵甸乍有其別於主流的主張。然而事實上,砵甸乍本來就是跟義律在香港的視角上站在同一方向,並且同樣是在背離上司外交大臣鴨巴甸(George Hamilton-Gordon, 4th Earl of Aberdeen, 1784-1860)(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 1784-1865)訓令的情況下堅決繼續佔領並發展香港。砵甸乍在香港去留的問題上與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是持相反意見的,可是他的決定不但影響了主流聲音,而且亦是決定香港成為殖民地的最後因素。

在分析前,首先要解說一個概念。鄭先生所指的「英國人」,其實應該視之為泛指,因為當時的「英國人」在對華方針上有兩個主要方向:

1. 佔領舟山
2. 佔領香港

主張佔領舟山的,主要是維多利亞女王和舟山為伊甸園的巴麥尊,以及後任的鴨巴甸。但在佔領後由於管理、香港在戰爭中作為鴉片走私、臨時的貨物存倉和處理傷兵等問題令身價暴漲,使巴麥尊逐漸發現舟山似乎名大於實,才逐漸將視線轉到香港,並訓令砵甸乍繼續保留。

而主張佔領香港的,主要是義律(Admiral Sir Charles Elliot, 1801-1875)、英印總督奥克蘭伯爵(George Eden, Earl of Auckland, 1784 – 1849)、海軍大臣約翰巴羅爵士(Sir John Barrow, 1st Baronet, 1764-1848)、砵甸乍和渣甸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等人。當中,義律和砵甸乍偏向將香港發展為自由港。

雖然,主張佔領並發展香港的一方不代表外交部的聲音,但事實證明英國在華的全權代表只要能夠說服女王和外交部,他的方向仍然可能帶來決定性的結果。

我們先談義律。

義律在1841年6月21日給英印總督奧克蘭的回信中,提到佔領和保留香港的原因。對此,馬士在《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亦對此作過分析。(5)

信中他稱,由於戰爭原因,貨運(被大量封鎖在港口)大量屯積。在清晰知道於澳門找一個貨物落腳地根本無法實現後,要找一個地方,可以清貨和不需要再付逾期停泊費和其他額外費用,並為了不再給沒有誠信可言的行商從中操控和抽取利益,香港行動是有需要的。

而在軍事角度方面,義律在回覆奧克蘭的信中亦表示,為了北上的軍事行動作準備,佔領香港不但可以作為一個軍事補給地,而且對兩國軍隊的士氣產生了一種此消彼長的作為用。

及後,在1842年的一份信函中,義律還透露了他佔領香港的原因,就是為了和對在香港進行貿易的期望和避免戰爭:(6)

“…but what it fell to my share mainly to consider was the wisdom of conducting the war with the least possible extent of injury to defenseless people, and to the dwelling and property of a great trading city, disposed to trade with us, and with which it was our object to trade……"

香港在商貿上的優勢,砵甸乍看得更加明確。1841年9月繼任的外交大臣鴨巴甸,對前任巴麥尊的對華方針作了「一些重要修改」。他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的信中寫道:(7)

「關於在採取戰爭行動過程中可能有必要佔領中國領土一事,女王陛下政府只是把舟山和香港視為臨時性的基地。女王陛下政府不傾向於把這樣獲得的領土視為永久征服。他們寧可希望中國開放東部沿海四、五個主要城市進行貿易的條約作保證」

鴨巴甸跟維多利亞女王的對華政策基本上看法一致。他本人的新對華方針意向非常明確,即「安全、經營良好」的通商貿易政策,而非佔領領土政策。為了作戰需要可以臨時佔領中國島嶼,但由於作殖民地式佔領會「耗費巨大」,並使中英關係惡化,妨礙中英貿易,因此不僅是香港,即使是舟山,鴨巴甸都不主張佔領。於是他後來表示,香港不再被看成永久的英國屬地,而僅僅被視為討價還價的籌碼:「一個軍事佔領地點,女王陛下政府實現對華目標時有可能歸還給中國」。(8)

因此,就著鴨巴甸這個對華方針的「重要修改」,以臨時佔領舟山作為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只是暫時性的手段;至於而此時已佔領的香港,儘管巴麥尊在任內以至維多利亞女王均對香港「很長的時間內不能夠向我們的商人提供對北方一些港口進行貿易的任何新的便利條件;因此佔有香港將不會取代攫取東部沿海另一個島嶼的必要」表示擔心,(9)但由於鴉片走私所帶來的巨大利潤,後來鴨巴甸還是默認前任巴麥尊於1841年5月31日致砵甸乍信中所表示「不要放棄該島」的決定。(10)

於是,1842年1月,就如鄭先生所言,英國外交部正式通知砵甸乍,在香港一切非軍事用途的建築物全部停建。然而砵甸乍卻獨斷而行,他不但沒有停止民用建設,反而大規模地進行,並在同年2月16日宣布香港為自由港。

然而事態發展到這一階段,出現了耐人尋味的變化。

香港在這個極有可能獲准歸還給中國的時候,砵甸乍表示完全贊同當時義律對於香港的觀點:(11)

“The intention of Hong Kong is the only point in which I have intentionally exceeded my modified instructions(指上述鴨巴甸在1841年11月4日致砵甸乍信中寫到「對華方針一些重要修改」的訓令)but every single hour I have passed in this superb country has convinced me of the necessity and desirability of our possessing such a settlement as an emporium for our trade and a place from which Her Majesty’s subjects in China may be alike protected and controlled."(括號內文字為筆者所加)

總括來說,配合以上的函件,砵甸乍「認為香港是有可為的」原因,主要有三:(12)

1. 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2. 其次,鑑於很可能會有進一步的戰事,佔領沿海島嶼,尤其是香港島,是作為一個海軍基地必要的決定
3. 透過殖民孟買和新加坡經驗,離岸島嶼除了証實有能力可以成為轉口港外,還能作為釐清糾紛的界線,減少與被殖民國家正面衝突的機會

至於維多利亞女王何以最後在1843年1月4日,即《南京條約》生效前五個月,才決定將香港視為殖民地,並由鴨巴甸致函砵甸乍,便是取決於砵甸乍對香港「不懈堅持」,不過筆者不打算在這裡贅述,讀者如有興趣請參閱拙文。(13)

盡管反對派一直反對開辟香港為自由港,但在義律和砵甸乍眼中香港就是一個正常與非正常商品貿易中心;而香港作為軍事基地的角色,其價值不是作為者所言「完全發揮在鴉片貿易之上」,而是它本來就是為鴉片經濟而存在的。因此沒有鴉片經濟作為香港進軍內陸的跳板,義律和砵甸乍難言選擇佔領和發展香港,即使會亦難以說服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沒有鴉片經濟,香港成為「海軍兵營」的機會實在令人懷疑。然而,既然義律和砵甸乍都對香港的鴉片經濟深感信心,那香港就不可能一開始時就是「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了。

事實上,是否「一個純軍事用途的地方」,並不是看英國外交部的取態,而要看當時在全權代表(plentipotentiary)的實際動向和結果。擁有幾百年議會民主制的「文明」國家英國,全權代表雖然並不具備改變女王和國會意旨的權力,但事實證明他們只要能夠據「理」力爭,便有機會在主流方向中逆市而行。(14)

「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拿去跟清帝國談判要更好的東西時,就把香港這樣原件賣回去。後來英國人過了百幾年之後實現了當初的用途。要說他們是很有遠見還是貫徹始終。換句話說,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

最初,對於「英國人」來說,香港真是籌碼和肉參嗎?

在1840年2月《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下稱《宰相書》)中,(15)巴麥尊表示要「割讓沿海島嶼」,卻沒有亦志不在割讓香港。後來,義律在佔領舟山後並發現無法說服琦善割讓舟山,於是改變巴麥尊《宰相書》關於同時割地和開埠的訓令,而是割讓領土作談判籌碼來代替開埠。1841年2月初,巴麥尊在回復中表示,原則上同意義律的調整,不過割讓的領土必須是位於「物產豐盛,人口稠密」,並富有地理和戰略價值的島嶼或沿海口岸,言下之意,即暗指舟山是也。然而,義律卻在1月14日給琦善照會,要求琦善的卻是給予英國「主治」以作「寄居」香港,條件是歸還沙角大角和從舟山撤軍。(16)

顯然,由1840年2月至1841年1月這段期,香港不但本來就不是在割讓的名單上,而且亦不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相反,在攻陷大角沙角後,作為虎門三重防綫防衛體系的首重大角沙角,倒是義律攫取香港和在舟山撤軍的籌碼。

約三個月後,巴麥尊知道義律佔領了香港並發出公告,在1841年5月3日,義律職務遭到罷免,砵甸乍上場。隨即,巴麥尊向砵甸乍發出訓令,重申1840年2月的《宰相書》和其在2月3日作出的補充內容,並強調開放四至五個沿海口岸,是「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點絕不能放棄,除非清政府同意把香港以外再將「東部沿海的某個島嶼割讓,並且允許在該島與大陸上一些城市之間自由進行通商」。指令非常清晰明確,要麼開放四至五通商口岸,要麼再佔據多一個島嶼。至此,香港都不是外交部和砵甸乍作為勒索道光帝的籌碼。直至1841年11月4日,接任的鴨巴甸才致函砵甸乍,表示僅視香港為討價還價的籌碼。

由此可見,香港不但不是「最初,英國人只是把他當成籌碼」,而且亦不是「對於英國人而言,香港其實只是被當成綁票換贖金的肉參」。作為肉參的香港其實是在佔領香港後的10個月,而且只屬維多利亞女王和外交部的訓令,在香港卻沒有實際行動支持。

4. 「所以一開始的香港……從清廷處取得了本地華人的治理權。這也是跟澳門一個巨大的分別。因為澳門是有清廷的官署管治華人的。香港卻是由香港政府管理的」

1841年2月1日,義律在香港發布了公告,宣布了二元化的法律體系 – 華人繼續依從中國法律和習慣,英國及其他國藉人士則接受英國法的統治。根據義律1841年2月13日開給琦善以討價還價的《章程事宜》,就是重覆公告中中英同獲治外法權的賣點,即「在華英人犯罪,由英、中兩國官員共同審理,在香港服刑。在香港的中國人犯罪,引渡給中國,由中、英兩個官員共同審理」。到了簽訂《南京條約》後,其附約《虎門條約》當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已確立了「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建立有限形式的治外法權。(17)

換言之,根據《虎門條約》,遑論在「一開始的香港」,即使在《南京條約》生效多年之後,「本地華人的治理權」仍然沒有落到港府手上。

實際的操作又是如何?根據諾頓-凱希(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1855 – 1920)的權威英文香港法律與法院史著作《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所指,(18)直至1846年,在香港犯案的華人依然是依照條約由香港華人審理,或引渡回內地審理,只不過在審理之前會先遭到本地紀律部隊公開鞭刑虐行後才引渡。至於何時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那便要到1861年政府正式取消了保甲制中地保的職能後,義律公告中對二元法制承諾的宣告結束,港府才正式取得本地華人的治權,並正式由香港政府管理。(19)

5. 「他(文咸)也進行了香港第一個填海工程,建立了維多利亞城。成為香港的首都。是的,香港是有首都的。首都就是維多利亞城,也就是現在的中西區」

維多利亞城於1842年由砵甸乍規劃,(20)1843年命名。文咸於1848年任總督,實際上他不是「建立了維多利亞城」,而是繼續擴建維多利亞城。另外,1843年7月6日,時任土地注册處處長的哥頓(A. T. Gordon)已將維多利亞城劃分為上中下環劃為三個街區,(21)即是說,作為香港首府的維多利亞城在規劃的初期已經包括了西至現在的灣仔區,而非文咸1848年在任時的「中西區」。事實上,1848年的維多利亞城,早已發展至今天的銅鑼灣東角地區了。

說了這麼多反話,其實文中亦有些論點筆者頗認同的。例如,香港在鴉片戰爭中,的而且確完全發揮了一個軍港的角色。英軍在佔領香港後,尤其為在廣州之戰和廈門之戰期間,英軍由於病疫使戰力大減,大軍回到香港集結重整,並會合8月來華的砵甸乍和其大軍後一舉進軍廈門然後北上,此時香港的確為英軍提供了重要的重整條件。至於大軍集結在那裡,那與香港人至今仍然樂於相信的一個傳說有關。而更有趣的是,軍港與維多利亞城在名稱上,又竟然有相同之處。詳情將於下次與大家分享。

註:
(1)<Chinese Repository>, Vol. 10, No. 5, 1 May 1841, p. 288-289.
(2)Hong Kong Annual Administration Report vol 1, England: Archive Editions, 1841-1941.
(3)<Chinese Repository>, Vol. 9, No. P. 112, 221.
(4)茅海建:《天朝的崩潰》,香港:三聯,2014,第141,153頁。
(5)H. B. Mors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Period of Conflict 1834-1860, p.274, 650-651.
(6)Susanna Hoe and Derek Roebuck: The Taking of Hong Kong: Charles and Clara Elliot in China Waters, P.185.
(7)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47頁。
(8)弗蘭克韋爾什:《香港史》,第151頁。
(9)同7,第47頁。
(10)同7,第46頁。
(11)George Pottinger: Sir Henry Pottinger: The First Governor of Hong Kong, P. 106.
(12)"occupation of an island would remove some of the main grounds for merchants’ complaints, Second, the strategic case for having a permanent naval base was compelling, since further warfare was likely. “Third, on the Bombay and Singapore precedents, an off-coast island would serve as a great entrepôt for trade." Ibid, P. 104.
(13)<解構香港割讓來看身份定位(二):由舟山到香港島的曲折轉換>
(14)Sir Augustus Oakes, C. B.: The Great European Treaties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p.4.
(15)《巴麥尊子爵致大清皇帝欽命宰相書》是巴麥尊在1840年2月20日向清政府提出的正式要求:
一、賠償被焚鴉片。
二、中英官員平等交往。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商欠。
五、賠償軍費。
另外,還有巴麥尊同日發給㦤律和義律的另外十項要求: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囗岸。
二、英國政府可在各通商口岸派駐官員,與中國政府官員直接接觸。
三、割讓沿海島嶼。
四、賠償被焚鴉片。
五、中國廢除行商制度,并賠償商欠。
六、賠償軍費。
七、未付清的賠款以年利百分之五計算;
八、條約為中國皇帝批准後,解除對中國沿海的封鎖;賠款全部付清後,英軍方撤離;
九、條約用英文和中文書寫,一式兩份,文義解釋以英文為主;
十、條約在規定期限內由雙方君主批准。
《天朝的崩潰》,茅海建著,第206-207頁。
(16)「俟貴大臣爵閣部堂允照本公使大臣十九日公文開載,將尖沙咀、香港各等處讓給英國主治,為寄居之所等由辦理,則本公使大臣等即於接到來文之時,就日將以沙角、大角二處送還。」1841年1月14日義律照會。劉存寛:《香港史論叢》,第266頁。
(17)關於領事裁判權的條款附在《虎門條約》中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之內。《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原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章程》,是《虎門條約》的附件,而《虎門條約》又是《南京條約》的附約。在其15款中的第十三款,承認中英享有領事裁判權,而這領事裁判權,後來又逐漸擴大解釋為治外法權:
「十三、英人華民交涉詞訟一款: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致小事釀成大案。其英商欲行投票大憲,均應由管事官投遞,稟內倘有不合之語,管事官即駁斥另換,不為代遞。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既得實情,即為秉公定斷,免滋訟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需要指出的是,領事裁判權早簽訂《南京條約》後便立即開始的《江南善後章程》第八款已經確立。以上1843年7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關於領事裁判權的第十三款,原是以《江南善後章程》為依據,並且是《虎門條約》的制定藍本。故此在該款中最後寫上「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郭衛東:《轉折 – 以早期中英關係和<南京條約>為考察中心》,河北人民出版社,第483,495頁。然而,盡管當中的領事裁判權是耆英得人在談判時擅自加上的,亦為列強在華享有領事裁判權開了先例,但它始終仍是附約中雙方承諾的一部份,而這部份後來被英方撕破了。以下為《章程》第八款原文:
「八、內地奸民犯法,應行究辦,若投入英國貨船兵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有違信誓,致傷和好。查此款業據該夷照復,內地犯法奸民,若投入香港及英國貨船兵船,即行送到出交官,斷不庇匿。其英國及屬國逃民逃兵若潛進內地中國,也須一律送交英國近地理事官領回,以敦和好」。同上,第450-454頁。
(18)"On the Saturday, the 25th of April, 1846, no less than 54 men were flogged and had their tail off – a mode of punishment common in those days – for no other reasons than that of being on the island without registration tickets, and the severity of the sentence was further increased by their being handed over afterwards to the tender mercies of the Kowloon mandarins to be sent back to the places to which they belonged. The existence of any local law authorising the Magistrates first to punish and then to hand over delinquents to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as not known. By the treaty, criminals or other offenders were only to be handed over on application."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from the Earliest Period to 1898, Vetch and Lee Limited, 1971 vol I, p.92.
(19)<香港殖民地時期二元化法制之確立>,蘇亦工著,第9頁。
(20)李百浩,鄒涵:<香港城市化初期的城市規劃歷史研究(1841-1904)>,《城市規劃學刊》2011年第03期,第113-114頁。
(21)同上。

陳雲勿誤人子弟

chanwin
圖:陳雲在網上引用《孟子》,聲言儒家主張「關顧親人時便可無視他人」

近日,新政團「青年新政」成立,以「港人優先」為口號,主打本土路線。該社團甫一成立,便激起另一些本土派網民非議之聲,有人則轉述渾號「國師」、筆名陳雲的嶺大中文系助理教授陳雲根言論,指「港人優先」的口號不洽當。那些本土派之間的黨同伐異,鄙生無意置喙,只是陳雲根教授的言論中借儒學經典《孟子》說事之時,根本是胡說八道,遂撰此文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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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為何不在書桌﹐你們還不明白嘛﹖

社協
圖片來自《蘋果日報》
近日社區組織協會公佈了一項有關貧窮家庭兒童的調查﹐當中提到八成學童沒有自己書桌做功課﹐引來了作家健吾的注視和評論。有見及此﹐遂撰《健吾,請你搞清楚,問題不在書桌!》一文評析之。此文一出﹐果然一石擊起千尺浪﹐有一位名為小妤的作者在《熱血時報》嘗試反駁鄙生﹐說明書桌不是「必需品」(Necessity goods)﹐以及「自力更生」的重要性。看見作者如此超凡卓絕的理解能力﹐以及完全捉錯用神的反駁﹐簡直令人拍案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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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吾﹐請您搞清楚﹐問題不在書桌﹗

健吾

日前社區組織協會公佈了一項有關貧窮家庭兒童的調查﹐調查顯示近7成受訪家庭居住環境擠逼﹑整體收入偏低﹐當中提到八成學童沒有自己書桌做功課。沒有書桌這個問題﹐似乎觸動了專欄作家健吾的神經﹐他在社交網站facebook發表評論﹐憶述自己中三前都沒有書檯﹐大學前均睡父母上格床﹐最後以反諷的意味表示「關心弱勢社群不可質疑」。

這種論調驟眼聽起來﹐仿彿蠻有道理﹐細心一想又會覺得似是而非。究竟這種說法有否問題﹖問題在哪﹖這將是本文所探討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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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沒女》看無線的「搏鬧宣傳法」

沒女大翻身

(圖片來自評台)
早前還在撰文批評傳媒常用「剩女」一詞侮辱女性﹐轉眼間無線電視台便推出《沒女大翻身》的所謂「真人騷」。由於家中電視長期不開﹐此騷播放至今一集仍未看過﹐不過從facebook鋪天蓋地的議論﹐以及免費報紙竟動用頭條讓節目製作人解畫﹐可見無線的「搏鬧宣傳法」似乎又再成功﹐遂撰此文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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